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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32 條(保證金之抵充及擔保責任)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或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約責任、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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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32 條要求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明定保證金不發還的事由、違約責任與抵充範圍,扣款規則依招標文件而定。

Q · 保證金被政府扣住不還,依據是什麼?

依政府採購法第 32 條,機關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定保證金不發還的事由、所涉違約責任、抵充範圍及擔保者責任。換言之,扣款規則不是法律直接列舉,而是寫在每一份招標文件裡。得標廠商一旦投標並簽約,這些條款就成為履約的遊戲規則,常見如工程延誤按比例扣、轉包全扣、驗收不通過全扣,履約前務必逐條確認。

白話解讀

投標過程你緊張,但真正的考驗其實從得標後才正式開始。這條規定處理的就是得標後這一段:保證金在什麼情況下政府可以不還給你。本條乍看簡單,只要求機關在招標文件裡寫清楚四件事:哪些事由會導致保證金被抵扣、這些事由涉及什麼違約責任、保證金可以抵充哪些損失、擔保人的責任範圍到哪裡。但這條的殺傷力藏在「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這幾個字。意思是招標文件一旦寫進去,這些條款就變成你履約時的法定遊戲規則,不能事後主張「我沒看仔細」。實務上機關的保證金不發還條款涵蓋範圍極廣:工程延誤按比例扣、品質不達標全扣、停工超過一定天數全扣、轉包發現全扣。得標廠商常犯的錯是只看預算、沒看罰則,簽約後才驚覺押在機關手裡的保證金是一顆隨時可以被引爆的炸彈。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32 條為履約保證金的抵充與擔保責任規範,要求機關在招標文件中具體規定保證金不發還的事由、違約責任、抵充範圍及擔保者責任,使保證金的扣減規則以招標文件為依據,而非由法律統一列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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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保證金被扣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爭執。先取得書面扣款依據,比對招標文件條款是否涵蓋該事由,超出範圍或扣款過高可主張返還,並循第 85 條之 1 聲請履約爭議調解。

Q2履約保證金不發還的事由有哪些?

法律未列舉,由機關寫在招標文件,常見為工程延誤、轉包、停工逾期、驗收不通過、違約終止契約等。

Q3招標文件的保證金條款可以協商嗎?

投標前後不能個別協商以維公平,但投標截止前可依第 41 條提出疑義;得標後簽約前的短暫空檔有微調細節的實務空間。

Q4保證金被扣多了怎麼救濟?

扣款超過機關實際損害的部分可主張過高酌減,最快管道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聲請履約爭議調解。

Q5轉包會被沒收保證金嗎?

若招標文件明定轉包為不發還事由,依本條授權即可沒收全額,並可能依第 101 條停權。

Q6驗收不通過保證金會全扣嗎?

視招標文件的條款寬嚴而定,關鍵在「驗收不通過」是否被列為全額不發還事由及其認定標準。

Q7保證金抵充範圍是什麼?

指保證金可用以沖抵廠商違約所生的損害賠償、應付款項或機關代為履行的費用,範圍由招標文件敘明。

Q8擔保者的擔保責任到哪裡?

以連帶保證或保證保險擔保者,於招標文件約定事由發生時,依約定範圍履行擔保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繳納時點投標時得標簽約時
目的擔保投標誠信擔保履約完成
發還規則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廠商(第 31 條)履約完成後發還,不發還事由依招標文件(第 32 條)
法源政府採購法第 30、31 條政府採購法第 30、32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美國FAR Part 28(Bonds and Insurance)/Miller Act(履約保證 performance 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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