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85-4 條(調整方案及異議之提出)
- 1.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
- 2.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
- 3.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
- 4.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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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4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就已甚接近合意的履約爭議可逕提職權調解方案,當事人送達10日內未異議即視為調解成立。
Q · 收到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職權調解方案,不處理會怎樣?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4第三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的職權調解方案送達後,當事人若未於送達次日起10日內向委員會提出異議,即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發生與調解書相同的法律效力。在這條規定下,沉默等於同意,沒有事後補救。10日內提出書面異議者,則整個調解視為不成立。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裡有一個你幾乎不會聽說過的機制: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可以在你「還沒點頭」的時候,逕自幫你決定一份調解方案。只要你沒在 10 天內提出異議,這份方案就自動變成已成立的調解,白紙黑字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委員會認為雙方「已甚接近」。這個「甚接近」是誰判斷?委員會自己。你收到方案那一刻,沙漏已經開始倒數。很多廠商接到公文不知道這是什麼,放著沒處理,第 11 天才發現自己被「同意」了一份對自己極度不利的方案。這條的設計原意是解決僵局,但對不熟悉遊戲規則的小廠商來說,它是一個一不小心就會踩到的地雷。
法律定性
職權調解方案,是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中,當事人雖未合意但立場已甚接近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斟酌一切情形、徵詢調解委員意見後,於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內逕行提出的調解方案。其特徵在於採「擬制同意」設計:當事人未於送達次日起10日內異議即視為調解成立,使委員會得在無雙方明示合意的情況下,藉沉默推定終結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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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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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職權調解方案是什麼?▾
委員會在雙方立場已甚接近時逕自提出的調解方案,不異議即視為成立。
Q2收到調解方案多久內要回應?▾
送達次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異議,逾期視為同意成立。
Q3對職權調解方案提異議會怎樣?▾
整個調解視為不成立,案子回到原點,要改走訴訟或仲裁。
Q4可以只對方案的一部分提異議嗎?▾
不行,沒有部分異議選項,要嘛全盤接受、要嘛全部推翻。
Q5機關和廠商提異議的程序一樣嗎?▾
不一樣,機關須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準用第85條之3第二項),廠商直接書面提出即可。
Q6「已甚接近」由誰判斷?▾
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判斷,法條沒有固定量化標準,委員會有裁量空間。
Q710天是從收到當天算還是隔天算?▾
從送達次日起算,不是收到當日,起算點錯一天可能就失權。
Q8調解不成立後還能怎麼處理?▾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可走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_label | option_a | option_b_label | option_b |
|---|---|---|---|---|
| 提異議主體 | 廠商 | 直接提出書面異議即可 | 機關 | 須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異議(準用第85條之3第二項) |
| 程序耗時 | 廠商 | 一張書面即可,當日可完成 | 機關 | 核定流程實務上至少3至5個工作天 |
| 逾期效果 | 廠商 | 未於10日內異議視為調解成立 | 機關 | 未於10日內完成核定並異議,同樣視為調解成立 |
| 異議後果 | 廠商 | 調解視為不成立,案件回原點 | 機關 | 調解視為不成立,案件回原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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