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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78 條(申訴之審議及完成審議之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並將判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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