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理「高雄市立鼎金國民中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決標之疑義

會議日期 91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有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辦理「高雄市立鼎金國民中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決標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處辦理「高雄市立鼎金國民中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決標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高市工新(三)字第0九一000六二三五號函。二、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依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如屬履約爭議,得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請調解。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一)本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0五0八四號函,建議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大鵬專案Α區第九標工程」不決標予世英營造有限公司,係因該處說明部分標價偏低之價差達新台幣二千一百萬元,佔投標價格百分之二十四,且該部分標價僅達類似標案標價千分之一,本會爰依個案情形提供參考意見。上述情形與 貴處來函所述廠商之部分標價因誤繕而偏低情形(經核算,廠商標單項次Α之8、9、13及項次C之6標價偏低部分與 貴處預估底價詳細表同項目之價差為新台幣五百四十餘萬元,約為投標價格百分之十,且該廠商之總標價為底價百分之九十四),尚屬有別。(二)廠商如主動表示標單計算錯誤,要求不決標或不接受決標,尚非屬機關不決標予廠商之事由。廠商是否有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應由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以防止廠商低標搶標後,藉此事由干擾政府採購秩序。本案廠商之部分標價縱有偏低情形,惟其總標價為底價百分之九十四,顯見應有部分標價偏高情形,併請參考。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副本:本會企劃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