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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關於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4年3月4日府授工採字第1143005578號函。二、採購法第76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第1項)。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第4項)。」三、所詢疑義,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廠商依採購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提出異議,如其爭議非屬採購法第31條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依上開規定,廠商不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立法理由載明係考量廠商權益保護與相關作業成本、採購效率間,能取得平衡。廠商參與採購之救濟,採購法既已明定救濟程序及救濟終局層級,自不得認依法不允許申訴者得循其他救濟程序。爰機關依旨揭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除有採購法第76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外,尚無須附記救濟教示內容。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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