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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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 2.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刊登公報廠商的停權期間,依違規情節分為三個月、六個月、一年與最重三年四級。
Q · 公司被政府採購停權會停多久?
依情節分 3 個月、6 個月、1 年到最重 3 年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期間依違規情節分級:第 101 條第 1 至 5 款、第 15 款或第 6 款判有期徒刑者停權三年;第 13、14 款或第 6 款判拘役、罰金、緩刑者停權一年;第 7 至 12 款依五年內被任一機關刊登次數,分別為三個月、六個月、一年。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
白話解讀
一旦你的公司被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上,這條就是你接下來能不能接政府標案的計時器。不是 3 個月就是 6 個月就是 1 年,最重 3 年。分級的邏輯是:越嚴重的違規停越久(第 1 款、第 5 款、第 15 款行賄這類大罪最重 3 年),情節較輕或累犯才分段(第 3 款的驗收、履約相關違規會看你過去 5 年有沒有紀錄,第一次 3 個月,第二次 6 個月,第三次起 1 年)。但這條也給了你兩個救命稻草: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停權註銷;機關若因特殊需要仍要跟你採購,經上級核准也可以例外。108 年修法還往前照顧:修法前已通知但處分未確定的案件,適用修正後對廠商較有利的規定。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為廠商停權(拒絕往來)的期間規範,針對依第 102 條第三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依違規情節輕重設定三個月至三年的停權期間,並訂有判決撤銷或無罪確定應註銷、機關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之例外,以及一百零八年修法前已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的過渡條款。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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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停權 3 年之後,公司自動回來,還是要申請?
自動恢復。刊登次日起算的停權期間屆滿,公司即可重新參加政府採購,不需另外申請。但政府採購公報上的歷史刊登紀錄不會消失(除非判決撤銷或無罪註銷),其他機關仍查得到。
Q2如果刑事案件上訴中,停權要停滿 3 年還是可以暫停?
停權期間繼續進行,不因上訴而暫停。但若二審或三審撤銷原判決或判無罪,依第 1 款但書規定停權處分應註銷;問題是此時可能已停了一兩年,實質損失難以完全回復。
Q3累犯條款怎麼計算?在不同機關被刊登過會合併算嗎?
第 3 款規定,通知日起前 5 年內被任一機關刊登的紀錄都算數。去年被 A 機關刊登、今年 B 機關再刊登,即累計為已被刊登一次,這次起算 6 個月而非 3 個月,第三次起 1 年。
Q4政府採購停權多久?
依違規情節分四級:第 1-5、15 款與第 6 款判有期徒刑停 3 年;第 13、14 款與第 6 款判拘役罰金緩刑停 1 年;第 7-12 款按累犯分 3 個月、6 個月、1 年,均自刊登次日起算。
Q5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是什麼?
規範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的停權期間、註銷條件與機關特殊需要例外,是政府採購黑名單的計時器與釋放規則。
Q6什麼叫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機關依第 101 條認定廠商有違規情形,經救濟程序後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自刊登次日起發生停權效果。
Q7停權的「拒絕往來」範圍多廣?
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對所有依本法辦理採購的機關一體適用,含中央、地方、公校、國營事業。
Q8公司被停權後該怎麼辦?
確認刊登日與停權期間 → 盤點在手政府案合約 → 依第 102 條提異議申訴或打行政訴訟 → 涉刑事者爭取無罪緩刑 → 主張過渡條款新法適用。
Q9累犯停權期間怎麼算?
第 7-12 款看通知日起前 5 年內被任一機關刊登次數:未被刊登 3 個月、已 1 次 6 個月、累計 2 次以上 1 年。
Q10停權對公司的損失怎麼估算?
得標未簽約案作廢、履約中案受影響、政府案源中斷的現金流缺口,加上停權期間無法投標的營收損失,需重整營業結構。
Q11怎麼證明應適用較短的停權期間?
提出五年內無刊登紀錄證明初犯、刑事案爭取拘役罰金緩刑而非有期徒刑、主張 108 年修法前未確定案件適用新法。
Q12停權 3 年 vs 1 年差在哪?
