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4 條(廠商與機關間爭議之處理)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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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限定廠商僅能就招標、審標、決標三類決標前爭議提出異議及申訴;決標後的履約、驗收爭議須改循調解或民事訴訟。
Q · 跟政府採購有爭議,什麼時候可以申訴?
依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廠商僅能就「招標、審標、決標」三類決標前爭議提出異議及申訴。決標後發生的履約、驗收爭議自民國 91 年修法後已被排除,須改循第 85-1 條的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處理。判斷標準是「爭議發生的時點」:決標前走行政救濟(異議→申訴),決標後走契約救濟,走錯路線會被程序駁回。
白話解讀
民國 87 年這條剛制定時寫得很寬:廠商跟機關之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驗收的爭議都可以異議、申訴。但民國 91 年大修一刀砍半,現在只剩下招標、審標、決標三件事可以走這條。為什麼?因為立法者做了一個體系決定:政府採購簽約後的履約爭議,本質上就是一般的契約糾紛,應該走民事訴訟或仲裁(加上本法的調解機制),不該再塞給行政救濟體系。這條兩行字背後的訊息是:你跟機關的戰場在哪裡,要看爭議發生的時間點。決標前走異議申訴,決標後走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走錯路線案件直接被程序駁回,而且等你發現的時候,真正的救濟期限可能已經過了。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為採購爭議救濟的範圍劃定條款,明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提出異議及申訴。民國 91 年修法後將履約、驗收爭議排除在本章之外,確立「決標前行政救濟、決標後契約救濟」的二元爭議解決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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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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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異議怎麼提?▾
依第 75 條向招標機關提出書面異議,期限最短 10 日,過程或結果異議自接獲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
Q2異議和申訴差在哪?▾
先向招標機關提異議(第 75 條),不服處理結果再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第 76 條),不能跳過異議直接申訴。
Q3簽約後跟機關吵架能申訴嗎?▾
不能。決標後屬履約爭議,須走第 85-1 條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
Q4申訴期限多久?▾
自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Q5押標金被沒收金額很小也能申訴嗎?▾
可以,依第 75 條第 4 項特別規定,押標金、保證金爭議不受公告金額限制。
Q6走錯救濟路線會怎樣?▾
會被以「非屬本章爭議」程序駁回,且常導致真正期限超過、救濟落空。
Q7異議要不要錢?▾
向招標機關提異議不收費;申訴則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收取審議費。
Q8驗收爭議走哪條?▾
驗收屬決標後爭議,走第 85-1 條調解或民事訴訟,不適用第 74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award | after_award |
|---|---|---|
| 爭議時點 | 招標、審標、決標(決標前) | 履約、驗收(決標後) |
| 救濟途徑 | 異議(第 75 條)→ 申訴(第 76 條) | 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第 85-1 條) |
| 性質 | 行政救濟 | 契約救濟 |
| 受理機關 | 招標機關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法院 / 仲裁庭 |
| 走錯後果 | 誤投民事訴訟可能逾異議期限 | 誤提申訴遭程序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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