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標廠商資格及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事宜
要旨
投標廠商資格及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事宜
內容
主旨:有關投標廠商資格疑義乙節,查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可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有本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之情形,可依本法第六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新(八八)字第○七三號函。二、 機關依規定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三、 如所訂定之廠商資格,非屬其他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身分、能力或資格者(例如實績、財力證明等),廠商得以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正本:新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原條文第二項已修訂為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