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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90 條(強制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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