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及遴選評選委員請注意依規定處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重申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及遴選評選委員請注意依規定處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重申機關辦理評選作業及遴選評選委員請注意依規定處理,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機關辦理評選作業,應確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遴選「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評選委員,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機關遴選委員不得有組織準則第4條之1各款之一規定之情形,且評選委員不得有組織準則第5條各款情形之一。二、按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4條及組織準則第4條第4項規定,機關遴選專家學者,得參考本會建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或自行遴選資料庫名單以外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又機關如於資料庫遴選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者,政府電子採購網除公開資料庫人員之學經歷外,並顯示該委員過去半年內曾經「機關遴選擔任評選委員次數」及「出席評選委員會議次數」,供機關遴選委員參考。本會將持續檢討資料庫及「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以維持資料庫人員之品德、操守及專業。三、按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評選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廠商對於已公告之評選委員,如認為有組織準則第4條之1(機關遴選評選委員不得有之情形)、第5條(不得遴選為評選委員之情形)、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14條(評選委員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者,機關應確實查明適法處理。四、機關遴選評選委員後,如發現該委員有審議規則第14條各款情形之一,應即予以解聘,並於會議前再予確認委員有無上開情形。又機關依上開規定將委員解聘後,應再次確認評選委員會之組成是否符合採購法第94條第1項、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及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規定;如不符規定者,依審議規則第9條第2項及第10條規定,議案不得提付表決,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本會訂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5點及第6點、本會97年3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700106760號函,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五、按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如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應依同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理。另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規定公開相關資訊,包括標價、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出席委員之姓名、評選總表、會議紀錄等。本會94年2月2日工程企字第09400042470號及107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038號函,併請查察(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