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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類推適用同法第75條第2項,業經本會於105年3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 1050008459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類推適用同法第75條第2項,業經本會於105年3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 1050008459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並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者,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項另為適法處置之期限,類推適用同法第75條第2項,業經本會於105年3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 10500084590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兼復貴公司104年8月27日船修字第1040001673號函)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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