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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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 2.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 3.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規定評選委員會至少五人,外部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2019 年起禁止現職公務員擔任外部專家。
Q · 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幾個人?外部專家要佔多少?
至少五人,外部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建議。2019 年修法明定外部專家不得為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並刪除原 17 人上限,讓機關依案件複雜度彈性配置。
白話解讀
政府買東西,有時候不是看誰最便宜,是看哪家的方案最好。這種「最有利標」由評選委員會決定誰贏。第 94 條規定這個委員會至少五人,外部專家學者至少佔三分之一。聽起來很民主。但這條最關鍵的改變發生在 2019 年:那年增訂第二項,明確規定所謂外部專家「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為什麼要補這一刀?因為過去很多機關偷偷在外部專家名額裡塞別機關的現職公務員,這些人名義上是專家,實質上還是政府圈內人,投票時會順著主辦機關意思走。一個號稱 1/3 外部委員的評選會,可能其實 100% 都是官員。2019 年修法把這個暗門封死,讓外部真的是外部。同一次修法也刪除了委員人數的上限(原本是 17 人),讓機關可以依案件複雜度彈性決定。這條表面上是組織規範,實質上是政府採購案能否公平選出贏家的防火牆。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為評選委員會組織規範,要求機關辦理評選時成立五人以上委員會、外部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禁止現職公務員擔任外部專家,是政府採購最有利標能否公平選出贏家的組織防火牆。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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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評選委員的名單我怎麼查得到?
原則上評選委員名單在決標前不公開(避免遊說),決標後可透過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會議紀錄,裡面會有委員姓名與出席情況。各機關公開程度不一,遭拒可提訴願。內行人提示:有些機關會在議價或資格審查前發送迴避通知給廠商,這時已能看到部分名單,要善用這個時間差。
Q2「外部專家不得為現職公務員」是什麼意思,2019 年修法改了什麼?
2019 年前機關常在外部專家名額塞進別機關的科長、研究員,名義是外部、投票卻順著辦案機關。修法後明定外部委員只能是學界、產業界或退休人士,不得為政府機關現職人員。內行人提示:國營事業員工雖非典型公務員,但實務多認定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同樣被排除。
Q3政府採購評選委員會人數規定是什麼?
至少五人以上,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建議。
Q4什麼是評選委員會的外部專家學者?
非機關內部、且非政府機關現職人員的學界或產業界委員,2019 年起國營事業員工多被認定排除。
Q5評選委員會跟招標審查委員會差在哪?
評選委員會用於最有利標等須綜合評分的案件,重技術評比;一般招標審查偏資格與價格審查。
Q62019 年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改了什麼?
增訂外部專家不得為現職公務員、刪除委員 17 人上限,封閉機關互派官員充當外部委員的漏洞。
Q7評選委員名單怎麼查?
決標前不公開避免遊說,決標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會議紀錄,遭拒可提訴願。
Q8外部專家最少要幾人怎麼算?
委員總數除以三無條件進位:六人需兩位、九人需三位、五人需兩位外部專家學者。
Q9發現委員會組成違法怎麼異議?
依本法第 102 條於收受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提書面異議,不服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10怎麼證明外部委員是現職公務員?
比對委員任職單位(學校官網、機關職員錄、國營事業組織表),會議紀錄載明身分即為證據。
Q11委員會組成瑕疵 vs 評分爭議哪個好翻案?
組成瑕疵是客觀程序違法、舉證明確較易翻案;評分爭議涉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多尊重委員會。
Q12外部專家比例不足 vs 含現職公務員差在哪?
兩者皆違反第 94 條,前者違反第一項比例規定、後者違反第二項身分限制,都屬重大瑕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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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關於本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10215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修正「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為提升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
- 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10年2月12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
- 檢送本會研擬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第7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於110年2月4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
-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專家學者專長類科別一覽表」,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重申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及遴選評選委員請注意依規定處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 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並儘速至本資料庫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有效期3年續行推薦作業,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至十七人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80430 修正)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刪除評選委員會人數上限。 二、增列第二項,為避免機關辦理評選時,聘任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以專家學者之名義充當外部評選委員,而空洞化本條第一項規範意旨,爰予以明文限制。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修正第一項,刪除評選委員會人數上限。 二、增列第二項,為避免機關辦理評選時,聘任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以專家學者之名義充當外部評選委員,而空洞化本條第一項規範意旨,爰予以明文限制。 三、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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