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律字第 1040350003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4 年 01 月 19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要旨

行政罰法第 45 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營造業法第 54 條等規定參照,如營造公司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且前者經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緩起訴處分在案,則仍有行政罰法第 26 條適用,裁處權時效係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如又尚未逾 3 年裁處權時效期間,主管機關仍可依營造業法規定裁處罰鍰;又營造業法「廢止其許可」與政府採購法「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本有不同,從而不影響主管機關依該法廢止其許可之權限

主旨

關於○○營造有限公司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 102 年 5 月 22 日以緩起訴處分在案後,得否再依營造業法處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3 年 9 月 26 日府工土字第 1031006616 號及同年 11月 13 日府工土字第 1031008059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8 日修正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於修正施行後受免刑或緩刑之裁判確定者,不適用修正後之第 26 條第 2 項至第 5 項、第 27 條第 3 項……。」此項規定可排除本法修正後第 26 條第 2 項至第 5 項、第 27 條第 3項規定之適用者,以在修正前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而於修正施行後受「免刑」或「緩刑」之裁判確定為限,倘係「緩起訴處分」,則仍有本法修正後第 26 條第 2 項至第5 項、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本件○○營造有限公司 95 年間因借牌予他人參加投標承攬公共工程,依來函所述係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應處以罰金之規定,及營造業法第 54 條規定:「營造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許可:……二、將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攬工程手冊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業務者。……」其中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業於 102 年間受緩起訴處分,並經政府採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刊登公報為不得參加投標廠商,產生營造業法主管機關得否依上開規定再行處罰疑義乙節,本部意見分述如下: (一)「罰鍰」部分:○○營造有限公司 95 年間因借牌予他人參加投標承攬公共工程,同時違反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2 款規定,參照前開說明二所述,仍有本法第 26 條第 2 項適用,其裁處權時效係自緩起訴處分(102 年 5 月 20 日)確定日起算(本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因尚未逾 3 年之裁處權時效期間,故主管機關仍可依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2 款規定裁處罰鍰。惟於裁罰時,已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依本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應於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宜請併予留意。 (二)「廢止其許可」部分: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2 款規定之「廢止其許可」與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本有不同,前者係廢止營業許可,使被處分者向將來完全喪失經營營造業之資格,屬行政罰性質;後者僅係不得參與政府公共工程之投標、決標或分包廠商,並未喪失經營營造業之資格,縱有司法實務見解認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屬於行政罰性質,亦與前者「廢止其許可」種類不同,從而並不影響本件主管機關依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2 款規定廢止其許可之權限。惟本法第 27 條規定,行政罰之 3 年裁處權時效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營造業法第 54 條規定所稱「廢止其許可」,屬於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之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裁罰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訴字第 432 號判決參照),故其裁處權時效,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本

澎湖縣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律字第 104035000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