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662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662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662號令廢止,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目前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已無訂定大量訂購優惠條款之規定,爰「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予以廢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