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85 條
- 1.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2.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 3.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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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85條規定,審議判斷指明採購違法時,機關應於收受判斷書20日內另為適法處置,逾期廠商得15日內再申訴,並可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的必要費用。
Q · 申訴贏了,但機關拖著不處理怎麼辦?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審議判斷指明採購違法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判斷書次日起20日內另為適法處置;若期限屆滿仍未處置,廠商得自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申訴。注意此再申訴期限極短,等於判斷書送達機關後第36天就截止,逾期僅能走行政訴訟。
白話解讀
這條是你拿到有利判斷後的『後手』。審議判斷指出機關違法,機關必須在收受判斷書的20天內做適法處置。20天內沒動作?你可以在期限屆滿後15天內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機關不採納委員會的處置建議?它要在15天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上級再15天內書面說明理由。但真正的金礦在第三項:如果審議判斷指出機關違法,你可以向機關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對於最後沒拿到標案但證明機關違法的廠商,這是能拿回真金白銀的條款。不是損害賠償(不用證明故意過失),是條文直接給你的請求權。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85條為審議判斷後的執行配套規範,包含三項機制:招標機關於收受判斷書後20日內另為適法處置之義務、不依委員會建議辦理時報請上級機關並由上級15日內書面說明理由之程序,以及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必要費用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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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機關拖過20天沒處置我能做什麼?▾
可於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申訴,逾期僅剩行政訴訟。
Q2政府採購法85條準備費用能拿回多少?▾
準備投標、異議、申訴的必要費用,有憑證且金額合理者可請求,但不含預期利潤。
Q3什麼是另為適法處置?▾
機關依審議判斷指出的違法點,重新作成合法的採購決定,期限為收受判斷書次日起20日。
Q4機關不依委員會建議辦理可以嗎?▾
可以,但須於15日內報上級機關核定,上級再15日內書面向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Q5再申訴的期限是多久?▾
機關20日處置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等於判斷書送達機關後約第36天截止。
Q6費用償付要不要證明機關故意過失?▾
不用。這是條文直接賦予的請求權,非損害賠償,關鍵在舉證費用的必要性與憑證。
Q7上級只寫一句尊重機關裁量算合法嗎?▾
形式上滿足程序,但實質空泛時可針對機關處分提行政訴訟,法院會審查說明的具體性。
Q885條和85條之1的調解差在哪?▾
85條處理招標階段的審議判斷後救濟,85條之1處理履約階段爭議的調解,適用時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再申訴(85條1項) | 行政訴訟 |
|---|---|---|
| 適用時點 | 機關20日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 | 再申訴逾期或對機關處分不服 |
| 聲請期限 | 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 | 依行政訴訟法一般起訴期間 |
| 受理機關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行政法院 |
| 費用負擔 | 相對低、程序快 | 需繳裁判費、程序冗長 |
| 攻防標的 | 機關未依判斷處置之不作為 | 機關所為之具體處分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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