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5 條(廠商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快速跳轉
- 1.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 2.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規定廠商得書面向招標機關提異議,對採購過程或結果之異議期限為 10 日,逾期失權。
Q · 對政府採購的招標或決標結果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對招標或決標不服,10 日內書面提異議,逾期失權
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廠商認機關採購違反法令而損害其權利,得書面向招標機關提異議。三種期限:對招標文件異議為等標期四分之一(不少於 10 日);對釋疑、變更或對採購過程、結果異議為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 10 日,未經通知公告者自知悉次日起 10 日但最遲不逾決標次日起 15 日。機關須於收受次日起 15 日內處理。
白話解讀
這條是廠商對抗政府採購違法的第一張門票,但它的殺傷力是用期限衡量的。三種不同的異議類型,三種不同的時間壓力:對招標文件本身的異議,期限是等標期的四分之一(但不少於 10 日);對招標文件釋疑或變更的異議,10 日;對採購過程或結果(例如決標結果)的異議,10 日,而且就算機關沒主動通知你,最遲也不能超過決標次日起 15 日。看懂了嗎?多數廠商看到決標結果不滿意的第一反應是「先跟同事討論一下」「回去研究研究」,等他準備好要反擊的時候,10 天或 15 天的鐵門已經關上。機關收到異議後只有 15 日處理,這個設計是 WTO 政府採購協定「快速有效程序」的要求,快但也無情。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為廠商救濟程序的入口規範,賦予廠商於採購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時,於法定不變期間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之權利,並依異議標的(招標文件、釋疑變更、採購過程結果)區分三種起算與長度不同的期限,構成政府採購爭議救濟鏈的第一道窗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沒收到決標通知,是不是可以無限期提異議?
不行。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未經通知或公告的情形下,期限從「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而且最遲不得逾決標之次日起 15 日。法律不會給你無限期等。實務上「可得而知悉」認定很寬,只要有合理管道能知道(朋友告知、採購公報、新聞),就會被認定為「可得而知悉」。
Q2異議函應該寫些什麼?
四個關鍵要素:明確的爭議事項、違反的法令依據(援引具體條號)、具體請求事項(撤銷決標、重新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以及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事實主張。異議函越具體機關越難搪塞,例如寫「招標文件第 X 條要求須有 X 年資歷,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公平競爭原則」勝過空泛的「招標文件不合理」。
Q3機關收到異議後超過 15 日不理我,怎麼辦?
依第 76 條第 1 項,招標機關逾第 75 條第 2 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廠商可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15 日內直接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機關逾期不處理等於變相拒絕,不必再等,直接進入申訴階段,審議會更獨立客觀。
Q4政府採購異議期限是幾天?
對招標文件為等標期四分之一(不少於 10 日);對釋疑變更、採購過程結果為 10 日;未通知公告者自知悉次日起 10 日但最遲不逾決標次日起 15 日。
Q5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在規範什麼?
廠商認採購違法損害其權利時,於法定不變期間內書面向招標機關提異議的救濟入口規範。
Q6什麼叫「知悉或可得而知悉」?
採購過程或結果未通知公告時的期限起算點,只要有合理管道得知(同業告知、採購公報、新聞)即起算,認定從寬。
Q7異議跟申訴差在哪?
異議向招標機關提(第 75 條),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第 76 條),是先後兩階段,必須先異議。
Q8政府採購決標不服怎麼提異議?
標記期限 → 判斷異議類型與起算點 → 書面載明爭議事項與法令依據 → 雙掛號送達招標機關並留證 → 等 15 日處理。
Q9招標文件異議期限怎麼算?
等標期天數除以 4,尾數不足一日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 10 日。例如等標期 40 天為 10 天,等標期 14 天仍以 10 天計。
Q10提異議要不要錢?
向招標機關提異議本身不收費;後續若進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的申訴階段,依規定可能收取審議費用。
Q11怎麼證明我沒有逾期?
以雙掛號或本人送達方式寄出異議函並保留送達證明、回執,必要時佐以收到通知或公告的日期紀錄。
Q12異議 vs 申訴哪個先?
必須先向招標機關提異議,不服處理結果或機關逾期不處理,才能依第 76 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受理對象 | 期限 | 適用階段 |
|---|---|---|---|
| 異議(第 75 條) | 招標機關 | 10 日為主/招標文件為等標期 1/4 不少於 10 日 | 招標、釋疑變更、決標結果 |
| 申訴(第 76 條)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次日起 15 日 | 不服異議處理結果或機關逾期不處理 |
| 履約爭議調解(第 85-1 條)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履約爭議發生後 | 決標後履約階段之爭議 |
受理對象
- 異議(第 75 條)
- 招標機關
- 申訴(第 76 條)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履約爭議調解(第 85-1 條)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期限
- 異議(第 75 條)
- 10 日為主/招標文件為等標期 1/4 不少於 10 日
- 申訴(第 76 條)
- 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次日起 15 日
- 履約爭議調解(第 85-1 條)
- 履約爭議發生後
適用階段
- 異議(第 75 條)
- 招標、釋疑變更、決標結果
- 申訴(第 76 條)
- 不服異議處理結果或機關逾期不處理
- 履約爭議調解(第 85-1 條)
- 決標後履約階段之爭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 關於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規定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之執行疑義
- 法律字第 10403500360 號
- 機關向廠商追繳押標金之書面通知,請附記相關救濟途徑、期間與受理機關等教示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法律字第 1000019184 號
- 機關就涉及數件採購案之同一廠商所為政府採購法第75條或第101條之通知或異議處理結果,請依採購個案逐案分別行文,勿將二以上案件併於同一函
-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之策略與作法」簡報資料
- 主旨:機關辦理招標、審標及決標之爭議所涉對廠商之通知,應附記相關救濟途徑與期間等教示內容,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廠商是否得依訴願程序辦理疑義
- 機關對廠商異議之處理,應載明「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法律字第 0910700625 號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1 制定)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日起十日,但屬招標、審標、決標事項者,至遲不得逾決標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採購市場國際化之情勢,除了廠商認為招標機關之規定或處理程序違反本法者,得以提出異議外,對於本法未及規範,而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中另有規定,如招標機關違反其規定,廠商亦得提起異議,以增加廠商權益之保護,爰於第一項予以明定,並依提出異議之事由,分款規定廠商提出異議之期限,俾茲明確。 二、第二項規定機關處理廠商異議之期限及相關程序。
(0910116 修正)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明定異議及機關處理期間之計算,始日不算入。 二、第一項第三款配合第七十四條履約或驗收爭議規定之刪除、文字酌予修正。 三、為避免招標機關延宕異議處理,使廠商異議儘速獲有結果,第二項機關處理異議期間由二十日減為十五日,俾使廠商不服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得儘速提出申訴,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快速有效程序」要求。
- 法令名詞
- 異議名詞
一、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採購市場國際化之情勢,除了廠商認為招標機關之規定或處理程序違反本法者,得以提出異議外,對於本法未及規範,而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中另有規定,如招標機關違反其規定,廠商亦得提起異議,以增加廠商權益之保護,爰於第一項予以明定,並依提出異議之事由,分款規定廠商提出異議之期限,俾茲明確。 二、第二項規定機關處理廠商異議之期限及相關程序。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明定異議及機關處理期間之計算,始日不算入。 二、第一項第三款配合第七十四條履約或驗收爭議規定之刪除、文字酌予修正。 三、為避免招標機關延宕異議處理,使廠商異議儘速獲有結果,第二項機關處理異議期間由二十日減為十五日,俾使廠商不服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得儘速提出申訴,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快速有效程序」要求。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