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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答復臺灣省政府所提「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建議暨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答復臺灣省政府所提「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建議暨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檢送「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建議暨疑義表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府建四字第五七三八六號函。正本:臺灣省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本函附件基隆港務局問題一之答復,請依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二三五九號函頒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2.教育廳問題一之答復,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已有規定。3.手工業研究所問題二之答復,「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所述原「第二條第二項」修正為「第三條」。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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