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93 條
- 1.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2.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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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規定,各機關得就具共通需求特性的財物或勞務簽訂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可直接下單免逐案招標。
Q · 什麼是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怎麼一次賣給全國機關?
依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主管機關就具共通需求的財物或勞務,先跟廠商簽一張共同供應契約,把規格、單價、交期談定;之後全國適用機關要買時直接下訂單,不必各自重新招標。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另訂招標文件、契約應記載事項、適用機關等作業辦法。對廠商而言,簽一次約即取得供貨全國數百個機關的資格。
白話解讀
政府要買 100 支原子筆,按規定要走招標流程。但如果全台灣 300 個政府機關都要買原子筆,每個機關獨立招標一次,是巨大的行政浪費。第 93 條就是破解這個難題的聰明設計。主管機關先統一跟某家廠商簽一張「共同供應契約」,把規格、單價、交期都談好,接著全台灣適用的機關要買的時候,直接下訂單就行,不用再各別招標。對公務員來說,原本三個月的採購流程壓縮到三天。對廠商來說,這是一張隱藏的長期飯票:簽到一張共同供應契約,全台灣幾百個機關都可能來買你的東西。2019 年這條增訂了第二項,把細節交給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等於把整套共同供應契約的遊戲規則制度化。很多中小企業以為政府採購是大公司的遊戲,其實這條才是他們最應該研究的賽道。
法律定性
共同供應契約是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建立的集中採購機制:由主管機關就具共通需求特性的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框架性契約,各適用機關得依該契約直接訂購而免逐案招標,兼顧採購效率與規格統一,並依第二項授權訂定作業辦法予以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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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共同供應契約是什麼?▾
主管機關先簽框架契約,全國適用機關直接下單免再招標的集中採購制度。
Q2中小企業可以簽共同供應契約嗎?▾
可以,重點在規格符合、價格合理、能穩定全國供貨,不必逐案投標。
Q3共同供應契約跟一般政府標案差在哪?▾
一般標案一案一簽要三到六個月;共同供應契約簽兩三年框架,後續直接訂購。
Q4共同供應契約去哪裡找項目?▾
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共同供應契約項目總覽,找尚無契約的類別切入。
Q5簽了共同供應契約一定有訂單嗎?▾
不一定,契約是入場券非提款機,仍須主動向適用機關行銷能見度。
Q6共同供應契約第二項授權訂了什麼辦法?▾
授權主管機關訂招標文件、契約應記載事項、適用機關等作業辦法。
Q7適用機關用共同供應契約下單還要招標嗎?▾
原則上免再招標,依限制性招標程序直接向契約廠商訂購。
Q8供貨能力不足會怎樣?▾
可能被扣履約保證金甚至依採購法停權,簽約前須評估全國供貨量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mon_supply_contract | general_tender |
|---|---|---|
| 簽約模式 | 框架契約一次簽兩三年 | 一案一簽 |
| 流程時間 | 後續訂購約三天 | 招標到履約三至六個月 |
| 業務邏輯 | 靠採購平台能見度拿單 | 逐案投標競標 |
| 適用對象 | 全國適用機關共用 | 單一機關單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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