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86 條
- 1.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中央及地方機關採購之廠商申訴及機關與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聘請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其中三人並得由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人員派兼之。但派兼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五分之一。
- 2.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公正行使職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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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86條規定,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7至35人,處理廠商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
Q · 投標被機關駁回,除了打行政訴訟還有別的管道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86條,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三十五人,由具法律或採購專業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會處理兩類爭議:決標前的廠商申訴,以及得標後機關與廠商間的履約爭議調解。派兼官員不得超過全體五分之一,使其具半獨立性,是行政訴訟之前的專業救濟管道。
白話解讀
你的公司投標政府採購案,被機關無故駁回,你第一反應可能是「告啊,找律師打行政訴訟」。慢著,這條藏了一個捷徑:政府在中央主管機關和各直轄市、縣市都設了一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裡面有 7 到 35 個懂法律和採購的專家,專門處理兩種事:投標被不公處理的申訴、得標後跟機關的履約糾紛調解。這不是一般的申訴單位,委員裡派兼官員不能超過五分之一,代表它有半獨立性,不是機關自己人審自己。大部分不熟採購法的公司不知道有這個委員會,遇到爭議就直接放棄或硬吃訴訟。而且調解功能還解決了另一個痛點:得標後機關拖欠貨款,不用打民事訴訟,這個委員會可以介入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就有執行力。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86條為組織性規範,要求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設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三十五人,由具法律或採購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擔任,派兼官員不得逾全體五分之一,專責處理廠商採購申訴與機關、廠商間之履約爭議調解,並應公正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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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是什麼?▾
依政府採購法第86條設立的半獨立爭議處理機構,由7至35位法律或採購專業人士組成,處理採購申訴與履約爭議調解。
Q2投標被駁回要向誰申訴?▾
先依第75條向招標機關提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3委員會委員都是官員嗎?▾
不是。派兼官員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五分之一,多數為外部法律及採購專家,以確保公正性。
Q4履約爭議也能找這個委員會嗎?▾
可以。配合第85條之1,機關與廠商履約糾紛可向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可強制執行。
Q5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有什麼效力?▾
依第83條,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具準司法效力,不服可直接提行政訴訟。
Q6申訴比打官司便宜嗎?▾
申訴費用遠低於訴訟裁判費與律師費,對中小企業是相對可負擔的救濟管道。
Q7中央和地方的委員會一樣嗎?▾
主管機關設一個、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各設自己的委員會,分別處理對應層級機關的採購爭議。
Q8委員會可以拒絕受理嗎?▾
可以,若申訴不符法定要件(如逾期、未先異議),依相關規定得不予受理或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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