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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74廠商與機關間爭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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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限定廠商僅能就招標、審標、決標三類決標前爭議提出異議及申訴;決標後的履約、驗收爭議須改循調解或民事訴訟。

Q · 跟政府採購有爭議,什麼時候可以申訴?

只有招標、審標、決標三類決標前爭議才能異議申訴

依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廠商僅能就「招標、審標、決標」三類決標前爭議提出異議及申訴。決標後發生的履約、驗收爭議自民國 91 年修法後已被排除,須改循第 85-1 條的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處理。判斷標準是「爭議發生的時點」:決標前走行政救濟(異議→申訴),決標後走契約救濟,走錯路線會被程序駁回。

白話解讀

民國 87 年這條剛制定時寫得很寬:廠商跟機關之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驗收的爭議都可以異議、申訴。但民國 91 年大修一刀砍半,現在只剩下招標、審標、決標三件事可以走這條。為什麼?因為立法者做了一個體系決定:政府採購簽約後的履約爭議,本質上就是一般的契約糾紛,應該走民事訴訟或仲裁(加上本法的調解機制),不該再塞給行政救濟體系。這條兩行字背後的訊息是:你跟機關的戰場在哪裡,要看爭議發生的時間點。決標前走異議申訴,決標後走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走錯路線案件直接被程序駁回,而且等你發現的時候,真正的救濟期限可能已經過了。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為採購爭議救濟的範圍劃定條款,明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提出異議及申訴。民國 91 年修法後將履約、驗收爭議排除在本章之外,確立「決標前行政救濟、決標後契約救濟」的二元爭議解決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中標簽約後跟機關吵架,可以申訴嗎?

不能。民國 91 年修法後,第 74 條只保留招標、審標、決標三類爭議可以異議申訴。簽約後的爭議屬於履約爭議,要走第 85-1 條的調解機制或直接民事訴訟。內行人提示:履約調解可直接處理金額、工期、違約金等實質爭議,比申訴只能撤銷程序更靈活。

Q2異議和申訴差在哪?可以直接申訴嗎?

不行,順序是先異議再申訴。第 75 條規定先向招標機關提異議,不服處理結果才依第 76 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跳過異議直接申訴會被程序駁回。內行人提示:有時一提異議機關就自動修正,根本用不到後續申訴。

Q3政府採購法 74 條是什麼?

採購爭議救濟的範圍劃定條款,只有招標、審標、決標三類決標前爭議能異議申訴。

Q4異議和申訴差在哪?

異議是先向招標機關自己提(第 75 條),申訴是不服後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第 76 條),有先後順序。

Q5什麼叫決標前爭議?

指招標公告、審標資格審查、決標認定階段發生的爭議,決標、簽約後則屬履約爭議。

Q6履約爭議能不能用 74 條申訴?

不能。民國 91 年修法後履約、驗收已被排除,須走第 85-1 條調解或民事訴訟。

Q7政府採購異議怎麼提?

依第 75 條向招標機關提書面異議,明載爭議屬招標/審標/決標範圍,注意最短 10 日期限。

Q8不服異議結果怎麼辦?

收受處理結果次日起 15 日內,依第 76 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

Q9申訴要花多少錢?

向招標機關提異議不收費;申訴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收取審議費,依採購金額計算。

Q10怎麼避免救濟路線走錯?

先確認爭議時點,第一封異議函要寫明「本爭議屬第 74 條招標/審標/決標爭議」避免被踢到民事。

Q11採購異議申訴 vs 訴願差在哪?

採購異議申訴是採購法的特別救濟,申訴審議判斷視為訴願決定;不服可逕提行政訴訟。

Q12決標前爭議 vs 履約爭議救濟差在哪?

決標前走異議申訴(行政救濟),決標後走調解、仲裁、民事訴訟(契約救濟),受理機關與程序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awardafter_award
爭議時點招標、審標、決標(決標前)履約、驗收(決標後)
救濟途徑異議(第 75 條)→ 申訴(第 76 條)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第 85-1 條)
性質行政救濟契約救濟
受理機關招標機關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法院 / 仲裁庭
走錯後果誤投民事訴訟可能逾異議期限誤提申訴遭程序駁回

before_award

爭議時點
招標、審標、決標(決標前)
救濟途徑
異議(第 75 條)→ 申訴(第 76 條)
性質
行政救濟
受理機關
招標機關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走錯後果
誤投民事訴訟可能逾異議期限

after_award

爭議時點
履約、驗收(決標後)
救濟途徑
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第 85-1 條)
性質
契約救濟
受理機關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法院 / 仲裁庭
走錯後果
誤提申訴遭程序駁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法・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に基づく政府調達苦情処理(政府調達苦情検討委員会 CHANS)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제28조의2(이의신청)·국가계약분쟁조정위원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2条(质疑)·第55条(投诉)
德國GWB §§ 155 ff.(Nachprüfungsverfahren vor der Vergabekammer)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L551-1(référé précontractuel)
美國Competition in Contracting Act / GAO bid protest(31 U.S.C. §§ 3551–355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870501 制定)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但得標廠商與機關間之私法爭議,已提付仲裁、申(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116 修正)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立法理由一、政府採購行為一向被認定為「私經濟行為」,故已有契約關係之履約或驗收爭議應循民事爭訟途徑解決,使救濟制度單純化;且本法設有調解制度,已足可提供救濟管道。本條原規定履約或驗收之私法爭議,得由得標廠商自由選擇適用申訴程序或仲裁、起訴,將造成救濟體系積極衝突,實有不宜。爰予刪除。   二、關於履約或驗收爭議得提出異議、申訴規定及第八十三條視同調解方案規定既經刪除,本條但書已無實益。爰移列於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範之。

  • 異議名詞
(087050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116 修正)

一、政府採購行為一向被認定為「私經濟行為」,故已有契約關係之履約或驗收爭議應循民事爭訟途徑解決,使救濟制度單純化;且本法設有調解制度,已足可提供救濟管道。本條原規定履約或驗收之私法爭議,得由得標廠商自由選擇適用申訴程序或仲裁、起訴,將造成救濟體系積極衝突,實有不宜。爰予刪除。   二、關於履約或驗收爭議得提出異議、申訴規定及第八十三條視同調解方案規定既經刪除,本條但書已無實益。爰移列於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範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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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