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93 條
- 1.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2.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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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規定,各機關得就具共通需求特性的財物或勞務簽訂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可直接下單免逐案招標。
Q · 什麼是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怎麼一次賣給全國機關?
依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主管機關就具共通需求的財物或勞務,先跟廠商簽一張共同供應契約,把規格、單價、交期談定;之後全國適用機關要買時直接下訂單,不必各自重新招標。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另訂招標文件、契約應記載事項、適用機關等作業辦法。對廠商而言,簽一次約即取得供貨全國數百個機關的資格。
白話解讀
政府要買 100 支原子筆,按規定要走招標流程。但如果全台灣 300 個政府機關都要買原子筆,每個機關獨立招標一次,是巨大的行政浪費。第 93 條就是破解這個難題的聰明設計。主管機關先統一跟某家廠商簽一張「共同供應契約」,把規格、單價、交期都談好,接著全台灣適用的機關要買的時候,直接下訂單就行,不用再各別招標。對公務員來說,原本三個月的採購流程壓縮到三天。對廠商來說,這是一張隱藏的長期飯票:簽到一張共同供應契約,全台灣幾百個機關都可能來買你的東西。2019 年這條增訂了第二項,把細節交給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等於把整套共同供應契約的遊戲規則制度化。很多中小企業以為政府採購是大公司的遊戲,其實這條才是他們最應該研究的賽道。
法律定性
共同供應契約是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建立的集中採購機制:由主管機關就具共通需求特性的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框架性契約,各適用機關得依該契約直接訂購而免逐案招標,兼顧採購效率與規格統一,並依第二項授權訂定作業辦法予以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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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小企業真的能簽共同供應契約嗎?▾
可以,而且比一般政府標案門檻還低一些。共同供應契約的評選重點是規格符合、價格合理、能穩定供貨,不是看公司營業額或資本額。中小企業最怕的不是簽不到,是簽了之後供貨能力跟不上,先確認自己三年內能穩定供應全台需求再投。
Q2共同供應契約跟一般政府標案到底差在哪?▾
一般標案是一案一簽,從招標到履約約三到六個月。共同供應契約是框架契約,主管機關一次簽兩三年的框架,之後任何適用機關直接下單通常不用另外招標。一般標案靠業務競標,共同供應契約靠在採購平台上的能見度拿訂單。
Q3共同供應契約是什麼?▾
政府採購法 93 條建立的集中採購制度,主管機關先簽框架契約,全國適用機關直接下單免再招標。
Q4共同供應契約和一般標案差在哪?▾
一般標案一案一簽要三到六個月;共同供應契約簽兩三年框架,後續訂購約三天,業務靠平台能見度不靠競標。
Q5什麼叫具有共通需求特性的財物或勞務?▾
多數機關普遍需要、規格可標準化的標的,如辦公設備、資安軟體、耗材,才適合集中採購。
Q6適用機關是指哪些機關?▾
得依共同供應契約直接訂購的機關範圍,由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授權辦法界定。
Q7共同供應契約怎麼簽?▾
查項目缺口 → 備齊資格與報價 → 依作業辦法投標得標 → 簽訂契約 → 主動行銷能見度。
Q8中小企業怎麼切入共同供應契約?▾
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尚無契約或競爭少的類別投標,先評估三年內全國穩定供貨量能。
Q9簽了契約怎麼真的拿到訂單?▾
製作適用機關使用手冊主動告知採購人員,比坐等訂單有效,契約是入場券非提款機。
Q10適用機關下單還要不要走招標?▾
原則上依限制性招標程序直接向契約廠商訂購,免再逐案公開招標。
Q11共同供應契約 vs 代辦採購差在哪?▾
兩者皆屬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是框架後各機關自行下單,代辦採購是由代辦機關統一辦理。
Q12多家共同供應契約跟單一家差在哪?▾
規格差異大或合格廠商少時改簽多家,由適用機關自行擇優;單一家適合規格高度標準化的標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mon_supply_contract | general_tender |
|---|---|---|
| 簽約模式 | 框架契約一次簽兩三年 | 一案一簽 |
| 流程時間 | 後續訂購約三天 | 招標到履約三至六個月 |
| 業務邏輯 | 靠採購平台能見度拿單 | 逐案投標競標 |
| 適用對象 | 全國適用機關共用 | 單一機關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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