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5 條(廠商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 1.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二、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三、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 2.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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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規定廠商得書面向招標機關提異議,對採購過程或結果之異議期限為 10 日,逾期失權。
Q · 對政府採購的招標或決標結果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廠商認機關採購違反法令而損害其權利,得書面向招標機關提異議。三種期限:對招標文件異議為等標期四分之一(不少於 10 日);對釋疑、變更或對採購過程、結果異議為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 10 日,未經通知公告者自知悉次日起 10 日但最遲不逾決標次日起 15 日。機關須於收受次日起 15 日內處理。
白話解讀
這條是廠商對抗政府採購違法的第一張門票,但它的殺傷力是用期限衡量的。三種不同的異議類型,三種不同的時間壓力:對招標文件本身的異議,期限是等標期的四分之一(但不少於 10 日);對招標文件釋疑或變更的異議,10 日;對採購過程或結果(例如決標結果)的異議,10 日,而且就算機關沒主動通知你,最遲也不能超過決標次日起 15 日。看懂了嗎?多數廠商看到決標結果不滿意的第一反應是「先跟同事討論一下」「回去研究研究」,等他準備好要反擊的時候,10 天或 15 天的鐵門已經關上。機關收到異議後只有 15 日處理,這個設計是 WTO 政府採購協定「快速有效程序」的要求,快但也無情。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為廠商救濟程序的入口規範,賦予廠商於採購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時,於法定不變期間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之權利,並依異議標的(招標文件、釋疑變更、採購過程結果)區分三種起算與長度不同的期限,構成政府採購爭議救濟鏈的第一道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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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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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異議期限是幾天?▾
對招標文件為等標期四分之一(不少於 10 日);對釋疑變更、採購過程結果為 10 日,未通知公告者自知悉次日起 10 日但最遲不逾決標次日起 15 日。
Q2異議要向誰提出?▾
向辦理該採購的招標機關提出,且必須以書面為之,口頭或電話不算。
Q3沒收到決標通知還能異議嗎?▾
可以,但期限自「知悉或可得而知悉」次日起算 10 日,且最遲不得逾決標次日起 15 日。
Q4機關收到異議多久要回覆?▾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次日起 15 日內為適當處理並書面通知。
Q5異議被駁回怎麼辦?▾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可依第 76 條於收受處理結果次日起 15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6等標期四分之一怎麼算?▾
以等標期天數除以 4,尾數不足一日以一日計,但有「不得少於十日」的保底規定。
Q7異議書該寫什麼?▾
明確的爭議事項、違反的法令依據、具體請求事項(如撤銷決標、重新招標)與期限主張。
Q8異議和申訴有什麼不同?▾
異議向招標機關提(第 75 條),申訴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第 76 條),是先後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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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受理對象 | 期限 | 適用階段 |
|---|---|---|---|
| 異議(第 75 條) | 招標機關 | 10 日為主/招標文件為等標期 1/4 不少於 10 日 | 招標、釋疑變更、決標結果 |
| 申訴(第 76 條)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次日起 15 日 | 不服異議處理結果或機關逾期不處理 |
| 履約爭議調解(第 85-1 條)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履約爭議發生後 | 決標後履約階段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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