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6 條
- 1.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 2.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 3.第二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 4.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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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結果不服,應於收受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書面申訴。
Q · 政府標案異議被駁回,下一步要怎麼救濟?
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應自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中央機關案件向主管機關所設委員會,地方機關案件向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委員會。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的爭議,不受公告金額以上門檻限制。
白話解讀
當你跟政府做生意遇到爭議,走的不是你想像的那條路。打民事訴訟?法院沒管轄權。直接提行政訴訟?要先繞一圈。76 條告訴你:政府採購有自己的快速通道,叫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裡面有採購專家、律師、學者,他們看得懂標書、知道實務慣例,處理速度比法院快得多。但這個通道有一個致命的時間壓力:收到異議處理結果的次日起 15 日內必須以書面申訴,錯過就只能打訴願跟行政訴訟的漫長戰役。中央機關案件向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申訴審議委員會,地方機關案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設的委員會。2019 年還開了一個後門:押標金爭議不受公告金額以上的門檻限制,就算是小案子被不當扣押標金,也能申訴到底。這是專為承接政府標案的廠商打造的救濟管道,不用這個管道,等於主動放棄最快最專業的翻盤機會。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76條為採購爭議的二階段救濟規定:在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第75條)後,廠商若不服處理結果或機關逾期未處理,得於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具採購專業的委員審議,其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本條並設有誤向他機關申訴的容錯機制與押標金爭議的門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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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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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申訴期限是幾天?▾
自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機關逾期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始日不計入。
Q2採購申訴要向誰提出?▾
中央機關案件向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設委員會,地方機關向該地方政府所設委員會。
Q3機關不回覆異議可以直接申訴嗎?▾
可以。機關逾第75條第二項期限不處理,自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內可逕行申訴。
Q4押標金被沒收但案子很小能申訴嗎?▾
可以。第四項明文押標金爭議不受公告金額以上門檻限制。
Q5申訴書寄錯機關會失權嗎?▾
不會。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且收件機關應3日內移送。
Q6採購申訴和訴願差在哪?▾
申訴由採購專業委員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可直接提行政訴訟,省去訴願。
Q7申訴審議要多久?▾
依第78條原則上自收受次日起40日內完成審議,得延長一次。
Q8申訴審議判斷有什麼效力?▾
依第83條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申訴 | 訴願 | 行政訴訟 |
|---|---|---|---|
| 受理機關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採購專家) | 一般訴願審議委員會 | 行政法院 |
| 審查專業度 | 高(採購實務專家) | 中(綜合行政) | 法官(法律) |
| 期限 | 收受次日起15日內提起 | 原則30日內 | 依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 |
| 效力定位 |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第83條) | 訴願決定 | 確定判決 |
| 後續救濟 | 不服得逕提行政訴訟 | 不服得提行政訴訟 | 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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