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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出異議,其後續之處理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5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出異議,其後續之處理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出異議,其後續之處理,應由機關就個案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84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95年2月21日府秘採字第0950044276號函。二、 茲提供意見如下:旨揭異議處理結果,如將原被誤判之廠商恢復為合格廠商,並撤銷就原得標廠商之決標決定,則應回復審標後之狀態,依規定辦理後續作業。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出異議,其後續之處理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