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88 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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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88條處罰受機關委託的採購顧問人員意圖私利違法綁規格或限制廠商資格並獲利,最重七年徒刑。
Q · 我不是公務員,幫機關寫規格綁標也會被關嗎?
會。88條專罰顧問業綁標,不是公務員也定罪
依政府採購法第88條,受機關委託做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或專案管理的廠商人員,若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或廠商資格為違反法令的限制或審查,並因此獲得利益,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本條不要求行為人具公務員身分,正是用來追訴貪污罪管不到的採購系統內鬼。
白話解讀
顧問圈有一條很多人以為是灰色地帶的線。受機關委託做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的廠商人員,手上握著的其實是國家採購的方向盤。你幫機關寫規格書,你寫「必須使用某品牌」或設下只有一家廠商能達到的技術條件,這叫綁標。如果你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不論是自己公司或特定合作廠商)做這件事,而且因此獲得利益,就是88條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併科三百萬以下罰金。對廠商資格的違法限制也一樣。民國91年修法更把「審查、監造」人員納入,並把範圍從招標階段擴大到履約階段:驗收時故意放水或故意刁難,違反法令就同樣入罪。這條是專門為顧問業設計的,用來對付無法用貪污罪追訴(因為不是公務員)的採購系統內鬼。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88條為採購犯罪的特別處罰規定,規範受機關委託辦理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的廠商人員,於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下,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規格或廠商資格為違反法令的限制或審查並因而獲利之行為,課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屬針對非公務員採購守門人設計的刑事門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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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顧問公司寫規格到什麼程度才算綁標?
關鍵測試在於:規格如果寫得不這麼嚴格,技術目的能否達成?如果可以但你偏要寫嚴、而這個嚴剛好只有某家符合,綁標成立機率就高。實務上檢察官會調閱同類採購案例、比對其他機關的寫法,若與市場慣例差異過大,差異本身就是有罪推論起點。實務上的內行提示:規格書主動附上合理性理由備註,是被查時的第一道防線。
Q2我是審查委員,放寬標準讓某家過關,算這條嗎?
民國91年修法後審查人員已明確納入。你不只在招標階段綁規格會中,在資格審查、履約審查、驗收審查放水也一樣入罪。角色看的是你實質有無審查的權力與動作,不是頭銜。實務上的內行提示:審查會議紀錄、評分表、反對意見的處理都是關鍵物證,若你曾反對卻被壓下,留好書面反對紀錄是救自己。
Q388條是告訴乃論嗎?和解可以撤案嗎?
不是。綁標罪屬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與被害機關和解並不能讓案件撤銷。實務上的內行提示:和解或返還利益雖無法撤案,但可作為量刑或爭取緩起訴的有利情狀,仍有實益。
Q4政府採購法88條是什麼?
處罰受託辦理採購的顧問人員意圖私利違法綁規格或限制廠商資格並獲利,是專為非公務員守門人設的刑事門檻。
Q588條的綁標主體有哪些人?
受託做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的廠商人員,不限公務員身分。
Q6什麼叫『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技術規格、第36條廠商資格等具體規範所為的限制或放水審查。
Q7『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要怎麼認定?
屬主觀要件,實務以規格普遍性、技術必要性、與得標廠商利益關聯等客觀情狀反推。
Q8顧問怎麼避免踩到88條綁標紅線?
規格附合理性理由備註、比對市場慣例、簽利益關係聲明、遭施壓時保留email與會議紀錄。
Q9被指控綁標時怎麼自保?
蒐集同類採購案例、引用的國家或國際標準、諮詢與內部討論紀錄,證明規格的客觀必要性。
Q10怎麼判斷自己的規格算不算違法?
問三件事:不寫這麼嚴目的能否達成、是否只有特定家符合、有無正當技術理由。
Q11審查委員留反對紀錄該怎麼留?
將反對意見寫入會議紀錄與評分表,保留被壓下的書面軌跡,作為日後脫責物證。
Q1288條 vs 87條圍標差在哪?
88條罰採購系統內部的顧問守門人違法綁標,87條罰廠商間或對廠商施壓的圍標行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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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1 制定)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投標廠商之資格為不當之限制,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受託辦理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業務或受委託代辦採購業務之廠商惡意綁標之處罰。 二、本條所規範之對象包括:(一)受政府委託,提供規劃、設計勞務之人員(二)第三十九條所定受委託辦理專案管理之人員及(三)第五條第一項受託代辦採購業務之人員。 三、受託辦理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業務或受委託代辦採購業務之廠商,若因職務之便,對採購案件之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或投標廠商之資格加以不當之限制,以謀取私人之不法利益者,此等行徑不僅嚴重斵傷正當廠商之商機,亦使得在此不公平競爭之市場下,不肖廠商哄抬標價,造成公帑不必要之浪費,甚至衍生經費的追加、工期的延宕、品質不良等弊病;為有效遏阻此等不法行為,提升政府施政之績效與形象,有必要對此惡意之綁標行為明文處罰之。 四、辦理採購之公務員若涉及綁標行為,因「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中已有規定,本法不另予規定。
(0910116 修正)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其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廠商或分包廠商之資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擴大適用對象至審查、監造之人員,擴大適用範圍至規格,且不限招標階段之綁標行為。履約階段對廠商履約事項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亦一併適用。
- 意圖名詞
- 法令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未遂犯名詞
一、明定受託辦理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業務或受委託代辦採購業務之廠商惡意綁標之處罰。 二、本條所規範之對象包括:(一)受政府委託,提供規劃、設計勞務之人員(二)第三十九條所定受委託辦理專案管理之人員及(三)第五條第一項受託代辦採購業務之人員。 三、受託辦理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業務或受委託代辦採購業務之廠商,若因職務之便,對採購案件之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之招標規範或投標廠商之資格加以不當之限制,以謀取私人之不法利益者,此等行徑不僅嚴重斵傷正當廠商之商機,亦使得在此不公平競爭之市場下,不肖廠商哄抬標價,造成公帑不必要之浪費,甚至衍生經費的追加、工期的延宕、品質不良等弊病;為有效遏阻此等不法行為,提升政府施政之績效與形象,有必要對此惡意之綁標行為明文處罰之。 四、辦理採購之公務員若涉及綁標行為,因「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中已有規定,本法不另予規定。
第一項擴大適用對象至審查、監造之人員,擴大適用範圍至規格,且不限招標階段之綁標行為。履約階段對廠商履約事項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亦一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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