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有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執行疑義
要旨
依「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有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07年2月13日府秘採字第1070219045號函。二、廠商於履約期間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惟屬適(準)用本會106年3月7日訂定之「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之採購,機關依該原則辦理契約變更者,茲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第4款認定屬本法第103條第2項所稱「特殊需要」。正本:臺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