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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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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2. 2.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3. 3.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規定評選委員會至少五人,外部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2019 年起禁止現職公務員擔任外部專家。

Q · 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幾個人?外部專家要佔多少?

至少五人,外部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建議。2019 年修法明定外部專家不得為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並刪除原 17 人上限,讓機關依案件複雜度彈性配置。

白話解讀

政府買東西,有時候不是看誰最便宜,是看哪家的方案最好。這種「最有利標」由評選委員會決定誰贏。第 94 條規定這個委員會至少五人,外部專家學者至少佔三分之一。聽起來很民主。但這條最關鍵的改變發生在 2019 年:那年增訂第二項,明確規定所謂外部專家「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為什麼要補這一刀?因為過去很多機關偷偷在外部專家名額裡塞別機關的現職公務員,這些人名義上是專家,實質上還是政府圈內人,投票時會順著主辦機關意思走。一個號稱 1/3 外部委員的評選會,可能其實 100% 都是官員。2019 年修法把這個暗門封死,讓外部真的是外部。同一次修法也刪除了委員人數的上限(原本是 17 人),讓機關可以依案件複雜度彈性決定。這條表面上是組織規範,實質上是政府採購案能否公平選出贏家的防火牆。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為評選委員會組織規範,要求機關辦理評選時成立五人以上委員會、外部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禁止現職公務員擔任外部專家,是政府採購最有利標能否公平選出贏家的組織防火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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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評選委員的名單我怎麼查得到?

原則上評選委員名單在決標前不公開(避免遊說),決標後可透過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會議紀錄,裡面會有委員姓名與出席情況。各機關公開程度不一,遭拒可提訴願。內行人提示:有些機關會在議價或資格審查前發送迴避通知給廠商,這時已能看到部分名單,要善用這個時間差。

Q2「外部專家不得為現職公務員」是什麼意思,2019 年修法改了什麼?

2019 年前機關常在外部專家名額塞進別機關的科長、研究員,名義是外部、投票卻順著辦案機關。修法後明定外部委員只能是學界、產業界或退休人士,不得為政府機關現職人員。內行人提示:國營事業員工雖非典型公務員,但實務多認定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同樣被排除。

Q3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人數規定是什麼?

至少五人以上,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建議。

Q4什麼是評選委員會的外部專家學者?

非機關內部、且非政府機關現職人員的學界或產業界委員,2019 年起國營事業員工多被認定排除。

Q5評選委員會跟招標審查委員會差在哪?

評選委員會用於最有利標等須綜合評分的案件,重技術評比;一般招標審查偏資格與價格審查。

Q62019 年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改了什麼?

增訂外部專家不得為現職公務員、刪除委員 17 人上限,封閉機關互派官員充當外部委員的漏洞。

Q7評選委員名單怎麼查?

決標前不公開避免遊說,決標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會議紀錄,遭拒可提訴願。

Q8外部專家最少要幾人怎麼算?

委員總數除以三無條件進位:六人需兩位、九人需三位、五人需兩位外部專家學者。

Q9發現委員會組成違法怎麼異議?

依本法第 102 條於收受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提書面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10怎麼證明外部委員是現職公務員?

比對委員任職單位(學校官網、機關職員錄、國營事業組織表),會議紀錄載明身分即為證據。

Q11委員會組成瑕疵 vs 評分爭議哪個好翻案?

組成瑕疵是客觀程序違法、舉證明確較易翻案;評分爭議涉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多尊重委員會。

Q12外部專家比例不足 vs 含現職公務員差在哪?

兩者皆違反第 94 條,前者違反第一項比例規定、後者違反第二項身分限制,都屬重大瑕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会計法・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第167条の10の2(総合評価落札方式における学識経験者の意見聴取)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협상에 의한 계약의 제안서평가위원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 CGCT(commission d'appel d'offres)
美國FAR Part 15.3(Source Selection Evaluation Boar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0430 修正)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刪除評選委員會人數上限。   二、增列第二項,為避免機關辦理評選時,聘任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以專家學者之名義充當外部評選委員,而空洞化本條第一項規範意旨,爰予以明文限制。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7050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0430 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刪除評選委員會人數上限。   二、增列第二項,為避免機關辦理評選時,聘任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以專家學者之名義充當外部評選委員,而空洞化本條第一項規範意旨,爰予以明文限制。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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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規定:「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