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表
要旨
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表
內容
主旨: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103年1月20日院臺工字第1030120702號函辦理。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修正旨揭要點第6點規定。配合實際執行情形,並邀集相關機關檢討結果,將原規定逐季提報成果,改為逐年提報。(二)修正旨揭要點第3點附表之訂約機關及採購項目。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訂約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全銜為「衛生福利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目前未辦理所列採購項目之共同供應契約,刪除訂約機關內政部消防署及其採購項目;訂約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集中採購項目之共同供應契約,目前屬本會指定辦理之採購項目僅有政府採購卡、期刊及油品,修正該公司之採購項目。三、檢送「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表修正規定及全文各1份。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希 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