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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77 條(申訴書應載明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居所。 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年、月、日。
  2. 申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
  3.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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