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衛生署辦理「健保資料擷取系統磁帶櫃及週邊設備」採購案,發現三家投標廠商為代理商與其授權經銷商之關係,其處理方式說明
要旨
衛生署辦理「健保資料擷取系統磁帶櫃及週邊設備」採購案,發現三家投標廠商為代理商與其授權經銷商之關係,其處理方式說明
內容
主旨:關於 貴署辦理「健保資料擷取系統磁帶櫃及週邊設備」採購案,發現三家投標廠商為代理商與其授權經銷商之關係,其處理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衛署秘字第八九○○八八九九號函。二、依來函所附廠商投標文件,安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旨揭採購案分別出具指定用途之「授權經銷證明書」予精業及天剛二公司持以參加投標,視同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有關一家廠商一標之規定,不予接受,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九六六號函(如附件)已有釋例。本案建議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決標。如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之嫌者,可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來函所附之規格書雖不在洽詢範圍,惟查部分規定與本法規定不符:(一)領標方式僅限「自行領取」一種,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二)「資本額」及「實績」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規定之「特定資格」,必須為「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始得訂定。依等標期推測,本案並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三)授權經銷證明及生產廠商所承諾負責維護證明,不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其期間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