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92 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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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92條為兩罰規定:廠商員工執行業務觸犯本法之罪,除處罰行為人外,公司本身也要被科以同條罰金。
Q · 員工去圍標被抓,公司也要被罰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處罰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也就是說,員工圍標被起訴時,公司本身會被一併科處相同條文的罰金,且不以公司知情或授權為要件。「不知情」「未授權」只能作為減輕量刑的因素,無法免除處罰。
白話解讀
你是一間做政府標案的公司老闆。有一天檢調登門,說你的業務員去圍標,罪證確鑿。你的第一反應是:那是他個人的事,我完全不知情,為什麼抓我的公司?第 92 條就是那一巴掌。它說得很直白:只要你公司的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犯了政府採購法的罪,公司本身也要被科以相同條文的罰金。不管你知不知情、有沒有授權,公司就是跑不掉。這叫「兩罰規定」:抓人,也罰公司。為什麼這條這麼狠?因為立法者認定公司享受了員工違法行為帶來的利益(拿到標案、壓低成本),就要承擔這個行為的風險。公司不能躲在「我不知情」後面,因為員工通常就是為公司做事。理解這條,你才會理解為什麼台灣稍具規模的投標廠商都要花錢做合規訓練。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92條為兩罰規定,指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觸犯本法之罪時,除依各該罪處罰行為人外,對該廠商法人本身亦科以相同條文之罰金。其立法目的在於令享有員工違法利益之企業承擔監督風險,打破「法人不負刑責」之古典刑法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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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92條是什麼?▾
兩罰規定:員工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除罰行為人外,公司也科以同條罰金。
Q2員工違法我不知情,公司為什麼還要被罰?▾
立法者推定公司負監督義務並享有員工違法利益,不知情僅減輕量刑、不免罰。
Q3公司被兩罰後還能投標政府案嗎?▾
罰金本身不禁標,但可能依第101條被列不良廠商停權一至三年,全國機關適用。
Q4母公司會因子公司被兩罰而受牽連嗎?▾
原則上只罰行為人所屬法人;除非母公司實質掌控或指示違法,才可能構成共犯。
Q5員工離職後當年的案子,公司還會被兩罰嗎?▾
會。兩罰責任隨行為人刑事追訴時效同步存在,人走不代表事過。
Q6兩罰和連坐、共犯有什麼不同?▾
兩罰是法律明定同時罰行為人與法人,非連坐;法人非以共犯論而是獨立科罰金。
Q7公司做了合規訓練,被兩罰時有用嗎?▾
完整的合規制度與訓練紀錄可作為已盡監督義務的證據,影響量刑。
Q8被兩罰的罰金,董監事責任險會理賠嗎?▾
通常不理賠,因罰金屬刑事處罰非損害賠償,多數 D&O 保單條款排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處罰對象 | 理論基礎 | 免責空間 |
|---|---|---|---|
| 兩罰規定(本條) | 行為人 + 廠商法人 | 法人監督義務 + 享有違法利益 | 不知情僅減輕量刑,不免罰 |
| 共犯 | 共同實行犯罪之自然人 |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未參與即不成立 |
| 連坐責任 | 與行為無關之第三人 | 身分或關係連帶(現代法已廢) | 現行法不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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