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政府採購法87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快速跳轉
  1. 1.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詐術或其他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4.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5. 5.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6. 6.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規範圍標罪,強暴脅迫、詐術、合意圍標與借牌投標均處刑,最重七年、致死處無期徒刑。

Q · 陪標、借牌投標會被判刑嗎?

會,借牌與容許借牌兩方同罪,最重三年。

依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以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兩方都成立犯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最後沒有得標,只要完成借牌或容許借牌的行為,犯罪構成要件即已該當,不以實際得標為必要。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被朋友邀請去「陪標」?意思是你的公司沒有要真的拿這個案子,就是出一份投標書、報個比他高的價,讓他看起來像是「跟別人競爭」贏的。很多小公司老闆覺得這是互相幫忙。但87條第5項告訴你:借他人名義投標、或容許他人借你名義投標,兩方都犯罪,最重三年。這還只是這條五種情境裡最輕的一種。最重的第一項(用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強迫廠商)可以判七年,致人於死直接跳到無期徒刑。第四項的合意圍標(幾家廠商私下約好不競爭或價格分配)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每一種都不是「行政違規」,而是刑事犯罪。政府採購法第七章整章都是刑罰條文,這條是整章的核心。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為採購犯罪的核心罰則,涵蓋五種妨害投標公正的行為: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強迫廠商(第 1 項)、致死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第 2 項)、以詐術使開標結果不正確(第 3 項)、合意圍標不為價格競爭(第 4 項)、借牌或容許借牌投標(第 5 項),並處罰第 1、3、4 項之未遂犯,刑度由三年以下至無期徒刑不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朋友找我出借公司牌照陪個標,真的會被抓嗎?

會。87 條第 5 項是民國 91 年特別增訂的,專門對付這種行業慣例。借牌的人和容許借牌的人兩方同罪,最重 3 年以下。實務上這類案件常從廠商名稱異常(無實際辦公地址、資本額過低)倒推。內行人提示:借出牌照那天起,追訴權時效 10 年,在時效內主動到地檢署說明配合,比被查到再解釋有利得多。

Q2未遂犯也會判刑是什麼意思?我沒得標還會有事?

87 條第 6 項明定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的未遂犯都要處罰。只要已開始實施這些行為(送出脅迫訊息、與其他廠商達成合意),就算最後沒得標、沒成功圍標,罪已成立,只是可能從輕。內行人提示:採購法犯罪多屬危險犯而非結果犯,重點在行為本身對採購制度的危害,不是實際經濟損失。

Q3圍標被抓有減刑空間嗎?

有,但看情節。減刑來源包括自首(刑法 62 條)、配合調查供出共犯(證人保護法)、主謀以外邊緣角色主動認罪。第 4 項合意圍標案件中,最早向地檢署配合的廠商通常得最大減刑幅度,後到的幾乎沒籌碼。內行人提示:預判自己快被查到時,誰先翻誰有利不是比喻,是實際偵查動態。

Q4政府採購法 87 條是什麼?

採購法第七章罰則核心,規範五種妨害投標的刑事犯罪,從借牌到強暴脅迫圍標都入罪。

Q5圍標罪五種情境差在哪?

強暴脅迫、致死傷、詐術、合意圍標、借牌投標,刑度與舉證重點各不相同。

Q6什麼叫合意圍標?

數廠商以契約協議或合意,使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Q7借牌投標和陪標是同一回事嗎?

陪標常以借牌方式進行,借牌與容許借牌兩方都依第 5 項同罪,最重三年。

Q8被脅迫配合圍標怎麼自保?

立刻錄音截圖保全證據、停止參與、主動向地檢署告發,可從共犯轉為告訴人。

Q9圍標罪刑度怎麼算?

依情境:第 1 項 1-7 年、第 3 項 5 年以下、第 4 項 6 月-5 年、第 5 項 3 年以下,致死處無期。

Q10圍標被起訴要花多少錢打官司?

