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停工期間逾六個月是否得以先予退還工程履約保證金及工程保留款,俟復工時再辦理繳回之疑義
要旨
停工期間逾六個月是否得以先予退還工程履約保證金及工程保留款,俟復工時再辦理繳回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院對於「停工期間逾六個月是否得以先予退還工程履約保證金及工程保留款,俟復工時再辦理繳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八投醫總字第四一七五號函。二、 旨揭履約保證金,得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其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之規定辦理;至於工程保留款得否先予退還再繳回,政府採購法並無相關規定,建議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六十九點規定辦理。正本: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副本:行政院衛生署、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