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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85-3 條(書面調解建議)

  1. 1.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
  2. 2.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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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3 規定調解須雙方合意成立,調解委員並得依職權以申訴會名義發書面調解建議,機關拒絕須報上級核定加書面說明理由。

Q · 機關在採購調解時打死不認錯,廠商有什麼辦法?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3 第二項,調解委員可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機關若不同意,必須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申訴會及廠商說明理由。這道程序把承辦公務員「不敢做主」的擋箭牌拆掉,逼機關高層表態,多數案件因此被推向實質和解。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出了爭議,廠商最怕的不是打不贏,是機關打死不認錯,因為承辦公務員沒人想扛責任。這條就是為了解開這個死結而設計的。第一項說調解要雙方合意才成立,聽起來像廢話,但真正的火力在第二項:調解委員可以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名義,正式發出一份「書面調解建議」。機關想拒絕可以,但代價很高:必須先向上級機關報請核定,還要用書面向申訴會和廠商說明理由。這道程序等於把公務員「我不敢做主」的擋箭牌拆掉,逼機關高層表態。書面建議一發,機關內部的壓力就從承辦人轉到主管身上,承辦人反而有了可以和解的台階。懂這個機制的廠商,會在調解一開始就主動請委員發書面建議;不懂的廠商,乖乖等雙方自己談,談不攏就走仲裁或訴訟,耗個幾年才有結果。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3 為採購履約爭議調解的程序性規範:第一項確立調解須當事人合意始成立;第二項賦予調解委員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之權限,並課予機關拒絕時須報請上級核定及書面說明理由之程序義務,藉提高拒絕成本推動爭議實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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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 85 條之 3 是什麼?

採購履約爭議的書面調解建議制度,讓調解委員可依職權出具官方建議,逼機關高層表態。

Q2什麼是書面調解建議?

調解委員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正式提出的書面意見,機關拒絕須報請上級核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Q3機關可以拒絕書面調解建議嗎?

可以,但代價是必須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申訴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Q4書面調解建議跟一般調解紀錄差在哪?

調解紀錄只是記錄,無強制效果;書面建議是官方出手,強迫機關進入報核加說明程序。

Q5廠商怎麼請調解委員發書面建議?

在調解聲請或第一次會議就向委員表達希望依職權提出書面建議,並備齊爭點整理與證據清單。

Q6調解不成立後可以做什麼?

履約爭議可聲請仲裁或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Q7哪些採購適用這條?

所有用政府預算的採購,包含工程、財物、勞務,公立醫院與國立大學採購亦適用。

Q8書面調解建議有時效限制嗎?

本條無特定時效;但調解不成立後仲裁或訴訟仍受相關請求權消滅時效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ritten_recommendationmediation_record
提出主體調解委員依職權,以申訴會名義僅記錄雙方陳述
法律效果機關拒絕須報上級核定加書面說明無強制效果
對機關壓力壓力轉移至主管/首長停留在承辦人
後續證據價值報核公文可作仲裁訴訟佐證證據價值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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