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招標文件或政府採購法情形,應即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並依職權為處理,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會議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招標文件或政府採購法情形,應即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並依職權為處理,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招標文件或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情形,應即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並依職權為處理,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採購,於開標及審標作業發現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及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應依上開規定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不予開標決標及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前揭規定之適用要件除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須經第1審為有罪判決外,餘並未以司法機關起訴或判決為要件,合先敘明。二、機關發現廠商有旨揭情形,就其行政責任部分,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第36條至第43條)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例如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場陳述意見或提供必要之資料),並依個案實際情形審認核處。又上開行政調查結果之審認(採購法第31條、第50條及第101條),不受刑事起訴或判決拘束(例如涉及借牌情事,機關行政調查結果,不以廠商被起訴或受有罪判決為要件,行政法院59年判字第410號判決參照)。如廠商依機關調查通知陳述意見無法合理說明(說明不合理或未予說明)以供機關認定該等廠商無違反招標文件或無不法情事者,機關得本權責認定依法處置。本會112年1月19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035號函併請參照。三、至廠商對於機關上開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不予開標決標及通知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處分不服,得依採購法規定之救濟程序提出異議及申訴,併予敘明。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