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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91 條(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

  1. 1.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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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規範以強暴脅迫迫使採購人員洩漏採購秘密之罪,最重五年徒刑,未遂亦罰。

Q · 威脅承辦人員交出底標,對方最後沒說出來也算犯罪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只要以強暴或脅迫手段,意圖使採購人員或受委託廠商人員洩漏、交付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犯罪即告成立,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明定未遂犯亦罰,因此即使對方最終守住、未洩漏任何資訊,脅迫行為一經實施,罪責已經成立。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採購現場有兩種被迫:被迫改決定、被迫洩秘密。90條管的是前者,91條管的是後者。刑度略低(五年以下、罰金一百萬以下),反映立法者認為單純洩密對採購制度的破壞略小於扭曲決定,但致人於死的加重結果刑度與90條並同(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因為手段一樣是強暴脅迫,可能造成的人身傷害風險相同。規範對象跟90條一樣: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和受委託的規劃廠商、專案管理廠商、代辦採購廠商人員。你用強暴脅迫逼他們說出採購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就是本條。注意:即使對方沒真的說出來,第三項未遂犯照樣罰。這條的刑事危險在於很多人以為「打聽資訊」比「改決定」輕微,實際上只要手段是強暴脅迫,跨線速度一樣快。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為強制洩密罪,規範以強暴、脅迫手段迫使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之規劃、設計、專案管理、代辦採購廠商人員,洩漏或交付採購應秘密之資訊者之刑事責任,與同法第 90 條強制採購決定罪並列為採購階段保密保護的雙軸條文,第三項並處罰未遂犯。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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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第 91 條是什麼罪?

強制洩密罪,處罰用強暴脅迫迫使採購人員洩漏採購秘密的行為。

Q2第 91 條和第 90 條差在哪?

90 條逼人改採購決定,91 條逼人洩漏秘密,手段同為強暴脅迫,91 條刑度略低。

Q3對方沒洩密我還會被告嗎?

會。第三項未遂犯也罰,脅迫一經實施罪即成立。

Q4規範對象包含廠商人員嗎?

包含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設計、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的廠商人員。

Q5只是口頭打聽算脅迫嗎?

單純打聽不算,但伴隨威脅性言行、暗示不利後果就可能跨線。

Q6公司員工去打聽被抓公司要負責嗎?

依第 92 條,員工執行業務犯罪者公司亦科罰金,並可能依第 101 條停權。

Q7第 91 條的刑度多重?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百萬罰金;致死無期或七年以上;致重傷三到十年。

Q8這條是告訴乃論嗎?

非告訴乃論,機關或檢察官發現即可主動偵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90art_91criminal_304
保護法益採購決定不受脅迫扭曲採購秘密不被脅迫洩漏一般意思決定與行動自由
行為客體使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使其洩漏或交付採購應秘密資訊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基本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五年以下得併科百萬罰金三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致死加重無期或七年以上無期或七年以上無加重規定
未遂處罰罰(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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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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