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50 條

  1. 1.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2. 2.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3. 3.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50條列舉七款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情形,含借牌、圍標與不實文件,決標後發現仍可撤銷並追償。

Q · 投標文件有問題,標案會被取消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投標廠商有未依規定投標、文件不符、借用冒用名義、不實文件、投標文件重大異常關聯、有第103條停權情形、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等七款之一,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應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應不決標。更嚴重的是第二項:決標或簽約後若發現得標廠商在決標前就有上述情形,機關仍得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僅在反不符公共利益且經上級機關核准時例外維持契約。

白話解讀

借牌。這兩個字在政府採購業界幾乎是公開的秘密。一家沒有得標資格的廠商「借」有資格的廠商名義去投標,得標後背後做事,賺到的錢分給被借的那家一部分費用。第50條就是專門對付這種行為,也對付假文件、圍標、不實投標。七款情形任一成立,機關要嘛開標前直接退件,要嘛開標後不決標給你。更狠的是第二項:就算你已經得標甚至簽了約,機關事後發現還是可以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而且可以追償損失。很多廠商不知道的是,第103條會附帶停權,你公司可能被停權三年。停權名單會公告在政府電子採購網,所有機關都查得到。一次違規,三年別想碰政府案。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50條為招標審標階段的把關規範,列舉七款應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之情形,並賦予機關在決標、簽約後仍得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之追溯權,是政府採購程序排除不法或瑕疵投標、維護採購公正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第50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七款應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的情形,並讓機關在決標後仍能撤銷決標追償。

Q2不予決標的七款情形有哪些?

未依規定投標、文件不符、借用冒用名義、不實文件、重大異常關聯、有第103條停權情形、其他影響採購公正行為。

Q3借牌投標會怎樣?

觸第3款不決標,並依第103條停權最長三年,借用方與被借方都進停權名單。

Q4決標簽約後才被發現可以撤銷嗎?

可以。第2項允許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追償,但反不符公共利益且經上級核准者例外。

Q5投標書跟別家相似就算圍標嗎?

要達第5款『重大異常關聯』程度,如錯字格式雷同、檔案作者或IP相同,單一相似不足。

Q6被不予決標如何救濟?

翌日起10日內向機關提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7押標金會被沒入嗎?

借牌、不實文件等情形通常沒入,形式不符通常退還,與停權是兩件事。

Q8不予決標和廢標有什麼不同?

不予決標針對個別廠商,致程序無法續行時機關才得宣布廢標(第3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 第71条(一般競争入札に参加させないことができる者)
🇰🇷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제27조(부정당업자의 입찰 참가자격 제한)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53条(串通投标)及 政府采购法 第77条(供应商违法行为之处理)
🇩🇪 德國GWB § 124(fakultative Ausschlussgründe)i.V.m. § 123(zwingende Ausschlussgründe)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icles L2141-1 et suivants(interdictions de soumissionner)
🇺🇸 美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FAR) Subpart 9.4, 48 CFR 9.406(Debarment, Suspension, and Ineligibil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