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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聯合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要旨

機關辦理聯合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聯合採購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6年11月28日輔綜字第1060095126號書函及同年12月15日傳真。二、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招標公告」之「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欄位,係指招標機關整合其他機關之採購需求,研擬採購計畫,編列預算訂定招標文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聯合採購。本會103年6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300214070號函說明四已有載明:「……整合所屬機關需求數量辦理聯合採購,不另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公開於本會網站)。三、茲提供意見如下:(一)招標機關得整合其他機關之採購需求辦理聯合採購,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1、採購方式: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及第65條規定,採開口契約、複數決標。2、採購需求:整合那些機關之採購需求。3、採購數量:各需求機關之採購數量為何。4、訂約機關:由招標機關訂約,或由各需求機關分別各自訂約。5、履約保證金收取:由招標機關收取履約保證金,或由各需求機關分別收取各自之履約保證金。6、履約管理、驗收:由招標機關辦理履約管理及驗收,或由各需求機關分別各自辦理履約管理及驗收。(二)有關監辦作業:1、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階段:可由招標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2、驗收階段:(1)如係由招標機關辦理驗收,可由招標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2)如係由各需求機關各自辦理驗收:可由各需求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三)有關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1、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階段事項:可由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2、履約管理及驗收階段事項:(1)由招標機關訂約者,可由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2)由各需求機關分別各自訂約者,可由各需求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正本: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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