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89 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 1.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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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89條處罰受託辦理採購的顧問廠商人員,意圖私利洩漏採購應秘密資訊並因而獲利者,最重五年有期徒刑,未遂亦罰。
Q · 顧問把採購機密傳給朋友廠商,沒拿錢也算犯罪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一項,受機關委託辦理採購規劃、設計、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的廠商人員,只要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洩漏或交付採購應秘密的文書、消息或資訊,並因而獲得利益,即構成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獲利不限現金,包含未來案源、宴請、合作機會。第二項明定未遂犯同樣處罰。
白話解讀
「大家都這樣交流資訊啊」,這句話在政府採購的顧問圈裡,可能是一段供詞。89條抓的是受託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代辦採購的廠商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利益而洩漏或交付採購應保密資訊的行為。應保密的東西範圍很廣:底標、評選委員名單、其他廠商報價、規格調整方向、開標時程變更、機關內部討論紀錄都算。你在LINE群組傳一張截圖、在飯局上講一段「內線」、退休前把最後一個案子的資訊夾帶離職,只要你有「獲利意圖」而且因此拿到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以下罰金。未遂犯同樣罰。這條跟88條並列,是政府採購法專門對付「非公務員但握有採購機密」這群人的另一半武器。注意:公務員的洩密已由刑法第132條和貪污治罪條例處理,本條是補刑法漏洞而設。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89條為受託採購人員洩密罪,規範對象限於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之廠商人員。其核心要件為「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採購應秘密之資訊」及「因而獲得利益」,屬補刑法洩密規範對非公務員顧問群體缺口的特別刑法,與第88條共同構成政府採購法第七章對顧問廠商的雙罪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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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89條是什麼?▾
受託採購顧問人員意圖私利洩漏採購機密並獲利的刑事處罰條文,最重關5年。
Q289條跟88條差在哪?▾
88條罰顧問綁標圖利,89條罰顧問洩漏採購機密,兩條構成第七章顧問雙罪。
Q3沒拿錢只是人情交換算嗎?▾
算。獲利不限現金,案源、宴請、合作機會、未來職位都算因而獲得利益。
Q4離職備份檔案沒用算交付嗎?▾
算。交付本身即構成要件,不需後續使用,備份到私人裝置那刻就完成。
Q5口頭閒聊提到方向算洩漏嗎?▾
可能算。洩漏看效果不看形式,口頭、暗示、引導讓對方取得資訊優勢都可能成立。
Q6獲利意圖怎麼證明?▾
從客觀情狀倒推:你與接收方關係、你在案中身份、對方是否因此得標、事後金流往來。
Q7被指控洩密怎麼自保?▾
主動爭執資訊不具秘密性或無實質獲利,偵查階段主動交出通訊與金流紀錄表明清白。
Q8本罪追訴時效多久?▾
最重本刑5年,追訴權時效20年(刑法第80條,請以現行法為準),未遂犯時效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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