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92 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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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92條為兩罰規定:廠商員工執行業務觸犯本法之罪,除處罰行為人外,公司本身也要被科以同條罰金。
Q · 員工去圍標被抓,公司也要被罰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處罰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也就是說,員工圍標被起訴時,公司本身會被一併科處相同條文的罰金,且不以公司知情或授權為要件。「不知情」「未授權」只能作為減輕量刑的因素,無法免除處罰。
白話解讀
你是一間做政府標案的公司老闆。有一天檢調登門,說你的業務員去圍標,罪證確鑿。你的第一反應是:那是他個人的事,我完全不知情,為什麼抓我的公司?第 92 條就是那一巴掌。它說得很直白:只要你公司的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犯了政府採購法的罪,公司本身也要被科以相同條文的罰金。不管你知不知情、有沒有授權,公司就是跑不掉。這叫「兩罰規定」:抓人,也罰公司。為什麼這條這麼狠?因為立法者認定公司享受了員工違法行為帶來的利益(拿到標案、壓低成本),就要承擔這個行為的風險。公司不能躲在「我不知情」後面,因為員工通常就是為公司做事。理解這條,你才會理解為什麼台灣稍具規模的投標廠商都要花錢做合規訓練。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92條為兩罰規定,指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觸犯本法之罪時,除依各該罪處罰行為人外,對該廠商法人本身亦科以相同條文之罰金。其立法目的在於令享有員工違法利益之企業承擔監督風險,打破「法人不負刑責」之古典刑法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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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員工違法我真的不知情,為什麼公司還要被罰?▾
因為立法者推定公司對員工的業務行為負有監督義務,且公司實際享受了員工違法帶來的利益。「不知情」不是免責理由,只是減輕量刑的因素。若能提出完整的合規制度紀錄、定期訓練證明、違規通報機制,法院量刑時會考慮公司確實盡到監督義務。合規制度的書面紀錄越完整,法官越願意採信公司是受害者而非共犯。
Q2公司被兩罰後還能繼續投標政府案嗎?▾
罰金本身不會直接禁止投標,但本法第101條規定,因不法行為被判決的廠商可能被通知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俗稱停權,期間通常一到三年,全台機關適用。對靠政府標案維生的公司,停權比罰金致命。收到停權通知的20日內可依第102條提異議,是唯一救濟機會。
Q3有些案子是子公司做的,母公司會被牽連嗎?▾
原則上兩罰處罰行為人所屬的那個法人,所以是子公司被罰,不自動牽連母公司。但若證據顯示母公司實質掌控子公司、甚至指示違法,就不只是兩罰,母公司可能構成共犯。集團刻意用子公司承接高風險標案,檢調看得很清楚,法人隔離不是魔術,證據夠強一樣擊穿。
Q4政府採購法第92條是什麼?▾
兩罰規定:員工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除罰行為人外,公司也科以同條罰金,是經營政府標案的合規紅線。
Q5什麼叫兩罰規定?▾
法律明定就同一犯罪同時處罰行為人與其所屬法人,抓人也罰公司,非連坐也非共犯。
Q6什麼叫執行業務?▾
從業人員為公司處理業務範圍內事務的行為,是兩罰成立的連結要件;純私人行為不算。
Q7兩罰科的是罰金還是罰鍰?▾
是刑事罰金(隨各該刑罰條文),性質上屬刑事處罰,與行政罰鍰不同,D&O保險通常不理賠。
Q8公司收到兩罰調查通知怎麼辦?▾
黃金72小時內聘專精採購法律師 → 啟動內部調查釐清知情與授權 → 評估主動揭露與配合程度。
Q9公司怎麼證明已盡監督義務?▾
提出合規制度文件、定期教育訓練紀錄、違規通報機制與簽署的合規承諾書,建立證據鍊。
Q10被列不良廠商怎麼救濟?▾
收到第101條停權通知的20日內,依第102條向機關提出異議,逾期即喪失救濟機會。
Q11兩罰的罰金大概多少?▾
依員工所犯各該條(如第87條圍標)的罰金額度科處,公司被科與行為人相同條文的罰金。
Q12兩罰 vs 連坐差在哪?▾
兩罰是法律明定同時罰行為人與法人,有監督義務基礎;連坐是處罰與行為無關第三人,現行法不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處罰對象 | 理論基礎 | 免責空間 |
|---|---|---|---|
| 兩罰規定(本條) | 行為人 + 廠商法人 | 法人監督義務 + 享有違法利益 | 不知情僅減輕量刑,不免罰 |
| 共犯 | 共同實行犯罪之自然人 | 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 未參與即不成立 |
| 連坐責任 | 與行為無關之第三人 | 身分或關係連帶(現代法已廢) | 現行法不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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