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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88 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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