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7 條(申訴書應載明事項)
- 1.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年、月、日。
- 2.申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
- 3.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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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77 條規定申訴須提申訴書,載明廠商資訊、原異議機關、事實理由、證據及年月日並簽章,缺漏者命補正。
Q · 政府採購申訴書要寫什麼?沒寫齊會被退件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77 條,申訴必須提出申訴書,並載明五項應記載事項:一、申訴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資料;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四、證據;五、年月日,且須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形式不全不會直接駁回,而是依第 79 條由審議委員會命補正。委任代理人者須檢附委任書,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撤回、和解、捨棄等重大行為需特別授權。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的申訴程序是一場戰爭,你送出去的那份申訴書就是你的作戰地圖。這份文件的形式要件不是官僚的刁難,而是決定審議委員「看不看得懂你在主張什麼」的關鍵。77 條要求你的申訴書必須載明五件事:廠商資訊、原受理異議的機關、事實及理由、證據、年月日,還要你親筆簽名或蓋章。看起來簡單,但魔鬼藏在「事實及理由」跟「證據」這兩項裡。你要把機關的處理結果哪裡違法違規講清楚,還要附上支持你的具體文件(招標公告、評選紀錄、會議逐字稿、其他廠商的資格證明)。代理人制度可以讓你委任律師或採購專業人員代寫代送,但委任書必須檢附,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的代理權範圍(像是撤回、和解、捨棄這類重大決定需要特別授權)。這條看起來是形式規定,實際上是「你會不會打申訴」的第一道篩選。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77 條為採購申訴的形式要件規範,要求廠商不服異議處理結果時須提出載明五項法定事項並簽章之申訴書,並開放委任代理人;其性質屬程序門檻條款,與第 76 條(申訴權與時限)、第 79 條(補正)、第 80 條(審議程序)共同構成採購爭議救濟的書面審議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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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沒有律師,自己寫申訴書會不會被委員看不起?▾
不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不是法院,審議重點是採購程序有沒有瑕疵,不是法律文書寫得多漂亮。很多廠商負責人因為對標案細節掌握完整,自己寫的申訴書反而比律師代寫更打動委員。重點是按第 77 條載明五項應記載事項、證據編號清楚。實務上委員偏好「事實時間軸+違法事項對照表+證據清單」這種結構化呈現。
Q2委任代理人要注意什麼?業務主管可以當代理人嗎?▾
可以委任任何人當代理人,但必須檢附委任書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撤回申訴、和解、捨棄、認諾、選任代理人這類重大決定,代理人必須有特別委任才能做;若委任書只寫「代理一切事務」而未特別載明,這些行為不生效。建議在委任書上把特別委任事項全部列出並勾選,避免日後要和解時還得補委任書。
Q3申訴書沒寫齊會被駁回嗎?▾
不會直接駁回。依第 79 條,申訴書形式要件不備時,委員會會命你於一定期間內補正,通常 7 到 14 日;逾期未補正才會不予受理。但補正會拖延審議時程,仍以一次寫齊為宜。
Q4政府採購法第 77 條是什麼?▾
規範申訴的形式要件,要求提出載明五項事項並簽章的申訴書,是採購救濟的書面門檻。
Q5申訴書要載明哪五項?▾
廠商資訊、原受理異議機關、事實及理由、證據、年月日,並簽名或蓋章。
Q6什麼是特別委任?▾
準用民訴 70 條,撤回、和解、捨棄、認諾等使案件終結的行為,代理人須委任書特別授權才生效。
Q7異議和申訴差在哪?▾
異議向招標機關提出,不服異議結果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兩者法源與審查方式不同。
Q8政府採購申訴書怎麼寫?▾
基本資料條列 → 寫對原異議機關全名 → 事實照時間軸 → 違法理由對應條次 → 證據編號 → 簽章或附委任書。
Q9申訴的證據要附到什麼程度?▾
因採書面審議,須附招標公告、評選紀錄、函文等實體文件,每份編號並註明待證事實,寧多勿少。
Q10委任代理人申訴怎麼辦?▾
檢附委任書並載明代理人資料,特別委任事項逐項勾選,避免日後和解需補件。
Q11申訴有時間限制嗎?▾
依第 76 條須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次日起 15 日內提出,形式不全者補正期間由委員會定之。
Q12申訴 vs 異議哪個先?▾
先向招標機關異議(第 75 條),不服異議處理或機關逾期才申訴(第 76、77 條),順序不可顛倒。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異議 | 申訴 |
|---|---|---|
| 提出對象 | 原招標機關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 法源 | 第 75 條 | 第 76、77 條 |
| 形式要件 | 相對寬鬆 | 第 77 條五項應記載事項+簽章 |
| 審議方式 | 機關內部處理 | 委員會書面審議為原則(第 80 條) |
| 補正機制 | 依機關規定 | 第 79 條命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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