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31 條
- 1.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 2.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3.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 4.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5.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 6.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廠商有虛偽投標、借牌等七款情形之一者,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得追繳,時效 5 年、絕對上限 15 年。
Q · 押標金已經退還給我了,政府還能反過來追討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廠商有虛偽投標、借牌、得標拒簽約等七款情形之一者,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2019 年修法後追繳定性為「公法上請求權」,機關以行政處分即可追討,不必另提民事訴訟。請求權因 5 年不行使而消滅,但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 15 年者,絕對不得行使。
白話解讀
押標金這個詞你可能聽過,但沒人告訴你它可以怎麼被「吃掉」,甚至在錢早已退還給你之後還被倒抽回去。這條法律的核心是七個地雷:用假文件投標、借別人的名義投標、讓別人借你的名義投標、冒用他人名義、得標後拒簽約、得標後沒繳保證金、對採購人員行賄、其他影響採購公正的行為。踩到任何一款,政府不只沒收押標金,還可以反過來向你追繳,就算錢已經退回到你口袋,政府也能在事後追討。2019年大修之後更狠:追繳押標金被定性為「公法上請求權」,意思是政府直接用行政處分就能追討,不用跟你打民事官司。時效是5年,但不是從開標日單純起算。如果政府「知道或可得知悉」違規原因的時間是在後面,時效從那天才開始。最後有個絕對期限15年:從廢標、不予開標、決標日起15年內,這顆炸彈隨時可能引爆。你以為時間會沖淡一切,這條告訴你,錯誤會追你15年。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為押標金發還與追繳的核心規範:原則上機關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廠商的押標金,但廠商有七款違規情形之一者,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追繳屬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5 年、絕對期限 15 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投標時用了關係企業的實績,算不算虛偽不實?▾
要看你怎麼呈現。如果把關係企業的實績寫成「本公司實績」,就是第一款的虛偽不實,明確踩線;若明確標註「關係企業實績」並符合招標文件允許的資格認定方式,就不算。很多廠商栽在「自認為清楚、其實很模糊」的呈現上,投標文件描述能清楚就清楚。
Q2被追繳押標金後我可以打官司嗎?▾
可以,而且這是公法訴訟不是民事訴訟。機關的追繳通知是行政處分,30 日內可提訴願,駁回後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關鍵戰場通常不是「有沒有踩線」,而是時效計算與行政程序是否完備,找熟行政訴訟的律師比一般執業律師有效得多。
Q3已經被追繳過一次,後來還會有什麼後果?▾
最怕的不是錢,是停權。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符合該條情形的廠商,機關會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刊登後 1 到 3 年內所有政府標案都不能投標。押標金是一次性損失,停權卻可能讓仰賴政府案子的公司直接倒閉,收到追繳通知時要同時注意有沒有附加刊登公報的預告。
Q4押標金什麼情況會被沒收?▾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列七款:虛偽文件投標、借牌或容許借牌、冒名投標、得標拒簽約、未繳足保證金、對採購人員行賄、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
Q5押標金是什麼?跟保證金差在哪?▾
押標金是投標時繳交、擔保投標誠信,得標前的擔保;保證金(履約、預付款保證金)是得標後擔保契約履行,兩者時點與功能不同。
Q6什麼叫追繳是公法上請求權?▾
指機關得以單方行政處分行使的金錢請求權,不必另提民事訴訟,廠商不服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Q7虛偽不實文件投標跟偽造文書罪差在哪?▾
第 31 條是行政上沒收追繳,只要文件內容與事實不符即可;偽造文書是刑事犯罪,要件更嚴。同一行為可能同時觸發兩者。
Q8被追繳押標金怎麼救濟?▾
確認踩哪一款 → 檢視時效起算日 → 確認是否逾 15 年 → 30 日內提訴願 → 駁回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Q9追繳押標金的金額怎麼算?▾
未依招標文件繳納者,依招標文件規定額度;為標價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算時,以預算金額代之。
Q10押標金追繳的時效從哪天起算?▾
未繳納者自開標日、已發還者自發還日、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該時起算,5 年消滅、15 年絕對期限。
Q11怎麼證明自己沒有虛偽不實?▾
保留投標文件原始憑證、實績歸屬標註、與招標文件資格認定方式比對,主張描述真實且符合允許方式。
Q12押標金追繳 vs 第 101 條停權哪個嚴重?▾
追繳是一次性金錢損失,停權是刊登公報後 1 至 3 年禁止投標,對倚賴政府標案的公司殺傷力更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時效起算日 |
|---|---|
|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押標金 | 自開標日起算 |
| 機關已發還押標金 | 自發還日起算 |
| 追繳原因發生在後 | 自原因發生時起算 |
| 追繳原因可得知悉在後 | 自可得知悉時起算(常見爭點)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