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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74 條(廠商與機關間爭議之處理)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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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限定廠商僅能就招標、審標、決標三類決標前爭議提出異議及申訴;決標後的履約、驗收爭議須改循調解或民事訴訟。

Q · 跟政府採購有爭議,什麼時候可以申訴?

依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廠商僅能就「招標、審標、決標」三類決標前爭議提出異議及申訴。決標後發生的履約、驗收爭議自民國 91 年修法後已被排除,須改循第 85-1 條的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處理。判斷標準是「爭議發生的時點」:決標前走行政救濟(異議→申訴),決標後走契約救濟,走錯路線會被程序駁回。

白話解讀

民國 87 年這條剛制定時寫得很寬:廠商跟機關之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驗收的爭議都可以異議、申訴。但民國 91 年大修一刀砍半,現在只剩下招標、審標、決標三件事可以走這條。為什麼?因為立法者做了一個體系決定:政府採購簽約後的履約爭議,本質上就是一般的契約糾紛,應該走民事訴訟或仲裁(加上本法的調解機制),不該再塞給行政救濟體系。這條兩行字背後的訊息是:你跟機關的戰場在哪裡,要看爭議發生的時間點。決標前走異議申訴,決標後走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走錯路線案件直接被程序駁回,而且等你發現的時候,真正的救濟期限可能已經過了。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為採購爭議救濟的範圍劃定條款,明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提出異議及申訴。民國 91 年修法後將履約、驗收爭議排除在本章之外,確立「決標前行政救濟、決標後契約救濟」的二元爭議解決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異議怎麼提?

依第 75 條向招標機關提出書面異議,期限最短 10 日,過程或結果異議自接獲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

Q2異議和申訴差在哪?

先向招標機關提異議(第 75 條),不服處理結果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第 76 條),不能跳過異議直接申訴。

Q3簽約後跟機關吵架能申訴嗎?

不能。決標後屬履約爭議,須走第 85-1 條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

Q4申訴期限多久?

自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5押標金被沒收金額很小也能申訴嗎?

可以,依第 75 條第 4 項特別規定,押標金、保證金爭議不受公告金額限制。

Q6走錯救濟路線會怎樣?

會被以「非屬本章爭議」程序駁回,且常導致真正期限超過、救濟落空。

Q7異議要不要錢?

向招標機關提異議不收費;申訴則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收取審議費。

Q8驗收爭議走哪條?

驗收屬決標後爭議,走第 85-1 條調解或民事訴訟,不適用第 74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awardafter_award
爭議時點招標、審標、決標(決標前)履約、驗收(決標後)
救濟途徑異議(第 75 條)→ 申訴(第 76 條)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第 85-1 條)
性質行政救濟契約救濟
受理機關招標機關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法院 / 仲裁庭
走錯後果誤投民事訴訟可能逾異議期限誤提申訴遭程序駁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に基づく政府調達苦情処理(政府調達苦情検討委員会 CHANS)
🇰🇷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제28조의2(이의신청)·국가계약분쟁조정위원회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2条(质疑)·第55条(投诉)
🇩🇪 德國GWB §§ 155 ff.(Nachprüfungsverfahren vor der Vergabekammer)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551-1(référé précontractuel)
🇺🇸 美國Competition in Contracting Act / GAO bid protest(31 U.S.C. §§ 3551–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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