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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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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91 條
(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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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
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
脅迫
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得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
未遂犯
罰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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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招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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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決標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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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履約管理 §6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驗收 §7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爭議處理 §7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87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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