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90 條(強制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之處罰)
- 1.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90條處罰對採購人員施強暴脅迫、迫使其違反本意作採購決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未遂亦罰。
Q · 脅迫採購承辦人要他改決標結果,會犯罪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90條,只要意圖使採購人員不為決定或為違反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即構成犯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需要承辦人真的被影響——第三項明定未遂犯亦罰。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白話解讀
不是只有公務員會因為採購案被判刑,想逼公務員做錯決定的人也會。90條對付的不是採購決策者本身,而是站在他對面、想用暴力威脅扭曲他決定的人。規範對象很廣:機關內部的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不論是公務員或約聘),以及受委託的規劃廠商、專案管理廠商、代辦採購廠商的人員,都在保護範圍內。行為態樣是「強暴脅迫」,目的是讓他們「不為決定」(該決定不做)或「為違反本意之決定」(做了他本來不想做的決定)。刑度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起跳,併科三百萬以下罰金;致死直接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項特別寫明未遂犯也罰。重點是:你的脅迫不需要成功改變決定,只要開始施壓就已經犯罪。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90條為採購犯罪之強制類型,處罰行為人意圖使採購規劃、設計、承辦、監辦人員或受委託之採購廠商人員,就採購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本意之決定,而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並就致死、致重傷加重其刑,未遂犯亦處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90條是什麼?▾
處罰以強暴脅迫迫使採購人員違反本意作決定的犯罪,保護對象含受委託廠商人員,未遂也罰。
Q2去採購機關抗議決標不公算脅迫嗎?▾
理性遞陳情書是行使權利;尾隨承辦人、提及其家人、堵門恐嚇則可能構成脅迫。
Q3沒讓承辦人真的改決定也算犯罪嗎?▾
算。第三項明定未遂犯亦罰,施壓行為一開始罪即成立。
Q4受委託的專案管理顧問被施壓,會被告嗎?▾
不會,他是本條保護對象(被害人),不是共犯。
Q5政府採購法90條刑度多重?▾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以下罰金;致死無期或7年以上;致重傷3至10年。
Q6被施壓的採購人員該怎麼自保?▾
立即錄音錄影、保留通訊紀錄、請同仁作證、向政風與上級書面通報。
Q7本條是告訴乃論嗎?▾
非告訴乃論,機關或檢察官發現即可偵辦。
Q8政府採購法90條和刑法強制罪差在哪?▾
90條是採購領域特別規定,刑度與保護範圍均重於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90 | art87 | criminal_law_304 |
|---|---|---|---|
| 保護/處罰對象 | 採購人員及受委託採購廠商人員(被害人) | 投標廠商(被害人) | 任何人 |
| 行為態樣 | 強暴、脅迫使違反本意作採購決定 | 強暴脅迫使廠商不投標或違反本意投標 | 強暴脅迫使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權利 |
| 基本刑度 | 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300萬 | 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300萬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 加重結果 | 致死無期或7年以上;致重傷3至10年 | 致死無期或7年以上;致重傷3至10年 | 無特別加重 |
| 未遂 | 罰 | 罰 | 罰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