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家投標廠商之押標金本票連號疑義
要旨
三家投標廠商之押標金本票連號疑義
內容
主旨: 關於 貴會辦理「中醫藥典籍電子資料庫計畫」招標,發現三家投標廠商之押標金本票連號乙案,其處理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衛中會秘字第八○八一三五三六號函。二、 依來函說明一,三家投標廠商(龍捲風電腦公司、毅欣資訊有限公司、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押標金為台灣銀行連號本票,且皆為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向台灣銀行公館分行申請,如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三家廠商之押標金,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如 貴會發現該三家廠商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五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三、 來函說明二, 貴會限制該三家廠商一年不得參與 貴會任何採購招標案乙節,與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不符,應改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就所發現之情形,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四、 至於是否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置,建請將相關事證移送檢調單位處理。正本: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副本:行政院衛生署、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備註]:說明二所述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經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之條文,業移列為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七款,並增列「其他」二字為「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本會另於104年7月17日以工程企字第10400225210號令發布。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公布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31條第2項規定刪除「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之文字,並將第31條第2項第8款修正為第31條第2項第7款。另「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業經本會108年9月1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33號令修正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