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出異議,其後續之處理疑義
要旨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出異議,其後續之處理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於決標後,經機關審標結果誤判為不合格標之廠商提出異議,其後續之處理,應由機關就個案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84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95年2月21日府秘採字第0950044276號函。二、 茲提供意見如下:旨揭異議處理結果,如將原被誤判之廠商恢復為合格廠商,並撤銷就原得標廠商之決標決定,則應回復審標後之狀態,依規定辦理後續作業。正本:高雄縣政府副本: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