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90 條(強制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之處罰)
- 1.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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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90條處罰對採購人員施強暴脅迫、迫使其違反本意作採購決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未遂亦罰。
Q · 脅迫採購承辦人要他改決標結果,會犯罪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90條,只要意圖使採購人員不為決定或為違反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即構成犯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需要承辦人真的被影響——第三項明定未遂犯亦罰。致人於死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白話解讀
不是只有公務員會因為採購案被判刑,想逼公務員做錯決定的人也會。90條對付的不是採購決策者本身,而是站在他對面、想用暴力威脅扭曲他決定的人。規範對象很廣:機關內部的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不論是公務員或約聘),以及受委託的規劃廠商、專案管理廠商、代辦採購廠商的人員,都在保護範圍內。行為態樣是「強暴脅迫」,目的是讓他們「不為決定」(該決定不做)或「為違反本意之決定」(做了他本來不想做的決定)。刑度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起跳,併科三百萬以下罰金;致死直接跳到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項特別寫明未遂犯也罰。重點是:你的脅迫不需要成功改變決定,只要開始施壓就已經犯罪。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90條為採購犯罪之強制類型,處罰行為人意圖使採購規劃、設計、承辦、監辦人員或受委託之採購廠商人員,就採購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本意之決定,而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並就致死、致重傷加重其刑,未遂犯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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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去抗議決標不公,怎樣算「脅迫」?▾
抗議本身受憲法保障,但跨線標誌在三點:接觸的時間地點、接觸方式、接觸對象。理性到機關大廳遞陳情書是行使權利;尾隨承辦人回家、提及其家人、堵門以威脅性語言肢體施壓,都可能構成脅迫。內行人提示:申訴有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訴願、行政訴訟等正式途徑,任何對個人的壓力都會讓你原本正當的訴求被刑事化淹沒。
Q2如果我是受委託的顧問人員被施壓屈服了,我也會被告嗎?▾
受委託人員是本條的被保護對象,不是共犯。但你屈服後作成的違法決定可能另觸第88條。你可以同時是90條的被害人,也可能是88條的被告。內行人提示:一旦被施壓,立刻通報機關與上級並留紀錄是唯一自保方式;屈服而不通報,你失去90條被害人的身份保護,只剩88條被告的風險。
Q3政府採購法90條是什麼?▾
處罰以強暴脅迫迫使採購人員不為決定或違反本意作決定的犯罪,保護對象含受委託採購廠商人員,未遂亦罰。
Q4第90條保護的「採購人員」包含哪些人?▾
含機關內部規劃、設計、承辦、監辦人員,以及受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之廠商人員。
Q5什麼叫「違反本意之決定」?▾
採購人員受壓迫而作成非其真實意願之決定,或被迫不作成原應作成之決定,兩種情形都涵蓋。
Q6什麼程度的言行才算「強暴脅迫」?▾
強暴指身體強制力,脅迫指使人心生畏懼之心理壓迫;只要被害人合理相信威脅將實現即成立,語氣、人數、地點都列入判斷。
Q7被廠商施壓的採購人員該怎麼辦?▾
即時錄音錄影、保留通訊紀錄、請同仁作證、向政風與上級書面通報,通報本身就是法律上不屈服的證據。
Q8政府採購法90條怎麼提告/移送?▾
本罪非告訴乃論,機關可函送或檢察官主動偵辦,不受被害人告訴期間限制。
Q9脅迫採購人員的刑度怎麼算?▾
基本1年以上7年以下併科300萬以下;致重傷3至10年;致死無期或7年以上,未遂可減輕。
Q10怎麼證明對方構成脅迫?▾
錄音錄影、現場監視器、同仁證詞、連續異常接觸通報紀錄,形成施壓意圖的時間序證據鏈。
Q11政府採購法90條 vs 第87條差在哪?▾
90條保護採購人員端,87條保護投標廠商端;刑度結構相同但施壓對象與被害人不同。
Q12政府採購法90條 vs 刑法304條強制罪差在哪?▾
90條是採購領域特別規定,刑度(1至7年)與保護範圍均重於刑法304條(3年以下),且設致死致重傷加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90 | art87 | criminal_law_304 |
|---|---|---|---|
| 保護/處罰對象 | 採購人員及受委託採購廠商人員(被害人) | 投標廠商(被害人) | 任何人 |
| 行為態樣 | 強暴、脅迫使違反本意作採購決定 | 強暴脅迫使廠商不投標或違反本意投標 | 強暴脅迫使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權利 |
| 基本刑度 | 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300萬 | 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300萬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 加重結果 | 致死無期或7年以上;致重傷3至10年 | 致死無期或7年以上;致重傷3至10年 | 無特別加重 |
| 未遂 | 罰 | 罰 |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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