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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液化石油氣採購,依國際交易慣例,將廠商之電傳或交換電文視為正式文件者,本會無意見。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辦理液化石油氣採購,依國際交易慣例,將廠商之電傳或交換電文視為正式文件者,本會無意見。

內容

主旨:貴公司辦理液化石油氣採購,依國際交易慣例,將廠商之電傳或交換電文視為正式文件者,本會無意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八九)油業89060027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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