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
政府採購法
第 8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主管機關
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其中三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但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公正行使職權。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後發布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招標 §1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決標 §4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6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驗收 §7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7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87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9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