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85 條

  1. 1.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2. 2.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3. 3.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85條規定,審議判斷指明採購違法時,機關應於收受判斷書20日內另為適法處置,逾期廠商得15日內再申訴,並可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的必要費用。

Q · 申訴贏了,但機關拖著不處理怎麼辦?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審議判斷指明採購違法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判斷書次日起20日內另為適法處置;若期限屆滿仍未處置,廠商得自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申訴。注意此再申訴期限極短,等於判斷書送達機關後第36天就截止,逾期僅能走行政訴訟。

白話解讀

這條是你拿到有利判斷後的『後手』。審議判斷指出機關違法,機關必須在收受判斷書的20天內做適法處置。20天內沒動作?你可以在期限屆滿後15天內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機關不採納委員會的處置建議?它要在15天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上級再15天內書面說明理由。但真正的金礦在第三項:如果審議判斷指出機關違法,你可以向機關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對於最後沒拿到標案但證明機關違法的廠商,這是能拿回真金白銀的條款。不是損害賠償(不用證明故意過失),是條文直接給你的請求權。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85條為審議判斷後的執行配套規範,包含三項機制:招標機關於收受判斷書後20日內另為適法處置之義務、不依委員會建議辦理時報請上級機關並由上級15日內書面說明理由之程序,以及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必要費用之請求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機關拖過20天沒處置我能做什麼?

可於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再申訴,逾期僅剩行政訴訟。

Q2政府採購法85條準備費用能拿回多少?

準備投標、異議、申訴的必要費用,有憑證且金額合理者可請求,但不含預期利潤。

Q3什麼是另為適法處置?

機關依審議判斷指出的違法點,重新作成合法的採購決定,期限為收受判斷書次日起20日。

Q4機關不依委員會建議辦理可以嗎?

可以,但須於15日內報上級機關核定,上級再15日內書面向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Q5再申訴的期限是多久?

機關20日處置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等於判斷書送達機關後約第36天截止。

Q6費用償付要不要證明機關故意過失?

不用。這是條文直接賦予的請求權,非損害賠償,關鍵在舉證費用的必要性與憑證。

Q7上級只寫一句尊重機關裁量算合法嗎?

形式上滿足程序,但實質空泛時可針對機關處分提行政訴訟,法院會審查說明的具體性。

Q885條和85條之1的調解差在哪?

85條處理招標階段的審議判斷後救濟,85條之1處理履約階段爭議的調解,適用時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再申訴(85條1項)行政訴訟
適用時點機關20日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再申訴逾期或對機關處分不服
聲請期限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依行政訴訟法一般起訴期間
受理機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行政法院
費用負擔相對低、程序快需繳裁判費、程序冗長
攻防標的機關未依判斷處置之不作為機關所為之具體處分合法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政府調達苦情処理体制(CHANS)/会計法に基づく苦情申立と是正手続
🇰🇷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국가계약법)이의신청 및 국가계약분쟁조정위원회 절차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质疑与投诉处理)
🇩🇪 德國GWB § 168(Entscheidung der Vergabekammer)/§ 181(Ersatz des Vertrauensschadens, 準備費用償付)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référé précontractuel(CJA art. L.551-1)
🇺🇸 美國GAO bid protest(31 U.S.C. §§ 3551–3556)+投標準備費用償付(4 C.F.R. § 21.8)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