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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85-4 條(調整方案及異議之提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
  2. 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
  3.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
  4. 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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