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請就不同標的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不另訂定大量訂購優惠條款
要旨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請就不同標的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不另訂定大量訂購優惠條款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請就不同標的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不另訂定大量訂購優惠條款,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招標標的之名稱、技術規格、供應區域、預估採購總數量、每次最低採購量、每次最高採購量、報價條件、通知得標廠商供應之程序、廠商每次供應之履約期限、包裝、驗收、保固、爭議處理或其他商業條款。」二、為促進共同供應契約合理價格,請各訂約機關依前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共同供應契約每次最高採購量,不另訂定大量訂購金額可洽廠商提供優惠條件之條款。訂約機關可分析近年共同供應契約標的之訂購金額、數量資料,就較常訂購之金額、數量,據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對於逾此上限之需求,由機關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三、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業已建置標的品項之「單次最低購買數量(或金額)」及「單次最高購買數量(或金額)」必填欄位,供訂約機關填列。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臺灣銀行採購部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