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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2.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3.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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