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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液化石油氣採購,依國際交易慣例,將廠商之電傳或交換電文視為正式文件者,本會無意見。
要旨
辦理液化石油氣採購,依國際交易慣例,將廠商之電傳或交換電文視為正式文件者,本會無意見。
內容
主旨:貴公司辦理液化石油氣採購,依國際交易慣例,將廠商之電傳或交換電文視為正式文件者,本會無意見。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八九)油業89060027號函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