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8 條(申訴之審議及完成審議之期限)
- 1.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 2.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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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78 條規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須於收受申訴書次日起 40 日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 40 日,機關則須 10 日內陳述意見。
Q · 提了採購申訴,多久會有結果?
依政府採購法第 78 條,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 40 日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 40 日,最長 80 日;加上招標機關 10 日的書面陳述期,實務上約三個月內可拿到審議判斷。比起行政訴訟動輒兩年,時效優勢明顯。
白話解讀
採購申訴不是無期徒刑,它有明確的時鐘。78 條設定了一個三段式時程:廠商送出申訴書時同步送副本給招標機關,機關從收受副本的次日起 10 天內必須書面陳述意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從收受申訴書的次日起 40 天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40 天。也就是說,最慢 80 天加上機關的 10 天陳述期,大約三個月內你會拿到審議判斷。這個節奏感非常重要:它讓廠商不會像行政訴訟那樣等上一兩年,標案可能還沒執行完爭議就解決了。但也代表你必須在申訴書階段就把牌打完,沒有時間分段補件。對機關來說,10 天的陳述期是死線,逾期不陳述委員會可以直接就申訴書所載事實審議,等於默認申訴廠商的主張。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78 條為採購申訴的程序時程規範,設定三段時鐘:廠商提申訴時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自收受副本次日起 10 日內書面陳述意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自收受申訴書次日起 40 日內完成審議並得延長 40 日,構成採購爭議快速救濟的核心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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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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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採購申訴多久會有結果?▾
原則 40 日內,必要時延長 40 日,加機關 10 日陳述期,約三個月。
Q2機關沒在 10 天內陳述意見會怎樣?▾
委員會可直接就申訴書所載事實審議,並於判斷書記載機關逾期,成為後續訴願程序瑕疵證據。
Q340 天是固定上限嗎?▾
不是,必要時得延長 40 日一次,複雜技術爭議幾乎都會延長。
Q4申訴書副本一定要送招標機關嗎?▾
是,第 78 條明定廠商提申訴時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建議雙掛號保留回執。
Q5審議期間還能補充證據嗎?▾
實務上委員會多會受理補充,但主要論點仍以原申訴書為準,沒有分段補件的設計。
Q6採購申訴跟行政訴訟差多久?▾
申訴約三個月、行政訴訟常達兩到三年,差一個數量級。
Q7延長 40 天時委員會會通知嗎?▾
會發延長審議期限通知,收到時可同步詢問延長理由,常透露委員會初步看法。
Q8期間怎麼起算?含例假日嗎?▾
自收受文件之次日起算,始日不算入,但期間含例假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採購申訴審議 | 行政訴訟 |
|---|---|---|
| 救濟管道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行政法院 |
| 審理期限 | 40 日(得延長 40 日) | 無法定短期限,常 1-3 年 |
| 機關陳述期 | 10 日(逾期可直接審議) | 依訴訟程序 |
| 對標案影響 | 判斷常能即時影響採購進度 | 標案多已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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