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3 條(簽認結算驗收證明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 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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