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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85-4 條(調整方案及異議之提出)

  1. 1.履約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斟酌一切情形,並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調解方案。
  2. 2.當事人或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對於前項方案,得於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異議
  3. 3.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
  4. 4.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者,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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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4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就已甚接近合意的履約爭議可逕提職權調解方案,當事人送達10日內未異議即視為調解成立。

Q · 收到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職權調解方案,不處理會怎樣?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4第三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的職權調解方案送達後,當事人若未於送達次日起10日內向委員會提出異議,即視為已依該方案調解成立,發生與調解書相同的法律效力。在這條規定下,沉默等於同意,沒有事後補救。10日內提出書面異議者,則整個調解視為不成立。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裡有一個你幾乎不會聽說過的機制: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可以在你「還沒點頭」的時候,逕自幫你決定一份調解方案。只要你沒在 10 天內提出異議,這份方案就自動變成已成立的調解,白紙黑字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委員會認為雙方「已甚接近」。這個「甚接近」是誰判斷?委員會自己。你收到方案那一刻,沙漏已經開始倒數。很多廠商接到公文不知道這是什麼,放著沒處理,第 11 天才發現自己被「同意」了一份對自己極度不利的方案。這條的設計原意是解決僵局,但對不熟悉遊戲規則的小廠商來說,它是一個一不小心就會踩到的地雷。

法律定性

職權調解方案,是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中,當事人雖未合意但立場已甚接近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斟酌一切情形、徵詢調解委員意見後,於不違反兩造主要意思範圍內逕行提出的調解方案。其特徵在於採「擬制同意」設計:當事人未於送達次日起10日內異議即視為調解成立,使委員會得在無雙方明示合意的情況下,藉沉默推定終結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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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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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收到調解方案感覺很不合理,要怎麼反對?

在送達次日起10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異議,異議書只要明確表達「不同意本調解方案」即可。提出異議後整個調解程序視為不成立,要準備走訴訟或仲裁。內行人提示:異議沒有部分異議選項,一旦提出就是全盤推翻,提之前想清楚你要的是重新談還是直接打官司,因為調解不成立後機關未必願意回談判桌。

Q2機關跟廠商提異議的程序一樣嗎?

不一樣。廠商直接提書面異議就行,但機關必須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才能異議(本條第四項準用第85條之3第二項)。實務上這個流程至少要3到5個工作天。內行人提示:如果機關拖到第9天才緊急異議,代表這份方案讓機關被逼到極限,對廠商可能是個好指標,後續談判空間可能比想像大。

Q3「已甚接近」是誰判斷的?有標準嗎?

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判斷,法條沒給固定標準,委員會有極大裁量空間。內行人提示:不希望委員會提職權方案,調解過程就要明確表達「雙方差距太大」,讓委員會沒有基礎認定甚接近;反之想早點結案,可主動提出「雙方已很接近」的書面意見。

Q4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4的職權調解方案是什麼?

雙方未合意但已甚接近時,委員會逕自提出的調解方案,送達10日內不異議即視為成立。

Q5職權調解方案和一般調解差在哪?

一般調解須雙方合意才成立,職權方案改採擬制同意:沉默就視為同意。

Q6「已甚接近」是什麼意思?

指雙方立場差距已縮小到委員會認為足以提案的程度,無固定量化標準,由委員會裁量。

Q7什麼是擬制同意(視為調解成立)?

當事人在法定10日內未表示反對,法律即推定其同意該方案並使調解成立。

Q8收到職權調解方案怎麼處理?

確認文件性質與送達日→拍照存證→10日內判斷整體利弊→不利就提書面異議。

Q9怎麼對職權調解方案提異議?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書面異議,表明不同意本方案即可;機關須先報請上級核定。

Q1010日異議期怎麼計算?

從送達次日起算10日,不含收到當天,建議在信封記錄送達日並拍照。

Q11調解不成立後接下來怎麼做?

依第85條之1評估提付仲裁或向法院起訴,先盤點證據與成本再決定。

Q12廠商異議 vs 機關異議差在哪?

廠商直接提書面即可;機關須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準用85-3第二項),實務至少3-5個工作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ption_a_labeloption_aoption_b_labeloption_b
提異議主體廠商直接提出書面異議即可機關須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異議(準用第85條之3第二項)
程序耗時廠商一張書面即可,當日可完成機關核定流程實務上至少3至5個工作天
逾期效果廠商未於10日內異議視為調解成立機關未於10日內完成核定並異議,同樣視為調解成立
異議後果廠商調解視為不成立,案件回原點機關調解視為不成立,案件回原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調停法第17条(調停に代わる決定)— 2週間以内に異議なければ確定する擬制同意の最も近い構造。公共調達分野では建設工事紛争審査会のあっせん・調停
🇰🇷 韓國민사조정법 제30조·제34조(조정을 갈음하는 결정 — 2주 이내 이의 없으면 확정)
🇩🇪 德國GWB §§ 155 ff.(Nachprüfungsverfahren vor der Vergabekammer)— 採購爭議審查機制,惟無「沉默擬制同意」之設計,結構僅部分對應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 Comité consultatif de règlement amiable des différends (CCRA),公共採購爭議友善解決委員會
🇺🇸 美國Contract Disputes Act of 1978 (41 U.S.C. §§ 7101–7109) 及 FAR Part 33 之爭議與 ADR 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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