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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2.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3.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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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0815
7 months ago
國營招考
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重大異常關聯者列舉如下: 1.✏️招標文件內容 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 2.✏️押標金繳納或申請退還 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 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 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 4.✏️廠商聯絡資訊 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 5.✏️其他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eyg8q4tj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第5款:異常關聯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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