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91 條(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 1.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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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規範以強暴脅迫迫使採購人員洩漏採購秘密之罪,最重五年徒刑,未遂亦罰。
Q · 威脅承辦人員交出底標,對方最後沒說出來也算犯罪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只要以強暴或脅迫手段,意圖使採購人員或受委託廠商人員洩漏、交付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犯罪即告成立,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明定未遂犯亦罰,因此即使對方最終守住、未洩漏任何資訊,脅迫行為一經實施,罪責已經成立。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採購現場有兩種被迫:被迫改決定、被迫洩秘密。90條管的是前者,91條管的是後者。刑度略低(五年以下、罰金一百萬以下),反映立法者認為單純洩密對採購制度的破壞略小於扭曲決定,但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刑度與90條並同(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因為手段一樣是強暴脅迫,可能造成的人身傷害風險相同。規範對象跟90條一樣: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和受委託的規劃廠商、專案管理廠商、代辦採購廠商人員。你用強暴脅迫逼他們說出採購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就是本條。注意:即使對方沒真的說出來,第三項未遂犯照樣罰。這條的刑事危險在於很多人以為「打聽資訊」比「改決定」輕微,實際上只要手段是強暴脅迫,跨線速度一樣快。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為強制洩密罪,規範以強暴、脅迫手段迫使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之規劃、設計、專案管理、代辦採購廠商人員,洩漏或交付採購應秘密之資訊者之刑事責任,與同法第 90 條強制採購決定罪並列為採購階段保密保護的雙軸條文,第三項並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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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詢問採購案進度算脅迫嗎?▾
單純詢問不是脅迫,但詢問若伴隨威脅性情境就會跨線:深夜致電、在對方住處附近、提及家人、暗示不利後果或多人圍堵。第91條保護採購人員免於被迫洩密,核心是心理自由。最安全的路徑是書面發文、正式會議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私下接觸即使出於善意,日後被調查時都會先被假設為異常。
Q2我公司員工私下去打聽被抓,公司要負責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罰金,並可能依第101條列為不良廠商停權三年。公司應建立明確的採購人員接觸規範並定期訓練,這既是合規,也是出事時證明已盡防免義務的關鍵。
Q3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是什麼罪?▾
強制洩密罪,處罰以強暴脅迫迫使採購人員洩漏採購秘密的行為,與第 90 條並列為採購保密雙軸。
Q4採購應秘密之資訊指什麼?▾
招標前依法應保密的底價、文書、圖畫、消息、物品及其他足以影響競爭的資訊。
Q5什麼算強暴脅迫?▾
暴力或心理壓迫使對方意思自由受制,核心不限肢體暴力,威脅性言語、暗示不利後果也算。
Q6本條規範對象包含哪些人?▾
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及受委託提供規劃、設計、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的廠商人員。
Q7被脅迫打聽採購秘密該怎麼辦?▾
不當場承諾、全程錄音錄影留證、書面通報政風與上級、必要時報警,通報本身即未屈服證據。
Q8怎麼證明對方構成脅迫?▾
保留接觸的時間地點、對話紀錄、威脅性訊息、第三人證詞,這些是認定心理壓迫的關鍵。
Q9被指控本罪如何自保?▾
證明接觸係正當打聽(採購公告、正式發文、依資訊公開法申請)、無任何脅迫言行,構成要件即不成立。
Q10公司員工犯本罪公司會被罰多少?▾
依第 92 條對廠商科以該條罰金,並可能依第 101 條列為不良廠商停權三年。
Q11第 91 條 vs 第 90 條差在哪?▾
90 條逼人改採購決定、91 條逼人洩漏秘密,手段同為強暴脅迫,91 條基本刑度略低。
Q12第 91 條 vs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差在哪?▾
304 條是普通強制罪,91 條是針對採購秘密的特別規定,刑度更重且罰金額度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90 | art_91 | criminal_304 |
|---|---|---|---|
| 保護法益 | 採購決定不受脅迫扭曲 | 採購秘密不被脅迫洩漏 | 一般意思決定與行動自由 |
| 行為客體 | 使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 | 使其洩漏或交付採購應秘密資訊 |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
| 基本刑度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五年以下得併科百萬罰金 | 三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
| 致死加重 | 無期或七年以上 | 無期或七年以上 | 無加重規定 |
| 未遂處罰 | 罰 | 罰(第三項) |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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