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91 條(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 1.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規範以強暴脅迫迫使採購人員洩漏採購秘密之罪,最重五年徒刑,未遂亦罰。
Q · 威脅承辦人員交出底標,對方最後沒說出來也算犯罪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只要以強暴或脅迫手段,意圖使採購人員或受委託廠商人員洩漏、交付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犯罪即告成立,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明定未遂犯亦罰,因此即使對方最終守住、未洩漏任何資訊,脅迫行為一經實施,罪責已經成立。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採購現場有兩種被迫:被迫改決定、被迫洩秘密。90條管的是前者,91條管的是後者。刑度略低(五年以下、罰金一百萬以下),反映立法者認為單純洩密對採購制度的破壞略小於扭曲決定,但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刑度與90條並同(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因為手段一樣是強暴脅迫,可能造成的人身傷害風險相同。規範對象跟90條一樣: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和受委託的規劃廠商、專案管理廠商、代辦採購廠商人員。你用強暴脅迫逼他們說出採購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就是本條。注意:即使對方沒真的說出來,第三項未遂犯照樣罰。這條的刑事危險在於很多人以為「打聽資訊」比「改決定」輕微,實際上只要手段是強暴脅迫,跨線速度一樣快。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為強制洩密罪,規範以強暴、脅迫手段迫使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之規劃、設計、專案管理、代辦採購廠商人員,洩漏或交付採購應秘密之資訊者之刑事責任,與同法第 90 條強制採購決定罪並列為採購階段保密保護的雙軸條文,第三項並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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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是什麼罪?▾
強制洩密罪,處罰用強暴脅迫迫使採購人員洩漏採購秘密的行為。
Q2第 91 條和第 90 條差在哪?▾
90 條逼人改採購決定,91 條逼人洩漏秘密,手段同為強暴脅迫,91 條刑度略低。
Q3對方沒洩密我還會被告嗎?▾
會。第三項未遂犯也罰,脅迫一經實施罪即成立。
Q4規範對象包含廠商人員嗎?▾
包含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設計、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的廠商人員。
Q5只是口頭打聽算脅迫嗎?▾
單純打聽不算,但伴隨威脅性言行、暗示不利後果就可能跨線。
Q6公司員工去打聽被抓公司要負責嗎?▾
依第 92 條,員工執行業務犯罪者公司亦科罰金,並可能依第 101 條停權。
Q7第 91 條的刑度多重?▾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百萬罰金;致死無期或七年以上;致重傷三到十年。
Q8這條是告訴乃論嗎?▾
非告訴乃論,機關或檢察官發現即可主動偵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90 | art_91 | criminal_304 |
|---|---|---|---|
| 保護法益 | 採購決定不受脅迫扭曲 | 採購秘密不被脅迫洩漏 | 一般意思決定與行動自由 |
| 行為客體 | 使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 | 使其洩漏或交付採購應秘密資訊 |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
| 基本刑度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五年以下得併科百萬罰金 | 三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
| 致死加重 | 無期或七年以上 | 無期或七年以上 | 無加重規定 |
| 未遂處罰 | 罰 | 罰(第三項) | 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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