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31 條
- 1.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 2.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 3.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 4.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5.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 6.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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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廠商有虛偽投標、借牌等七款情形之一者,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得追繳,時效 5 年、絕對上限 15 年。
Q · 押標金已經退還給我了,政府還能反過來追討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廠商有虛偽投標、借牌、得標拒簽約等七款情形之一者,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2019 年修法後追繳定性為「公法上請求權」,機關以行政處分即可追討,不必另提民事訴訟。請求權因 5 年不行使而消滅,但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 15 年者,絕對不得行使。
白話解讀
押標金這個詞你可能聽過,但沒人告訴你它可以怎麼被「吃掉」,甚至在錢早已退還給你之後還被倒抽回去。這條法律的核心是七個地雷:用假文件投標、借別人的名義投標、讓別人借你的名義投標、冒用他人名義、得標後拒簽約、得標後沒繳保證金、對採購人員行賄、其他影響採購公正的行為。踩到任何一款,政府不只沒收押標金,還可以反過來向你追繳,就算錢已經退回到你口袋,政府也能在事後追討。2019年大修之後更狠:追繳押標金被定性為「公法上請求權」,意思是政府直接用行政處分就能追討,不用跟你打民事官司。時效是5年,但不是從開標日單純起算。如果政府「知道或可得知悉」違規原因的時間是在後面,時效從那天才開始。最後有個絕對期限15年:從廢標、不予開標、決標日起15年內,這顆炸彈隨時可能引爆。你以為時間會沖淡一切,這條告訴你,錯誤會追你15年。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為押標金發還與追繳的核心規範:原則上機關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廠商的押標金,但廠商有七款違規情形之一者,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追繳屬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5 年、絕對期限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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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押標金什麼情況會被沒收?▾
七款情形:虛偽不實文件投標、借牌或容許他人借牌、冒名投標、得標拒簽約、未繳足保證金、對採購人員行賄、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採購公正的行為。
Q2押標金已經退還還會被追討嗎?▾
會。2019 年修法後追繳是公法上請求權,機關用行政處分就能向你追回已發還的押標金。
Q3追繳押標金的時效多久?▾
5 年消滅時效,但有 15 年絕對期限,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算。
Q4投標文件灌水算不算虛偽不實?▾
算。實績、資本額、人員資歷只要與事實不符就落入第一款,不需要到偽造文書程度。
Q5被追繳押標金可以打官司嗎?▾
可以,且是行政訴訟。30 日內提訴願,駁回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Q6借牌投標只有出借方會被罰嗎?▾
不是。借用他人名義與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雙方押標金都不予發還。
Q7追繳金額怎麼算?▾
未依招標文件繳納者依文件規定額度;為標價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算時,以預算金額代之。
Q8押標金被沒收後還有別的後果嗎?▾
可能併同採購法第 101 條停權處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 1 至 3 年不得投標,殺傷力遠大於沒收本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時效起算日 |
|---|---|
|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押標金 | 自開標日起算 |
| 機關已發還押標金 | 自發還日起算 |
| 追繳原因發生在後 | 自原因發生時起算 |
| 追繳原因可得知悉在後 | 自可得知悉時起算(常見爭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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