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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91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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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規範以強暴脅迫迫使採購人員洩漏採購秘密之罪,最重五年徒刑,未遂亦罰。

Q · 威脅承辦人員交出底標,對方最後沒說出來也算犯罪嗎?

算。第 91 條第 3 項未遂犯也罰

依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只要以強暴或脅迫手段,意圖使採購人員或受委託廠商人員洩漏、交付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犯罪即告成立,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明定未遂犯亦罰,因此即使對方最終守住、未洩漏任何資訊,脅迫行為一經實施,罪責已經成立。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採購現場有兩種被迫:被迫改決定、被迫洩秘密。90條管的是前者,91條管的是後者。刑度略低(五年以下、罰金一百萬以下),反映立法者認為單純洩密對採購制度的破壞略小於扭曲決定,但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刑度與90條並同(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因為手段一樣是強暴脅迫,可能造成的人身傷害風險相同。規範對象跟90條一樣: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和受委託的規劃廠商、專案管理廠商、代辦採購廠商人員。你用強暴脅迫逼他們說出採購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就是本條。注意:即使對方沒真的說出來,第三項未遂犯照樣罰。這條的刑事危險在於很多人以為「打聽資訊」比「改決定」輕微,實際上只要手段是強暴脅迫,跨線速度一樣快。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為強制洩密罪,規範以強暴、脅迫手段迫使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之規劃、設計、專案管理、代辦採購廠商人員,洩漏或交付採購應秘密之資訊者之刑事責任,與同法第 90 條強制採購決定罪並列為採購階段保密保護的雙軸條文,第三項並處罰未遂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詢問採購案進度算脅迫嗎?

單純詢問不是脅迫,但詢問若伴隨威脅性情境就會跨線:深夜致電、在對方住處附近、提及家人、暗示不利後果或多人圍堵。第91條保護採購人員免於被迫洩密,核心是心理自由。最安全的路徑是書面發文、正式會議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私下接觸即使出於善意,日後被調查時都會先被假設為異常。

Q2我公司員工私下去打聽被抓,公司要負責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罰金,並可能依第101條列為不良廠商停權三年。公司應建立明確的採購人員接觸規範並定期訓練,這既是合規,也是出事時證明已盡防免義務的關鍵。

Q3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是什麼罪?

強制洩密罪,處罰以強暴脅迫迫使採購人員洩漏採購秘密的行為,與第 90 條並列為採購保密雙軸。

Q4採購應秘密之資訊指什麼?

招標前依法應保密的底價、文書、圖畫、消息、物品及其他足以影響競爭的資訊。

Q5什麼算強暴脅迫?

暴力或心理壓迫使對方意思自由受制,核心不限肢體暴力,威脅性言語、暗示不利後果也算。

Q6本條規範對象包含哪些人?

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及受委託提供規劃、設計、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的廠商人員。

Q7被脅迫打聽採購秘密該怎麼辦?

不當場承諾、全程錄音錄影留證、書面通報政風與上級、必要時報警,通報本身即未屈服證據。

Q8怎麼證明對方構成脅迫?

保留接觸的時間地點、對話紀錄、威脅性訊息、第三人證詞,這些是認定心理壓迫的關鍵。

Q9被指控本罪如何自保?

證明接觸係正當打聽(採購公告、正式發文、依資訊公開法申請)、無任何脅迫言行,構成要件即不成立。

Q10公司員工犯本罪公司會被罰多少?

依第 92 條對廠商科以該條罰金,並可能依第 101 條列為不良廠商停權三年。

Q11第 91 條 vs 第 90 條差在哪?

90 條逼人改採購決定、91 條逼人洩漏秘密,手段同為強暴脅迫,91 條基本刑度略低。

Q12第 91 條 vs 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差在哪?

304 條是普通強制罪,91 條是針對採購秘密的特別規定,刑度更重且罰金額度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90art_91criminal_304
保護法益採購決定不受脅迫扭曲採購秘密不被脅迫洩漏一般意思決定與行動自由
行為客體使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使其洩漏或交付採購應秘密資訊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基本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年以下得併科百萬罰金三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致死加重無期或七年以上無期或七年以上無加重規定
未遂處罰罰(第三項)

art_90

保護法益
採購決定不受脅迫扭曲
行為客體
使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
基本刑度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致死加重
無期或七年以上
未遂處罰

art_91

保護法益
採購秘密不被脅迫洩漏
行為客體
使其洩漏或交付採購應秘密資訊
基本刑度
五年以下得併科百萬罰金
致死加重
無期或七年以上
未遂處罰
罰(第三項)

criminal_304

保護法益
一般意思決定與行動自由
行為客體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基本刑度
三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致死加重
無加重規定
未遂處罰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70501 制定)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強制辦理採購業務人員洩露秘密之處罰,以保護採購相關人員免於被迫洩密。   二、本條所保護之對象與前條相同。   三、行為人以強暴、脅迫之強制方式使辦理採購業務人員洩露秘密者,應予處罰。因上述強制行為而生加重結果者,依所生結果加重其處罰。其未遂犯亦罰之。

  • 意圖名詞
  • 脅迫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未遂犯名詞
(0870501 制定)

一、明定強制辦理採購業務人員洩露秘密之處罰,以保護採購相關人員免於被迫洩密。   二、本條所保護之對象與前條相同。   三、行為人以強暴、脅迫之強制方式使辦理採購業務人員洩露秘密者,應予處罰。因上述強制行為而生加重結果者,依所生結果加重其處罰。其未遂犯亦罰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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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規定:「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