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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102廠商得對機關認為違法之情事提出異議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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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2. 2.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3. 3.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給廠商兩道救濟:20 日內向原機關書面異議,不服再 15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逾期即刊公報停權。

Q · 被政府機關認定不良廠商要刊公報,怎麼救濟?

20 天內書面提異議,駁回再 15 天申訴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廠商接獲機關依第 101 條所為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得以書面向原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 15 日不處理者,得於收受結果或期限屆滿次日起 15 日內,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未在期限內異議或申訴,機關即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時鐘開始計算。

白話解讀

接到機關的不良廠商通知,你的反應決定了公司接下來幾年的命運。這條給了你兩把武器:異議和申訴。20 天內,你可以書面向原機關說「你錯了」或「情況不是這樣」;如果原機關維持處分或 15 天不回應,你還有 15 天可以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一個獨立於採購機關的審議組織)申訴。這兩個期限是倒數計時,過了就沒了。更關鍵的是第三項的設計:如果你錯過異議、申訴失敗、或審議確認機關沒錯,機關就會立刻把你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上,停權時鐘開始跑。不採取行動不是「保持低調」,是直接認輸。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為廠商對抗機關不良廠商通知的雙層救濟程序:第一層是 20 日內向原機關提出的書面異議,第二層是 15 日內向獨立於採購機關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的申訴,兩者準用本法第六章規定,並以未行使救濟作為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法定要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異議書要寫什麼?可以自己寫還是要請律師?

必須書面,沒有固定格式,但要寫清楚通知書字號日期、主張機關違反本法或認定不實的具體事由、證據,以及請求撤銷刊登的結論。金額大或爭議複雜建議請律師,因為第四項準用第六章意味著申訴階段等同正式行政救濟程序。內行人提示:異議書不只寫給原機關看,要寫給未來的申訴委員會和法院看,所有程序瑕疵、實體爭點、補救證明都要在第一份書面一次提出。

Q2申訴審議委員會和機關是什麼關係?會不會官官相護?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本法第 76 條設於主管機關或各直轄市政府,成員包括專家學者和律師,和原採購機關是分開的。審議委員會撤銷機關處分的比例並不低,特別是機關有程序瑕疵時。內行人提示:申訴是比異議更值得投資的一關,其結果可作為之後行政訴訟的基礎,也是翻盤機率最高的一關。

Q3政府採購異議要在幾天內提出?

接獲機關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向原採購機關提出,逾期即喪失異議權。

Q4異議和申訴差在哪?

異議向原機關提、期限 20 日;申訴向獨立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期限 15 日,翻盤機率較高。

Q5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是什麼?

依本法第 76 條設置、獨立於原採購機關的審議組織,成員含專家學者與律師,會重新審視全案。

Q6什麼是機關「不為處理」?

機關逾收受異議次日起 15 日不處理,法律擬制為默示駁回,廠商得逕行申訴。

Q7政府採購異議怎麼提?

標記第 21 天截止 → 影印通知書證物 → 分析程序瑕疵 → 書面向原機關提出,兼採程序與實體攻擊。

Q8異議書要怎麼寫才有力?

載明通知字號日期、機關違法或認定不實事由、證據、撤銷刊登結論,並一次提齊所有程序瑕疵。

Q9異議申訴要花多少錢?

異議向機關提出無規費;申訴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繳審議費;委任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另計。

Q10怎麼證明機關處分有瑕疵?

比對機關是否給陳述意見、是否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通知是否載明第 103 條停權期間。

Q11異議 vs 申訴哪個比較容易翻盤?

申訴較易,因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獨立於原機關;異議由原機關自我審查,翻盤率較低。

Q12申訴 vs 行政訴訟差在哪?

申訴是進入訴訟前的先行程序,由審議委員會處理;不服申訴判斷才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異議申訴
受理機關原採購機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獨立)
期限接獲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收受異議結果或機關逾 15 日未處理之次日起 15 日內
金額門檻無論是否逾公告金額均可
形式書面書面
翻盤機率較低(原機關自我審查)較高(獨立委員會重新審視)

異議

受理機關
原採購機關
期限
接獲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
金額門檻
形式
書面
翻盤機率
較低(原機關自我審查)

申訴

受理機關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獨立)
期限
收受異議結果或機關逾 15 日未處理之次日起 15 日內
金額門檻
無論是否逾公告金額均可
形式
書面
翻盤機率
較高(獨立委員會重新審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상 이의신청 및 국가계약분쟁조정위원회 분쟁조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质疑与投诉)
德國GWB §§ 155 ff.(Nachprüfungsverfahren vor der Vergabekammer)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551-1 et s.(référé précontractuel)
美國31 U.S.C. §§ 3551–3557(GAO bid protest)/ FAR Part 3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870501 制定)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日起二十日期限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當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使有前條各款情形之廠商,於接獲機關之通知後,仍有提出異議、申訴之救濟管道,爰參酌第六章異議及申訴之處理程序,明定廠商得循此程序提出異議及申訴,機關再視其處理結果,決定是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免誤刊而損及廠商權益。

(0910116 修正)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立法理由第一項及第二項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明定異議、機關處理異議及廠商申訴期間之計算,始日不算入,並配合第七十五條之修正,縮短機關處理異議之期限為十五日。

(0870501 制定)

為使有前條各款情形之廠商,於接獲機關之通知後,仍有提出異議、申訴之救濟管道,爰參酌第六章異議及申訴之處理程序,明定廠商得循此程序提出異議及申訴,機關再視其處理結果,決定是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免誤刊而損及廠商權益。

(0910116 修正)

第一項及第二項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明定異議、機關處理異議及廠商申訴期間之計算,始日不算入,並配合第七十五條之修正,縮短機關處理異議之期限為十五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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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