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及本會統一履約保證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貴府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及本會統一履約保證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及本會統一履約保證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府106年3月3日府採購字第1060042140號函辦理。二、有關貴府所提旨揭建議,本會意見如下:(一)經查保險業現行銷售之「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係屬損害填補性質,與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所定「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之承保範圍及理賠基礎存有差異,查工程會98年12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800563540號函所附該會96年2月1日召開「研商政府採購與保險有關問題會議」業已紀錄在案。(二)茲因保險業係基於保險損害填補原則及風險承受程度研發保險商品,截至目前並未開發前開符合政府採購法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之相關商品。爰請貴府於廠商以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時,依工程會90年9月14日(90)工程企字第90035618號令、96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1053號函及98年12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800563540號函審查保險單內容是否符合採購契約約定,以避免機關權益受損。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