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88 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之處罰)
- 1.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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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88條處罰受機關委託的採購顧問人員意圖私利違法綁規格或限制廠商資格並獲利,最重七年徒刑。
Q · 我不是公務員,幫機關寫規格綁標也會被關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88條,受機關委託做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或專案管理的廠商人員,若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或廠商資格為違反法令的限制或審查,並因此獲得利益,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本條不要求行為人具公務員身分,正是用來追訴貪污罪管不到的採購系統內鬼。
白話解讀
顧問圈有一條很多人以為是灰色地帶的線。受機關委託做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的廠商人員,手上握著的其實是國家採購的方向盤。你幫機關寫規格書,你寫「必須使用某品牌」或設下只有一家廠商能達到的技術條件,這叫綁標。如果你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不論是自己公司或特定合作廠商)做這件事,而且因此獲得利益,就是88條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併科三百萬以下罰金。對廠商資格的違法限制也一樣。民國91年修法更把「審查、監造」人員納入,並把範圍從招標階段擴大到履約階段:驗收時故意放水或故意刁難,違反法令就同樣入罪。這條是專門為顧問業設計的,用來對付無法用貪污罪追訴(因為不是公務員)的採購系統內鬼。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88條為採購犯罪的特別處罰規定,規範受機關委託辦理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的廠商人員,於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下,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或廠商資格為違反法令的限制或審查並因而獲利之行為,課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屬針對非公務員採購守門人設計的刑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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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88條是什麼?▾
處罰受託辦理採購的顧問人員意圖私利違法綁規格或限制廠商資格並獲利,最重七年。
Q288條的綁標主體有哪些人?▾
受託做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的廠商人員,不限公務員。
Q3顧問寫規格寫到什麼程度算綁標?▾
關鍵不在嚴格而在『違反法令』,違反採購法第26條等規定且找不到技術必要性即可能成立。
Q488條和圍標罪(87條)差在哪?▾
88條罰採購系統內部的顧問守門人,87條罰廠商間或對廠商施壓的圍標行為。
Q588條是告訴乃論嗎?可以和解撤案嗎?▾
不是告訴乃論,屬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和解不能讓案件撤銷。
Q6審查委員放水讓某家過關算88條嗎?▾
91年修法後審查人員已納入主體,履約與驗收階段違法審查放水同樣入罪。
Q788條的追訴權時效多久?▾
最重本刑七年,追訴權時效為20年(刑法第80條,以現行法為準)。
Q8辯稱『最後規格是機關拍板』能免責嗎?▾
不能。只要規格違反法令、行為人明知仍作此建議並獲利,機關拍板非免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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