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32 條(保證金之抵充及擔保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或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約責任、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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