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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7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三、前二款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
  2. 前項各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
  3.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4. 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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