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4 條(廠商與機關間爭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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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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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限定廠商僅能就招標、審標、決標三類決標前爭議提出異議及申訴;決標後的履約、驗收爭議須改循調解或民事訴訟。
Q · 跟政府採購有爭議,什麼時候可以申訴?
只有招標、審標、決標三類決標前爭議才能異議申訴
依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廠商僅能就「招標、審標、決標」三類決標前爭議提出異議及申訴。決標後發生的履約、驗收爭議自民國 91 年修法後已被排除,須改循第 85-1 條的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處理。判斷標準是「爭議發生的時點」:決標前走行政救濟(異議→申訴),決標後走契約救濟,走錯路線會被程序駁回。
白話解讀
民國 87 年這條剛制定時寫得很寬:廠商跟機關之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驗收的爭議都可以異議、申訴。但民國 91 年大修一刀砍半,現在只剩下招標、審標、決標三件事可以走這條。為什麼?因為立法者做了一個體系決定:政府採購簽約後的履約爭議,本質上就是一般的契約糾紛,應該走民事訴訟或仲裁(加上本法的調解機制),不該再塞給行政救濟體系。這條兩行字背後的訊息是:你跟機關的戰場在哪裡,要看爭議發生的時間點。決標前走異議申訴,決標後走調解、仲裁、民事訴訟。走錯路線案件直接被程序駁回,而且等你發現的時候,真正的救濟期限可能已經過了。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為採購爭議救濟的範圍劃定條款,明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提出異議及申訴。民國 91 年修法後將履約、驗收爭議排除在本章之外,確立「決標前行政救濟、決標後契約救濟」的二元爭議解決架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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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中標簽約後跟機關吵架,可以申訴嗎?
不能。民國 91 年修法後,第 74 條只保留招標、審標、決標三類爭議可以異議申訴。簽約後的爭議屬於履約爭議,要走第 85-1 條的調解機制或直接民事訴訟。內行人提示:履約調解可直接處理金額、工期、違約金等實質爭議,比申訴只能撤銷程序更靈活。
Q2異議和申訴差在哪?可以直接申訴嗎?
不行,順序是先異議再申訴。第 75 條規定先向招標機關提異議,不服處理結果才依第 76 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跳過異議直接申訴會被程序駁回。內行人提示:有時一提異議機關就自動修正,根本用不到後續申訴。
Q3政府採購法 74 條是什麼?
採購爭議救濟的範圍劃定條款,只有招標、審標、決標三類決標前爭議能異議申訴。
Q4異議和申訴差在哪?
異議是先向招標機關自己提(第 75 條),申訴是不服後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第 76 條),有先後順序。
Q5什麼叫決標前爭議?
指招標公告、審標資格審查、決標認定階段發生的爭議,決標、簽約後則屬履約爭議。
Q6履約爭議能不能用 74 條申訴?
不能。民國 91 年修法後履約、驗收已被排除,須走第 85-1 條調解或民事訴訟。
Q7政府採購異議怎麼提?
依第 75 條向招標機關提書面異議,明載爭議屬招標/審標/決標範圍,注意最短 10 日期限。
Q8不服異議結果怎麼辦?
收受處理結果次日起 15 日內,依第 76 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
Q9申訴要花多少錢?
向招標機關提異議不收費;申訴依採購申訴審議規則收取審議費,依採購金額計算。
Q10怎麼避免救濟路線走錯?
先確認爭議時點,第一封異議函要寫明「本爭議屬第 74 條招標/審標/決標爭議」避免被踢到民事。
Q11採購異議申訴 vs 訴願差在哪?
採購異議申訴是採購法的特別救濟,申訴審議判斷視為訴願決定;不服可逕提行政訴訟。
Q12決標前爭議 vs 履約爭議救濟差在哪?
決標前走異議申訴(行政救濟),決標後走調解、仲裁、民事訴訟(契約救濟),受理機關與程序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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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before_award | after_award |
|---|---|---|
| 爭議時點 | 招標、審標、決標(決標前) | 履約、驗收(決標後) |
| 救濟途徑 | 異議(第 75 條)→ 申訴(第 76 條) | 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第 85-1 條) |
| 性質 | 行政救濟 | 契約救濟 |
| 受理機關 | 招標機關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法院 / 仲裁庭 |
| 走錯後果 | 誤投民事訴訟可能逾異議期限 | 誤提申訴遭程序駁回 |
before_award
- 爭議時點
- 招標、審標、決標(決標前)
- 救濟途徑
- 異議(第 75 條)→ 申訴(第 76 條)
- 性質
- 行政救濟
- 受理機關
- 招標機關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走錯後果
- 誤投民事訴訟可能逾異議期限
after_award
- 爭議時點
- 履約、驗收(決標後)
- 救濟途徑
- 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第 85-1 條)
- 性質
- 契約救濟
- 受理機關
-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 法院 / 仲裁庭
- 走錯後果
- 誤提申訴遭程序駁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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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1 制定)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但得標廠商與機關間之私法爭議,已提付仲裁、申(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116 修正)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立法理由一、政府採購行為一向被認定為「私經濟行為」,故已有契約關係之履約或驗收爭議應循民事爭訟途徑解決,使救濟制度單純化;且本法設有調解制度,已足可提供救濟管道。本條原規定履約或驗收之私法爭議,得由得標廠商自由選擇適用申訴程序或仲裁、起訴,將造成救濟體系積極衝突,實有不宜。爰予刪除。 二、關於履約或驗收爭議得提出異議、申訴規定及第八十三條視同調解方案規定既經刪除,本條但書已無實益。爰移列於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範之。
- 異議名詞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政府採購行為一向被認定為「私經濟行為」,故已有契約關係之履約或驗收爭議應循民事爭訟途徑解決,使救濟制度單純化;且本法設有調解制度,已足可提供救濟管道。本條原規定履約或驗收之私法爭議,得由得標廠商自由選擇適用申訴程序或仲裁、起訴,將造成救濟體系積極衝突,實有不宜。爰予刪除。 二、關於履約或驗收爭議得提出異議、申訴規定及第八十三條視同調解方案規定既經刪除,本條但書已無實益。爰移列於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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