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103 條
- 1.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二、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三、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 2.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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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刊登公報廠商的停權期間,依違規情節分為三個月、六個月、一年與最重三年四級。
Q · 公司被政府採購停權會停多久?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期間依違規情節分級:第 101 條第 1 至 5 款、第 15 款或第 6 款判有期徒刑者停權三年;第 13、14 款或第 6 款判拘役、罰金、緩刑者停權一年;第 7 至 12 款依五年內被任一機關刊登次數,分別為三個月、六個月、一年。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
白話解讀
一旦你的公司被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上,這條就是你接下來能不能接政府標案的計時器。不是 3 個月就是 6 個月就是 1 年,最重 3 年。分級的邏輯是:越嚴重的違規停越久(第 1 款、第 5 款、第 15 款行賄這類大罪最重 3 年),情節較輕或累犯才分段(第 3 款的驗收、履約相關違規會看你過去 5 年有沒有紀錄,第一次 3 個月,第二次 6 個月,第三次起 1 年)。但這條也給了你兩個救命稻草: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停權註銷;機關若因特殊需要仍要跟你採購,經上級核准也可以例外。108 年修法還往前照顧:修法前已通知但處分未確定的案件,適用修正後對廠商較有利的規定。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為廠商停權(拒絕往來)的期間規範,針對依第 102 條第三項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依違規情節輕重設定三個月至三年的停權期間,並訂有判決撤銷或無罪確定應註銷、機關因特殊需要經上級機關核准之例外,以及一百零八年修法前已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的過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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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停權多久?▾
依情節分 3 個月、6 個月、1 年到最重 3 年,均自刊登次日起算。
Q2停權期滿後公司會自動恢復嗎?▾
會自動恢復,不需另外申請,但公報歷史刊登紀錄仍查得到。
Q3被停權還能接地方政府或國營事業的標案嗎?▾
不能。停權對所有依本法辦理採購的機關一體適用,含地方政府、公校、國營事業。
Q4刑事案件上訴中,停權會暫停嗎?▾
不會暫停,但二審或三審撤銷原判決或無罪確定者,停權處分應註銷。
Q5累犯停權怎麼算?▾
第 7 至 12 款依通知日起前 5 年內被任一機關刊登次數累計:初犯 3 個月、第二次 6 個月、第三次起 1 年。
Q6機關還能向被停權廠商採購嗎?▾
因特殊需要且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可例外,但實務上極少啟動。
Q7108 年修法對舊案有何影響?▾
修法前已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的案件,適用修正後較有利的規定。
Q8停權處分可以救濟嗎?▾
可依第 102 條提出異議、申訴,或循行政訴訟途徑爭執原處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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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 | 停權期間 | 起算 | 註銷條件 |
|---|---|---|---|
| 第 101 條第 1-5 款、第 15 款,或第 6 款判有期徒刑 | 3 年 | 刊登次日 | 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
| 第 101 條第 13、14 款,或第 6 款判拘役、罰金、緩刑 | 1 年 | 刊登次日 | 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 |
| 第 101 條第 7-12 款(5 年內未被刊登) | 3 個月 | 刊登次日 | 判決撤銷原處分 |
| 第 101 條第 7-12 款(已被刊登 1 次) | 6 個月 | 刊登次日 | 判決撤銷原處分 |
| 第 101 條第 7-12 款(已被刊登累計 2 次以上) | 1 年 | 刊登次日 | 判決撤銷原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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