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機關應於 15 個實際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付款(補助款 30 日),且文件疑義須一次通知補正不得分次。
Q · 政府拖款不付,法律有規定幾天內要付嗎?
有。估驗及驗收付款各 15 個工作日,補助款 30 日
依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之 1,工程採購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收到證明文件後 15 個實際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收到請款單據後 15 個工作日內付款;驗收付款為 15 個工作日;需向上級申請補助款者為 30 日。所稱日數為實際工作日,不含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件補正日數。財物及勞務採購準用本條。
民國 104 年立法院增訂這條,原因只有一個:太多廠商被政府拖款拖到週轉不靈。這條把機關的付款和審核程序寫成了一個可計算的時間表。估驗付款:機關 15 天內完成審核、接到請款單據後 15 天內付款。驗收付款:15 天內付款。申請上級補助款的 30 天。而且第三項特別寫了一句威力強大的話:「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這一句話直接砍斷了過去承辦人的拖延武器:以前常見是今天說你缺 A 文件,補了之後明天說你缺 B,然後後天缺 C,每次補就重新起算 15 天。現在不行了。機關必須一次把所有問題列出來,分次通知等於違法。
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之 1 為政府採購付款及審核程序的法定時限規範,明定機關於估驗、分階段或驗收付款時應於 15 個實際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與付款(補助款 30 日),並要求對廠商文件疑義應一次通知補正、不得分次辦理,財物及勞務採購準用,構成廠商對抗機關遲延付款的成文法依據。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先看過了幾個工作日。第 73 條之 1 規定驗收付款是 15 個實際工作日內完成,中央補助款是 30 日。超過期限又沒正當理由,可先發函限期催告,仍不付款可申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第 85 條之 1),還可另向法院請求遲延利息(民法第 233 條年息 5%)。書面催告函一定要引條號。
不合法。第 73 條之 1 第 3 項明定機關發現廠商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需補正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第一次補正後機關又要你補第二、三次,可書面抗議違反第 3 項並主張審核期間不得重新起算。
都適用。第 73 條之 1 第 4 項明定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準用前三項規定,系統開發、顧問諮詢、教育訓練等勞務採購一樣享有 15 日付款、一次通知補正的保障。
政府採購付款與審核的法定時限規範,民國 104 年增訂,明定 15 工作日付款及一次通知補正。
估驗付款是按工程進度分階段查驗計價、各 15 工作日;驗收付款是全案驗收合格後 15 工作日付款。
計算付款期限的日數,不含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件補正的日數,連假時鐘暫停。
機關發現文件疑義須一次列明全部缺失通知補正,不能今天退 A、明天退 B 分批拖延審核時鐘。
保留送件證明 → 記錄時間軸 → 發函催告引條號 → 申請申訴調解 → 請求遲延利息。
逾法定期限構成給付遲延,依民法第 233 條按未付金額 × 年息 5% × 遲延日數 / 365 計算。
直接引『依採購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貴機關應於 15 工作日內付款』,引條號讓承辦人警覺。
保留每次退件通知書面,比對前後缺失不同即可證明違反第 3 項一次通知補正。
本條開頭明定『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契約有特別約定優先,但約定不得規避法定保障精神。
| 比較面向 | option_a | option_b | option_c |
|---|---|---|---|
| 付款情形 | 估驗/分階段付款 | 驗收付款 | 申請上級補助款 |
| 審核期限 | 15 個實際工作日 | 驗收合格後填具證明 | — |
| 付款期限 | 15 個實際工作日 | 15 個實際工作日 |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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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三、前二款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 前項各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行政院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九點及第十點,明定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行政院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九點及第十點,明定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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