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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73 條(簽認結算驗收證明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2. 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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