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政府採購法76

快速跳轉
  1. 1.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2. 2.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3. 3.第二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4. 4.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結果不服,應於收受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書面申訴。

Q · 政府標案異議被駁回,下一步要怎麼救濟?

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書面申訴

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對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應自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中央機關案件向主管機關所設委員會,地方機關案件向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委員會。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的爭議,不受公告金額以上門檻限制。

白話解讀

當你跟政府做生意遇到爭議,走的不是你想像的那條路。打民事訴訟?法院沒管轄權。直接提行政訴訟?要先繞一圈。76 條告訴你:政府採購有自己的快速通道,叫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裡面有採購專家、律師、學者,他們看得懂標書、知道實務慣例,處理速度比法院快得多。但這個通道有一個致命的時間壓力:收到異議處理結果的次日起 15 日內必須以書面申訴,錯過就只能打訴願跟行政訴訟的漫長戰役。中央機關案件向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申訴審議委員會,地方機關案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設的委員會。2019 年還開了一個後門:押標金爭議不受公告金額以上的門檻限制,就算是小案子被不當扣押標金,也能申訴到底。這是專為承接政府標案的廠商打造的救濟管道,不用這個管道,等於主動放棄最快最專業的翻盤機會。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76條為採購爭議的二階段救濟規定:在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第75條)後,廠商若不服處理結果或機關逾期未處理,得於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由具採購專業的委員審議,其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本條並設有誤向他機關申訴的容錯機制與押標金爭議的門檻豁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提異議後機關一直不回我怎麼辦?

依第75條機關應自收受異議次日起15日內處理,逾期不處理者,第76條第一項給你出路:自期限屆滿次日起15日可直接申訴。建議異議以存證信函或雙掛號寄出保留收受日期證據。

Q2申訴跟訴願、行政訴訟差在哪?可以直接打行政訴訟嗎?

採購爭議原則上要先走申訴,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第83條),不服可直接提行政訴訟,省去訴願。申訴委員多為採購專家,實務掌握度遠高於一般訴願會。

Q3押標金被沒收但案子很小,還能申訴嗎?

可以。2019年修法新增第四項,押標金不發還或追繳爭議不受公告金額以上限制,金額再小都能申訴,勝率遠高於訴願。

Q4我誤把申訴書寄到原招標機關,是不是就超過期限了?

沒有。第二項規定誤向其他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第三項並要求收件機關3日內移送。雖有容錯,仍建議一次寄對管轄委員會以免處理延後。

Q5政府採購申訴期限是幾天?

自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機關逾期屆滿之次日起15日內,始日不計入,逾期只能改走訴願與行政訴訟。

Q6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是什麼?

由採購、法律、學者專家組成的準司法機構,審議採購爭議,其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Q7什麼叫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採購金額達主管機關公告門檻以上者,本條救濟原則上以此為適用範圍,但押標金爭議例外不受限。

Q8採購申訴和履約爭議調解差在哪?

招標決標爭議走申訴(公法救濟),履約爭議走第85條之1調解(私權),兩者管道完全不同。

Q9政府標案異議被駁回怎麼申訴?

標記15日死線→判斷中央或地方管轄委員會→依第77條備齊申訴書→送件,押標金爭議直接申訴。

Q10申訴要向哪個委員會提出?

中央機關採購向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設委員會,地方機關向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委員會。

Q11機關不處理異議怎麼算申訴期限?

自第75條第二項15日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15日,機關拖延本身就是你提申訴的理由。

Q12申訴要花多少錢?

申訴另定有審議費用,遠低於行政訴訟裁判費,且可不委任律師自行提出,成本與門檻較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受理機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採購專家)一般訴願審議委員會行政法院
審查專業度高(採購實務專家)中(綜合行政)法官(法律)
期限收受次日起15日內提起原則30日內依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
效力定位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第83條)訴願決定確定判決
後續救濟不服得逕提行政訴訟不服得提行政訴訟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申訴

受理機關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採購專家)
審查專業度
高(採購實務專家)
期限
收受次日起15日內提起
效力定位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第83條)
後續救濟
不服得逕提行政訴訟

訴願

受理機關
一般訴願審議委員會
審查專業度
中(綜合行政)
期限
原則30日內
效力定位
訴願決定
後續救濟
不服得提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

受理機關
行政法院
審查專業度
法官(法律)
期限
依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
效力定位
確定判決
後續救濟
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政府調達に関する苦情処理手続(政府調達苦情検討委員会 CHANS)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제28조의2(국가계약분쟁조정위원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55-58条(质疑与投诉)
德國GWB §§ 155 ff.(Vergabenachprüfungsverfahren, Vergabekammer)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 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551-1(référé précontractuel)
美國Competition in Contracting Act, 31 U.S.C. §§ 3551–3556(GAO bid prote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3

(0870501 制定)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116 修正)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明定申訴期間之計算,始日不算入。   二、參酌訴願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如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表明不服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爰增訂第二項。   三、為使申訴案件儘速獲得處理,明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收受申訴書,應於三日內移送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爰增訂第三項。

(1080430 修正)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第二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四項,廠商不服機關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依第一項規定,須該採購案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始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否則申訴不受理。目前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已有認為此類案件廠商雖不得申訴,但得提起訴願。考量受理訴願機關係以處理其主管法規之訴願為主,且同類爭議案件因金額分由不同之救濟程序處理,亦不合理,爰對於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案件,定明不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087050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116 修正)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明定申訴期間之計算,始日不算入。   二、參酌訴願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如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表明不服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爰增訂第二項。   三、為使申訴案件儘速獲得處理,明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收受申訴書,應於三日內移送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爰增訂第三項。

(1080430 修正)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四項,廠商不服機關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依第一項規定,須該採購案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始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否則申訴不受理。目前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已有認為此類案件廠商雖不得申訴,但得提起訴願。考量受理訴願機關係以處理其主管法規之訴願為主,且同類爭議案件因金額分由不同之救濟程序處理,亦不合理,爰對於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案件,定明不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