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 1.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3.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4.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5.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 6.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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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規範圍標罪,強暴脅迫、詐術、合意圍標與借牌投標均處刑,最重七年、致死處無期徒刑。
Q · 陪標、借牌投標會被判刑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以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兩方都成立犯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最後沒有得標,只要完成借牌或容許借牌的行為,犯罪構成要件即已該當,不以實際得標為必要。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被朋友邀請去「陪標」?意思是你的公司沒有要真的拿這個案子,就是出一份投標書、報個比他高的價,讓他看起來像是「跟別人競爭」贏的。很多小公司老闆覺得這是互相幫忙。但87條第5項告訴你:借他人名義投標、或容許他人借你名義投標,兩方都犯罪,最重三年。這還只是這條五種情境裡最輕的一種。最重的第一項(用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強迫廠商)可以判七年,致人於死直接跳到無期徒刑。第四項的合意圍標(幾家廠商私下約好不競爭或價格分配)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每一種都不是「行政違規」,而是刑事犯罪。政府採購法第七章整章都是刑罰條文,這條是整章的核心。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為採購犯罪的核心罰則,涵蓋五種妨害投標公正的行為: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強迫廠商(第 1 項)、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第 2 項)、以詐術使開標結果不正確(第 3 項)、合意圍標不為價格競爭(第 4 項)、借牌或容許借牌投標(第 5 項),並處罰第 1、3、4 項之未遂犯,刑度由三年以下至無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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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朋友找我出借公司牌照陪個標,真的會被抓嗎?▾
會。87 條第 5 項是民國 91 年特別增訂的,專門對付這種行業慣例。借牌的人和容許借牌的人兩方同罪,最重 3 年以下。實務上這類案件常從廠商名稱異常(無實際辦公地址、資本額過低)倒推。內行人提示:借出牌照那天起,追訴權時效 10 年,在時效內主動到地檢署說明配合,比被查到再解釋有利得多。
Q2未遂犯也會判刑是什麼意思?我沒得標還會有事?▾
87 條第 6 項明定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的未遂犯都要處罰。只要已開始實施這些行為(送出脅迫訊息、與其他廠商達成合意),就算最後沒得標、沒成功圍標,罪已成立,只是可能從輕。內行人提示:採購法犯罪多屬危險犯而非結果犯,重點在行為本身對採購制度的危害,不是實際經濟損失。
Q3圍標被抓有減刑空間嗎?▾
有,但看情節。減刑來源包括自首(刑法 62 條)、配合調查供出共犯(證人保護法)、主謀以外邊緣角色主動認罪。第 4 項合意圍標案件中,最早向地檢署配合的廠商通常得最大減刑幅度,後到的幾乎沒籌碼。內行人提示:預判自己快被查到時,誰先翻誰有利不是比喻,是實際偵查動態。
Q4政府採購法 87 條是什麼?▾
採購法第七章罰則核心,規範五種妨害投標的刑事犯罪,從借牌到強暴脅迫圍標都入罪。
Q5圍標罪五種情境差在哪?▾
強暴脅迫、致死傷、詐術、合意圍標、借牌投標,刑度與舉證重點各不相同。
Q6什麼叫合意圍標?▾
數廠商以契約協議或合意,使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Q7借牌投標和陪標是同一回事嗎?▾
陪標常以借牌方式進行,借牌與容許借牌兩方都依第 5 項同罪,最重三年。
Q8被脅迫配合圍標怎麼自保?▾
立刻錄音截圖保全證據、停止參與、主動向地檢署告發,可從共犯轉為告訴人。
Q9圍標罪刑度怎麼算?▾
依情境:第 1 項 1-7 年、第 3 項 5 年以下、第 4 項 6 月-5 年、第 5 項 3 年以下,致死處無期。
Q10圍標被起訴要花多少錢打官司?▾
刑事案件無裁判費,但辯護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從數萬到數十萬不等。
Q11怎麼證明有合意圍標?▾
協議書、通訊紀錄、價格異常一致、投標文件雷同等間接證據,借牌則以授權物證為主。
Q12採購法 87 條 vs 公平交易法 15 條哪個重?▾
87 條是刑事責任(可坐牢),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主要為行政裁罰,兩者可能併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刑度 | 未遂 | 舉證重點 |
|---|---|---|---|
| 第 1 項 強暴脅迫圍標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得併科 300 萬以下罰金 | 罰 | 強暴脅迫行為 |
| 第 2 項 致死致重傷 | 致死無期或 7 年以上;致重傷 3 至 10 年 | — | 加重結果與因果 |
| 第 3 項 詐術妨害投標 | 5 年以下,得併科 100 萬以下罰金 | 罰 | 詐術致開標不正確 |
| 第 4 項 合意圍標 | 6 月以上 5 年以下,得併科 100 萬以下罰金 | 罰 | 協議或合意存在 |
| 第 5 項 借牌投標 | 3 年以下,得併科 100 萬以下罰金 | 不罰 | 借牌或容許借牌物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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