看違規款項與刑度:第 1-5、15 款或判有期徒刑停 3 年;第 13、14 款或判拘役罰金緩刑停 1 年。第 6 款的關鍵是爭取緩刑把 3 年降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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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 | 停權期間 | 起算 | 註銷條件 |
|---|---|---|---|
| 第 101 條第 1-5 款、第 15 款,或第 6 款判有期徒刑 | 3 年 | 刊登次日 | 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
| 第 101 條第 13、14 款,或第 6 款判拘役、罰金、緩刑 | 1 年 | 刊登次日 | 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
| 第 101 條第 7-12 款(5 年內未被刊登) | 3 個月 | 刊登次日 | 判決撤銷原處分 |
| 第 101 條第 7-12 款(已被刊登 1 次) | 6 個月 | 刊登次日 | 判決撤銷原處分 |
| 第 101 條第 7-12 款(已被刊登累計 2 次以上) | 1 年 | 刊登次日 | 判決撤銷原處分 |
停權期間
- 第 101 條第 1-5 款、第 15 款,或第 6 款判有期徒刑
- 3 年
- 第 101 條第 13、14 款,或第 6 款判拘役、罰金、緩刑
- 1 年
- 第 101 條第 7-12 款(5 年內未被刊登)
- 3 個月
- 第 101 條第 7-12 款(已被刊登 1 次)
- 6 個月
- 第 101 條第 7-12 款(已被刊登累計 2 次以上)
- 1 年
起算
- 第 101 條第 1-5 款、第 15 款,或第 6 款判有期徒刑
- 刊登次日
- 第 101 條第 13、14 款,或第 6 款判拘役、罰金、緩刑
- 刊登次日
- 第 101 條第 7-12 款(5 年內未被刊登)
- 刊登次日
- 第 101 條第 7-12 款(已被刊登 1 次)
- 刊登次日
- 第 101 條第 7-12 款(已被刊登累計 2 次以上)
- 刊登次日
註銷條件
- 第 101 條第 1-5 款、第 15 款,或第 6 款判有期徒刑
- 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 第 101 條第 13、14 款,或第 6 款判拘役、罰金、緩刑
- 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 第 101 條第 7-12 款(5 年內未被刊登)
- 判決撤銷原處分
- 第 101 條第 7-12 款(已被刊登 1 次)
- 判決撤銷原處分
- 第 101 條第 7-12 款(已被刊登累計 2 次以上)
- 判決撤銷原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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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關於機關發現廠商於不同採購案分別涉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 貴會函詢「營造廠商被停權處分,停權期間能否辦理在建工程之契約變更」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關於本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之適用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
- 關於機關於審標期間,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情形致被刊登停權,並經復權,是否得為決標對象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108年政府採購法修法後第31條、第101條及第103條新舊法適用原則
-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陳述意見函、通知函、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各乙式,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
- 依「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有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執行疑義
-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各乙式
- 審計部編印「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專案審計報告,並公開於該部網站,請參閱。
- 如知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但書規定應註銷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之情事,請儘速辦理註銷作業。
立法沿革 3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經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日起三年。但於第一百零一條第六款之情形,經判決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三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日起一年。但經重整完成者,應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有第八十九條各款情形之廠商,經依前二條之規定處理後,仍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者,按情節之輕重,於第一項明定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於其招標文件中規定該等廠商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俾選擇優良廠商作為締結契約之對象。 二、基於特殊情形下,機關或有與受拒絕往來之廠商交易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授權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以維採購作業之彈性。所稱特殊情形,譬如該廠商為唯一之供應者,無合適替代對象。
(0910116 修正)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機關採購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第一項序文關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之條件,鑒於不良廠商業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自得據以辦理,爰予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配合可能之訴訟程序,增列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應註銷之規定。另第二款配合第一百零一條將「第十三款」修正為「第十四款」。另明定刊登期限,始入不算入。
(1080430 修正)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如下: (一)各款引述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一條之款次,係指其第一項之款次,爰增列「第一項」之文字。 (二)配合第一百零一條之修正,增列第十五款之拒絕往來期間,並就其他各款所定拒絕往來期間,酌作調整。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三、增訂第三項,為兼顧法安定性及廠商權益,定明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依原條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政府採購名詞
- 投標名詞
-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條文
- 有期徒刑名詞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條文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緩刑名詞
-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條文
- 核名詞
-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 第 102 條條文
一、有第八十九條各款情形之廠商,經依前二條之規定處理後,仍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者,按情節之輕重,於第一項明定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應於其招標文件中規定該等廠商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俾選擇優良廠商作為締結契約之對象。 二、基於特殊情形下,機關或有與受拒絕往來之廠商交易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授權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以維採購作業之彈性。所稱特殊情形,譬如該廠商為唯一之供應者,無合適替代對象。
第一項序文關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之條件,鑒於不良廠商業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自得據以辦理,爰予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配合可能之訴訟程序,增列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應註銷之規定。另第二款配合第一百零一條將「第十三款」修正為「第十四款」。另明定刊登期限,始入不算入。
一、修正第一項如下: (一)各款引述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一條之款次,係指其第一項之款次,爰增列「第一項」之文字。 (二)配合第一百零一條之修正,增列第十五款之拒絕往來期間,並就其他各款所定拒絕往來期間,酌作調整。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三、增訂第三項,為兼顧法安定性及廠商權益,定明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依原條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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