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84 條(招標機關對異議或申訴得採取之措施)
- 1.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
- 2.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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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84條規定,機關評估廠商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必要時不在此限。
Q · 提了異議,是不是只能等申訴委員會的判斷書?
依政府採購法第84條第一項,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後,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為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不必等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判斷。但有但書:緊急情況、公共利益必要,或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機關可不撤銷不暫停。第二項並要求機關依申訴所為的處置,須即時通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白話解讀
在你拿到判斷書之前,其實機關自己就能先認錯。這條給了招標機關一條『自行下台階』的路:如果機關評估你的異議或申訴有道理,它應該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不用等委員會下判斷,不用上級機關下令。這有什麼好處?對機關來說是避免違法情事惡化、損害擴大;對你來說,可能是最快的解決途徑。但有個但書: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需要時,機關可以不撤銷不暫停,繼續走完採購。第二項還規定,機關若依廠商申訴做了處置,要即時通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讓委員會知道這個案子可能已經解決。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84條是招標機關的「主動糾錯」規範: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後,機關有評估義務,認其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於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必要時得例外維持,並須將依申訴所為的處置即時通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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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84條在規範什麼?▾
機關收到異議或申訴後的主動糾錯義務:評估有理由就要自行撤銷、變更或暫停採購。
Q2機關一定要等申訴委員會判斷才能改決定嗎?▾
不用,第84條讓機關可在審議前自行撤銷或暫停,是獨立的糾錯路徑。
Q3機關說公共利益不暫停採購,合法嗎?▾
但書要件,但須具體說明不暫停會損害的公共利益,泛詞在行政訴訟會被嚴格檢視。
Q4機關自行撤銷後要通知誰?▾
依第二項,依廠商申訴所為的處置須即時通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Q5異議和申訴差在哪?▾
異議向招標機關提出,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是申訴的前置程序。
Q6提異議後機關都不回應怎麼辦?▾
逾第75條期限未處理可逕提申訴,沉默可能代表機關評估後不打算撤銷。
Q7第84條和第85條有什麼關係?▾
第84條是審議前機關主動撤銷,第85條是審議判斷指明違法後機關的後續處置義務。
Q8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為什麼可以不撤銷?▾
若瑕疵不影響採購結果,撤銷反而徒增程序成本,故立法允許機關維持原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異議(第75條) | 申訴(第76條) | 機關自行撤銷(第84條) |
|---|---|---|---|
| 提出對象 | 向招標機關 |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機關主動,無須廠商請求形式 |
| 啟動者 | 廠商 | 廠商 | 招標機關 |
| 處理結果 | 機關書面處理結果 | 委員會審議判斷 | 撤銷/變更原處理或暫停採購 |
| 例外 | 無 | 無 | 緊急情況/公共利益/無影響採購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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