刑事案件無裁判費,但辯護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從數萬到數十萬不等。

Q11怎麼證明有合意圍標?

協議書、通訊紀錄、價格異常一致、投標文件雷同等間接證據,借牌則以授權物證為主。

Q12採購法 87 條 vs 公平交易法 15 條哪個重?

87 條是刑事責任(可坐牢),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主要為行政裁罰,兩者可能併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刑度未遂舉證重點
第 1 項 強暴脅迫圍標1 年以上 7 年以下,得併科 300 萬以下罰金強暴脅迫行為
第 2 項 致死致重傷致死無期或 7 年以上;致重傷 3 至 10 年加重結果與因果
第 3 項 詐術妨害投標5 年以下,得併科 100 萬以下罰金詐術致開標不正確
第 4 項 合意圍標6 月以上 5 年以下,得併科 100 萬以下罰金協議或合意存在
第 5 項 借牌投標3 年以下,得併科 100 萬以下罰金不罰借牌或容許借牌物證

刑度

第 1 項 強暴脅迫圍標
1 年以上 7 年以下,得併科 300 萬以下罰金
第 2 項 致死致重傷
致死無期或 7 年以上;致重傷 3 至 10 年
第 3 項 詐術妨害投標
5 年以下,得併科 100 萬以下罰金
第 4 項 合意圍標
6 月以上 5 年以下,得併科 100 萬以下罰金
第 5 項 借牌投標
3 年以下,得併科 100 萬以下罰金

未遂

第 1 項 強暴脅迫圍標
第 2 項 致死致重傷
第 3 項 詐術妨害投標
第 4 項 合意圍標
第 5 項 借牌投標
不罰

舉證重點

第 1 項 強暴脅迫圍標
強暴脅迫行為
第 2 項 致死致重傷
加重結果與因果
第 3 項 詐術妨害投標
詐術致開標不正確
第 4 項 合意圍標
協議或合意存在
第 5 項 借牌投標
借牌或容許借牌物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96 条の 6(公契約関係競売等妨害罪)+ 独占禁止法(談合)
韓國형법 제315조(경매·입찰방해죄)
中國刑法第 223 条(串通投标罪)
德國StGB § 298(Wettbewerbsbeschränkende Absprachen bei Ausschreibungen)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313-6(entrave à la liberté des enchères publiques)
美國Sherman Act § 1(15 U.S.C. § 1, bid rigging per se violation)+ 18 U.S.C. § 103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870501 制定)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強制圍標之處罰,即以強暴、脅迫強制廠商違反其意志不為投標或為違反本意之投標,應予處罰。   二、第二項明定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圍標之處罰,此等情節雖比第一項輕,然亦嚴重影響政府採購行為,故亦應予處罰。   三、除前二項之圍標型態外,尚有以詐術、藥劑、催眠術或其他不法之方法妨礙廠商使不能投標者,爰於第三項明定處罰之。   四、因第一項行為而生加重結果者,依所生結果加重其處罰。   五、第一項至第三項均嚴重影響政府採購行為,違法情事重大,故其未遂犯亦均罰之。

(0910116 修正)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增訂第五項,以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   二、原條文第五項移列第六項。

  • 意圖名詞
  • 投標名詞
  • 脅迫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詐術名詞
  • 名詞
  • 合意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87050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強制圍標之處罰,即以強暴、脅迫強制廠商違反其意志不為投標或為違反本意之投標,應予處罰。   二、第二項明定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圍標之處罰,此等情節雖比第一項輕,然亦嚴重影響政府採購行為,故亦應予處罰。   三、除前二項之圍標型態外,尚有以詐術、藥劑、催眠術或其他不法之方法妨礙廠商使不能投標者,爰於第三項明定處罰之。   四、因第一項行為而生加重結果者,依所生結果加重其處罰。   五、第一項至第三項均嚴重影響政府採購行為,違法情事重大,故其未遂犯亦均罰之。

(0910116 修正)

一、增訂第五項,以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   二、原條文第五項移列第六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規定:「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