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異議與申訴是否影響不合格廠商之認定
要旨
異議與申訴是否影響不合格廠商之認定
內容
主旨:貴府函詢辦理採購案件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八八)府主發字第一一五五九六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異議與申訴是否影響不合格廠商之認定乙節,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若招標機關未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則於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且招標機關撤銷、變更原審標結果前,該異議或申訴不影響原審標結果。三、 關於來函說明一報價單之退還乙節,採分段開標者,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於異議、申訴程序結束前,其尚未開標文件不宜發還,其他廠商尚未開標之文件,亦宜保留至提出異議、申訴之期限屆滿後再予發還。四、 關於來函說明二押標金之發還,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後,復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要求先予發還押標金者,請 貴府依本函說明二自行核處。正本:台東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