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7 條(申訴書應載明事項)
- 1.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 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年、月、日。
- 2.申訴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
- 3.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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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77 條規定申訴須提申訴書,載明廠商資訊、原異議機關、事實理由、證據及年月日並簽章,缺漏者命補正。
Q · 政府採購申訴書要寫什麼?沒寫齊會被退件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77 條,申訴必須提出申訴書,並載明五項應記載事項:一、申訴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資料;二、原受理異議之機關;三、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四、證據;五、年月日,且須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形式不全不會直接駁回,而是依第 79 條由審議委員會命補正。委任代理人者須檢附委任書,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撤回、和解、捨棄等重大行為需特別授權。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的申訴程序是一場戰爭,你送出去的那份申訴書就是你的作戰地圖。這份文件的形式要件不是官僚的刁難,而是決定審議委員「看不看得懂你在主張什麼」的關鍵。77 條要求你的申訴書必須載明五件事:廠商資訊、原受理異議的機關、事實及理由、證據、年月日,還要你親筆簽名或蓋章。看起來簡單,但魔鬼藏在「事實及理由」跟「證據」這兩項裡。你要把機關的處理結果哪裡違法違規講清楚,還要附上支持你的具體文件(招標公告、評選紀錄、會議逐字稿、其他廠商的資格證明)。代理人制度可以讓你委任律師或採購專業人員代寫代送,但委任書必須檢附,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的代理權範圍(像是撤回、和解、捨棄這類重大決定需要特別授權)。這條看起來是形式規定,實際上是「你會不會打申訴」的第一道篩選。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77 條為採購申訴的形式要件規範,要求廠商不服異議處理結果時須提出載明五項法定事項並簽章之申訴書,並開放委任代理人;其性質屬程序門檻條款,與第 76 條(申訴權與時限)、第 79 條(補正)、第 80 條(審議程序)共同構成採購爭議救濟的書面審議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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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申訴書要載明哪五項?▾
廠商資訊、原受理異議機關、事實及理由、證據、年月日,並簽名或蓋章。
Q2申訴書沒寫齊會被駁回嗎?▾
不會直接駁回,依第 79 條由委員會命補正,逾期未補才不受理。
Q3申訴可以委任律師或他人代送嗎?▾
可以,但須檢附委任書並準用民訴第 70 條,重大行為要特別授權。
Q4申訴和異議有什麼不同?▾
異議向招標機關提出,不服異議結果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5申訴的證據要附到什麼程度?▾
因採書面審議為原則,須附招標公告、評選紀錄等實體文件,寧多勿少。
Q6代理人沒附委任書怎麼辦?▾
委員會會命補正委任書,補正前重大程序行為效力待定。
Q7申訴要在多久內提出?▾
依第 76 條須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次日起 15 日內提出。
Q8自己寫申訴書會不會吃虧?▾
不會,委員會審查程序瑕疵而非文書美感,結構化呈現比律師代寫更有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異議 | 申訴 |
|---|---|---|
| 提出對象 | 原招標機關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 法源 | 第 75 條 | 第 76、77 條 |
| 形式要件 | 相對寬鬆 | 第 77 條五項應記載事項+簽章 |
| 審議方式 | 機關內部處理 | 委員會書面審議為原則(第 80 條) |
| 補正機制 | 依機關規定 | 第 79 條命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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