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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90 條(強制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之處罰)

  1. 1.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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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90條處罰對採購人員施強暴脅迫、迫使其違反本意作採購決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未遂亦罰。

Q · 脅迫採購承辦人要他改決標結果,會犯罪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90條,只要意圖使採購人員不為決定或為違反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即構成犯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需要承辦人真的被影響——第三項明定未遂犯亦罰。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白話解讀

不是只有公務員會因為採購案被判刑,想逼公務員做錯決定的人也會。90條對付的不是採購決策者本身,而是站在他對面、想用暴力威脅扭曲他決定的人。規範對象很廣:機關內部的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不論是公務員或約聘),以及受委託的規劃廠商、專案管理廠商、代辦採購廠商的人員,都在保護範圍內。行為態樣是「強暴脅迫」,目的是讓他們「不為決定」(該決定不做)或「為違反本意之決定」(做了他本來不想做的決定)。刑度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起跳,併科三百萬以下罰金;致死直接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項特別寫明未遂犯也罰。重點是:你的脅迫不需要成功改變決定,只要開始施壓就已經犯罪。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90條為採購犯罪之強制類型,處罰行為人意圖使採購規劃、設計、承辦、監辦人員或受委託之採購廠商人員,就採購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本意之決定,而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並就致死、致重傷加重其刑,未遂犯亦處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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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90條是什麼?

處罰以強暴脅迫迫使採購人員違反本意作決定的犯罪,保護對象含受委託廠商人員,未遂也罰。

Q2去採購機關抗議決標不公算脅迫嗎?

理性遞陳情書是行使權利;尾隨承辦人、提及其家人、堵門恐嚇則可能構成脅迫。

Q3沒讓承辦人真的改決定也算犯罪嗎?

算。第三項明定未遂犯亦罰,施壓行為一開始罪即成立。

Q4受委託的專案管理顧問被施壓,會被告嗎?

不會,他是本條保護對象(被害人),不是共犯。

Q5政府採購法90條刑度多重?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以下罰金;致死無期或7年以上;致重傷3至10年。

Q6被施壓的採購人員該怎麼自保?

立即錄音錄影、保留通訊紀錄、請同仁作證、向政風與上級書面通報。

Q7本條是告訴乃論嗎?

非告訴乃論,機關或檢察官發現即可偵辦。

Q8政府採購法90條和刑法強制罪差在哪?

90條是採購領域特別規定,刑度與保護範圍均重於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90art87criminal_law_304
保護/處罰對象採購人員及受委託採購廠商人員(被害人)投標廠商(被害人)任何人
行為態樣強暴、脅迫使違反本意作採購決定強暴脅迫使廠商不投標或違反本意投標強暴脅迫使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權利
基本刑度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300萬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300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加重結果致死無期或7年以上;致重傷3至10年致死無期或7年以上;致重傷3至10年無特別加重
未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223条(強要罪)+第96条の6(公契約関係競売等妨害罪)
🇰🇷 韓國형법 제324조(강요죄)+제315조(경매·입찰방해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对公务人员部分)
🇩🇪 德國§ 240 StGB(Nötigung)+§ 113 StGB(Widerstand gegen Vollstreckungsbeamte)
🇫🇷 法國Code pénal art. 433-3(menaces envers une personne chargée d'une mission de service public)
🇺🇸 美國Hobbs Act, 18 U.S.C. § 1951(extortion/coercion affecting commer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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