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所辦理「103年度民雄鄉轄內路燈委外修護」採購案,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所辦理「103年度民雄鄉轄內路燈委外修護」採購案,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貴所辦理「103年度民雄鄉轄內路燈委外修護」採購案,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所106年11月8日嘉民鄉公字第1060022935號函。二、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情形,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1條第2項已有規定,併請查察本會89年1月1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318號函。三、來函說明五所稱旨揭採購案得標廠商係新設立廠商,惟據嘉義縣審計室106年8月16日函所述該得標廠商以變更商號名稱及變更統一編號方式,於拒絕往來期間投標旨揭採購案,另來函所附嘉義縣政府檢送其商業登記抄本載明該廠商已於102年8月28日申請歇業(註銷)。請查察本案得標廠商究以變更名稱及統一編號之商號或以新設立商號投標。四、廠商如以新設立商號投標,不得使用或主張該歇業前同名商號名義之任何證明或文件(如歇業前商號具有之任何資格或實績等),如有不實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情形,請查察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本會94年1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400024600號函說明二、105年5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500145150號函訂定之「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八、(二)及本會105年7月21日工程企字第10500229450號函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執行注意事項」(上開本會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併請查察。五、本會105年7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500178620號函所述係「公司」組織型態之情形。併請查察經濟部89年9月20日經商字第89218682號及94年10月7日經商字第09400170150號函(公開於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如有疑義,建請洽商業登記法主管機關經濟部。正本: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備註】「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業經本會108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778號函修正;「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執行注意事項」業經本會108年12月5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514號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