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85條之1第2項適用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85條之1第2項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部函詢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85條之1第2項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97年4月1日國備工營字第0970003639號函。二、來函說明一及說明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已依法作成調解不成立並檢送證明書者,調解程序已終結。三、來函說明三及說明四,本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如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正本:國防部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註】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業經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修正為:「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