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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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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其中三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但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2. 2.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公正行使職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86條規定,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7至35人,處理廠商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

Q · 投標被機關駁回,除了打行政訴訟還有別的管道嗎?

有,政府設了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專門處理

依政府採購法第86條,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三十五人,由具法律或採購專業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會處理兩類爭議:決標前的廠商申訴,以及得標後機關與廠商間的履約爭議調解。派兼官員不得超過全體五分之一,使其具半獨立性,是行政訴訟之前的專業救濟管道。

白話解讀

你的公司投標政府採購案,被機關無故駁回,你第一反應可能是「告啊,找律師打行政訴訟」。慢著,這條藏了一個捷徑:政府在中央主管機關和各直轄市、縣市都設了一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裡面有 7 到 35 個懂法律和採購的專家,專門處理兩種事:投標被不公處理的申訴、得標後跟機關的履約糾紛調解。這不是一般的申訴單位,委員裡派兼官員不能超過五分之一,代表它有半獨立性,不是機關自己人審自己。大部分不熟採購法的公司不知道有這個委員會,遇到爭議就直接放棄或硬吃訴訟。而且調解功能還解決了另一個痛點:得標後機關拖欠貨款,不用打民事訴訟,這個委員會可以介入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就有執行力。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86條為組織性規範,要求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設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三十五人,由具法律或採購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派兼官員不得逾全體五分之一,專責處理廠商採購申訴與機關、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並應公正行使職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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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採購申訴的決定跟訴願決定哪個比較有用?

兩者不是同一個管道,採購申訴是政府採購法獨立設計的爭議機制,審議判斷依§83視同訴願決定,有準司法效力,不服可直接提行政訴訟,不用再走訴願。採購申訴的委員都是採購和法律實務專家,對技術性爭議的審議深度遠超一般訴願會。

Q2履約爭議調解跟直接告政府哪個快?

調解通常快很多。第86條設立的委員會配合§85-1到§85-4處理履約糾紛,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可以直接強制執行。許多機關不想上法院,聽到廠商要走調解反而傾向和解。

Q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是什麼?

依政府採購法第86條設立的半獨立爭議處理機構,7至35位法律或採購專家組成,處理申訴與履約調解。

Q4採購申訴跟訴願差在哪?

申訴是採購法獨立設計的專門管道,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委員更懂採購技術爭議,不用再走一般訴願。

Q5什麼叫履約爭議調解?

得標後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發生糾紛,向委員會聲請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可強制執行。

Q6委員會的委員都是政府官員嗎?

不是,派兼官員不得超過全體五分之一,多數為外部法律與採購專家,以確保公正獨立。

Q7採購申訴怎麼提?

先依§75向機關提異議,不服於收受處理結果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書。

Q8履約被拖欠貨款怎麼處理?

依§85-1向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可直接強制執行,不必先打民事訴訟。

Q9申訴要花多少錢?

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收取審議費,遠低於行政訴訟裁判費與律師費。

Q10怎麼證明機關決標違法?

提出招標文件、評選紀錄、決標公告等書面證據,由委員會就程序與規格認定進行專業審議。

Q11採購申訴 vs 訴願哪個有利?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走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且委員更專業,技術性爭議在這裡才被聽懂。

Q12履約調解 vs 民事訴訟差在哪?

調解快、成本低、機關較願和解;訴訟終局但耗時,機關反而有動機拖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政府調達苦情検討委員会(CHANS,WTO政府調達協定に基づく苦情処理体制)
韓國국가계약분쟁조정위원회(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质疑与投诉,财政部门处理)
德國Vergabekammer(GWB §§ 155 ff.,公共採購審查庭)
法國Référé précontractuel(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551-1,採購締約前緊急程序)
美國GAO bid protest(31 U.S.C. §§ 3551–3556,Competition in Contracting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870501 制定)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其中二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公正行使職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116 修正)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其中三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但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公正行使職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規定增列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一項。另為使申訴及調解案件儘速獲得處理,委員名額應更具彈性,爰加以修正之。   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為現行法規名稱,第二項爰配合酌作修正。

(1041218 修正)

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其中三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但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公正行使職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一、為提升爭議案件處理品質及效率,並減輕委員處理案件之負擔,爰將原條文第一項有關置委員之人數上限,由二十五人修正為三十五人。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法規
  • 核定名詞
(087050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116 修正)

一、配合規定增列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一項。另為使申訴及調解案件儘速獲得處理,委員名額應更具彈性,爰加以修正之。   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為現行法規名稱,第二項爰配合酌作修正。

(1041218 修正)

一、為提升爭議案件處理品質及效率,並減輕委員處理案件之負擔,爰將原條文第一項有關置委員之人數上限,由二十五人修正為三十五人。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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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86 條規定:「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