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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1. 1.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詐術或其他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4.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5. 5.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6. 6.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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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規範圍標罪,強暴脅迫、詐術、合意圍標與借牌投標均處刑,最重七年、致死處無期徒刑。

Q · 陪標、借牌投標會被判刑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以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兩方都成立犯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最後沒有得標,只要完成借牌或容許借牌的行為,犯罪構成要件即已該當,不以實際得標為必要。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被朋友邀請去「陪標」?意思是你的公司沒有要真的拿這個案子,就是出一份投標書、報個比他高的價,讓他看起來像是「跟別人競爭」贏的。很多小公司老闆覺得這是互相幫忙。但87條第5項告訴你:借他人名義投標、或容許他人借你名義投標,兩方都犯罪,最重三年。這還只是這條五種情境裡最輕的一種。最重的第一項(用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強迫廠商)可以判七年,致人於死直接跳到無期徒刑。第四項的合意圍標(幾家廠商私下約好不競爭或價格分配)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每一種都不是「行政違規」,而是刑事犯罪。政府採購法第七章整章都是刑罰條文,這條是整章的核心。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為採購犯罪的核心罰則,涵蓋五種妨害投標公正的行為: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強迫廠商(第 1 項)、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第 2 項)、以詐術使開標結果不正確(第 3 項)、合意圍標不為價格競爭(第 4 項)、借牌或容許借牌投標(第 5 項),並處罰第 1、3、4 項之未遂犯,刑度由三年以下至無期徒刑不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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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陪標借牌真的會被抓嗎?

會,第 5 項借牌與容許借牌兩方同罪,最重三年,且不以得標為必要。

Q2圍標罪最重判幾年?

第 1 項強暴脅迫圍標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

Q3沒得標還會構成圍標罪嗎?

會,第 6 項明定第 1、3、4 項未遂犯罰之,行為著手即成立。

Q4合意圍標和借牌差在哪?

合意圍標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且須證明協議,借牌是三年以下但物證即足。

Q5被脅迫配合圍標怎麼辦?

立刻保全錄音與訊息,主動向地檢署告發,可從共犯轉為告訴人。

Q6圍標罪有減刑空間嗎?

有,自首、配合調查供出共犯、邊緣角色主動認罪,最早配合者減刑幅度最大。

Q7圍標追訴權時效多久?

依刑法第 80 條,3 年以下罪 10 年、5 至 7 年罪 20 年、無期徒刑罪 30 年。

Q8公平交易法和採購法 87 條會併罰嗎?

合意圍標可能同時觸犯採購法刑責與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範,屬不同責任體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刑度未遂舉證重點
第 1 項 強暴脅迫圍標1 年以上 7 年以下,得併科 300 萬以下罰金強暴脅迫行為
第 2 項 致死致重傷致死無期或 7 年以上;致重傷 3 至 10 年加重結果與因果
第 3 項 詐術妨害投標5 年以下,得併科 100 萬以下罰金詐術致開標不正確
第 4 項 合意圍標6 月以上 5 年以下,得併科 100 萬以下罰金協議或合意存在
第 5 項 借牌投標3 年以下,得併科 100 萬以下罰金不罰借牌或容許借牌物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96 条の 6(公契約関係競売等妨害罪)+ 独占禁止法(談合)
🇰🇷 韓國형법 제315조(경매·입찰방해죄)
🇨🇳 中國刑法第 223 条(串通投标罪)
🇩🇪 德國StGB § 298(Wettbewerbsbeschränkende Absprachen bei Ausschreibung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13-6(entrave à la liberté des enchères publiques)
🇺🇸 美國Sherman Act § 1(15 U.S.C. § 1, bid rigging per se violation)+ 18 U.S.C. § 103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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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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