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89 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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