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8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85條規定,審議判斷指明採購違法時,機關應於收受判斷書20日內另為適法處置,逾期廠商得15日內再申訴,並可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的必要費用。
Q · 申訴贏了,但機關拖著不處理怎麼辦?
可在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向申訴會再申訴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審議判斷指明採購違法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判斷書次日起20日內另為適法處置;若期限屆滿仍未處置,廠商得自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申訴。注意此再申訴期限極短,等於判斷書送達機關後第36天就截止,逾期僅能走行政訴訟。
白話解讀
這條是你拿到有利判斷後的『後手』。審議判斷指出機關違法,機關必須在收受判斷書的20天內做適法處置。20天內沒動作?你可以在期限屆滿後15天內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機關不採納委員會的處置建議?它要在15天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上級再15天內書面說明理由。但真正的金礦在第三項:如果審議判斷指出機關違法,你可以向機關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對於最後沒拿到標案但證明機關違法的廠商,這是能拿回真金白銀的條款。不是損害賠償(不用證明故意過失),是條文直接給你的請求權。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85條為審議判斷後的執行配套規範,包含三項機制:招標機關於收受判斷書後20日內另為適法處置之義務、不依委員會建議辦理時報請上級機關並由上級15日內書面說明理由之程序,以及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必要費用之請求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機關拖過20天沒處置,我能做什麼?
你可以在期限屆滿後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申訴。注意這個再申訴的期限極短只有15天,算下來是判斷書送達機關後第36天就截止。超過就失去這條救濟管道,只剩行政訴訟。內行人提示:判斷書送達後立刻發存證信函給機關記錄起算日,這封信是你後續計算期限的關鍵證據。
Q2我準備標案花的錢能追回來多少?
第三項規定準備投標、異議、申訴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請求,實務上包括標書費、印刷費、送樣費、差旅費、鑑定費、律師費等,前提是有憑證且金額合理。不能請求的是預期利潤。內行人提示:從投標開始就把所有支出單獨建帳、保留發票,請求成功率會比散亂憑證高很多。
Q3機關說不依建議辦理,上級只寫一句尊重機關裁量,這樣可以嗎?
形式上機關與上級都在15天內書面說明,程序要件滿足。但實質內容若過於空泛,你可以針對機關不依建議辦理的處分本身提起行政訴訟,讓法院審查其合理性。內行人提示:行政法院審查時會檢視上級書面說明的具體性,尊重裁量這種套話不是有效理由,很容易被法院推翻。
Q4政府採購法85條另為適法處置期限是多久?
機關自收受審議判斷書次日起20日內須另為適法處置,逾期廠商可再申訴。
Q5另為適法處置和原處分差在哪?
原處分是被判定違法的決定,另為適法處置是機關依判斷指出的違法點重新作成的合法決定。
Q6什麼是準備投標的必要費用?
為投標、異議、申訴實際支出且有憑證的費用,如標書費、送樣費、差旅費、鑑定費、律師費。
Q7費用償付和損害賠償差在哪?
費用償付是條文直接給的請求權不需證明故意過失,損害賠償需證明歸責並可含預期利潤。
Q8申訴贏了機關不處理怎麼辦?
等20日處置期限屆滿,於屆滿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申訴,逾期僅剩行政訴訟。
Q9政府採購準備費用怎麼請求?
逐項列出費用並保留發票憑證,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並說明必要性。
Q10再申訴的期限怎麼算?
機關20日處置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15日,等於判斷書送達機關後約第36天截止。
Q11怎麼證明費用的必要性?
從投標起單獨建帳、保留每筆發票與用途說明,散亂或無憑證的費用請求容易被駁回。
Q12再申訴 vs 行政訴訟哪個有利?
再申訴快且費用低但期限僅15日,逾期只能走行政訴訟,程序久且須繳裁判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再申訴(85條1項) | 行政訴訟 |
|---|---|---|
| 適用時點 | 機關20日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 | 再申訴逾期或對機關處分不服 |
| 聲請期限 | 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 | 依行政訴訟法一般起訴期間 |
| 受理機關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行政法院 |
| 費用負擔 | 相對低、程序快 | 需繳裁判費、程序冗長 |
| 攻防標的 | 機關未依判斷處置之不作為 | 機關所為之具體處分合法性 |
再申訴(85條1項)
- 適用時點
- 機關20日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
- 聲請期限
- 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
- 受理機關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費用負擔
- 相對低、程序快
- 攻防標的
- 機關未依判斷處置之不作為
行政訴訟
- 適用時點
- 再申訴逾期或對機關處分不服
- 聲請期限
- 依行政訴訟法一般起訴期間
- 受理機關
- 行政法院
- 費用負擔
- 需繳裁判費、程序冗長
- 攻防標的
- 機關所為之具體處分合法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 廢止本會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一五八四五九號令,自即日生效。
-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類推適用同法第75條第2項,業經本會於105年3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 1050008459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因可歸責廠商之事由致解除契約,是否仍應計算逾期違約金疑義
- 有關廠商因機關辦理採購決標後,撤銷決標並解除契約,請求履約準備之損失,是否屬國家賠償事件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可採行之方式
- 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申訴之廠商請求償付申訴規費之疑義
-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之策略與作法」簡報資料
-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85條之1第2項適用疑義
-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97年4月22日以工程訴字第0970014446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提付仲裁之適用時點
立法沿革 3 版
(0870501 制定)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招標機關不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建議辦理者,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第一項情形,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申訴處理結果,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本法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以改正違失之處。 二、第二項明定招標機關若基於特殊之考量,而無法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建議辦理者,應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申訴廠商說明理由。 三、第三項明定申訴經認定招標機關有違失情事,而其無法改正時,廠商得向其為金錢求償之範圍。此係參照「政府採購協定」第二十條關於申訴程序應有就廠商所受損失或損害予以償付之機制,並得將償付限定於準備投標或申訴之成本之規定訂定。
(0910116 修正)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第一項情形,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立法理由一、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惟未規範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之處理期限,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1080430 修正)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明定招標機關對審議判斷另為適法之處置以及廠商對未處置申訴之期限。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修正第三項,明定機關處置行為違反法令或不實者致異議人需額外支出之必要費用應予償付。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 求償名詞
- 投標名詞
- 異議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一、第一項明定申訴處理結果,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本法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以改正違失之處。 二、第二項明定招標機關若基於特殊之考量,而無法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建議辦理者,應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申訴廠商說明理由。 三、第三項明定申訴經認定招標機關有違失情事,而其無法改正時,廠商得向其為金錢求償之範圍。此係參照「政府採購協定」第二十條關於申訴程序應有就廠商所受損失或損害予以償付之機制,並得將償付限定於準備投標或申訴之成本之規定訂定。
一、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惟未規範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之處理期限,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一、修正第一項,明定招標機關對審議判斷另為適法之處置以及廠商對未處置申訴之期限。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修正第三項,明定機關處置行為違反法令或不實者致異議人需額外支出之必要費用應予償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