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陳述意見函、通知函、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各乙式,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陳述意見函、通知函、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各乙式,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通知廠商陳述意見函、通知函、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各乙式,請參考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總統108年5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採購法部分條文,配合前開修正條文訂定旨揭格式(如附件),本會106年9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600299220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二、旨揭函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 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顏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