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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93-1 條(電子化採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2. 前項以電子化方式採購之招標、領標、投標、開標、決標及費用收支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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