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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關於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4年3月4日府授工採字第1143005578號函。二、採購法第76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第1項)。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第4項)。」三、所詢疑義,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廠商依採購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提出異議,如其爭議非屬採購法第31條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依上開規定,廠商不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立法理由載明係考量廠商權益保護與相關作業成本、採購效率間,能取得平衡。廠商參與採購之救濟,採購法既已明定救濟程序及救濟終局層級,自不得認依法不允許申訴者得循其他救濟程序。爰機關依旨揭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除有採購法第76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外,尚無須附記救濟教示內容。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