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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四條。 附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四條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四條。

附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四條

內容

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四條。 附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四條主任委員 吳 宏 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四條。 附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發布,要旨:修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四條。 附修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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