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73 條(簽認結算驗收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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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 2.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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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規定,工程及財物採購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勞務驗收準用之。
Q · 驗收通過了,為什麼工程款還沒進來?
因為還缺結算驗收證明書的雙簽認
依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工程或財物採購驗收完畢後,必須由驗收人員及監驗人員「分別」在結算驗收證明書上簽認,缺任一方都不算完成。這張證明書是付款程序的法定開關:未完成雙簽,第 73 條之 1 的付款時鐘不會啟動。勞務採購驗收準用本條。實務上廠商常以為驗收當天沒被退就等於完成,結果證明書卡在承辦人或監驗人員桌上,款項一拖數週。
白話解讀
兩行字的條文,決定你的工程款幾時進帳。政府採購走完驗收那關後,還差最後一張紙:結算驗收證明書。這張紙不是紀念品,是你請款的通行證。驗收人員和監驗人員必須在上面分別簽名,缺一個就不算完成。很多廠商以為驗收當天沒人講「你沒過」就是過了,回家等錢進帳。結果等了兩週三週都沒動靜,打電話去問才發現證明書還在某個人桌上沒簽。這條的重點不在告訴你證明書長什麼樣,而在告訴你:沒這張紙,你連付款流程的第一步都還沒開始。
法律定性
結算驗收證明書是政府採購驗收完畢後,由驗收人員與監驗人員分別簽認、用以確認採購標的驗收合格並啟動付款程序的法定文件。它同時承擔三項功能:落實驗收責任至具體人員、作為付款期限的起算基礎、並常為工程保固期的計算起點。工程、財物採購適用,勞務驗收準用。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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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驗收都過了但結算驗收證明書遲遲沒簽,我能催嗎?
能而且應該催。依第 73 條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簽認,這是機關的義務不是選擇。可書面請求機關限期完成簽認,逾期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請求限期作為,甚至依第 85-1 條申請調解。正式發函反而會讓承辦人認真處理,因為他知道你懂程序。
Q2如果驗收人員跟監驗人員只有一個簽,算完成嗎?
不算。第 73 條第 1 項明確要求「分別簽認」,兩個角色兩個簽名,缺一不可。只有驗收人員簽、監驗人員沒簽的證明書,在審計階段會被質疑效力。若監驗人員以各種理由不簽,廠商可寫信給機關首長要求指派代理監驗人員,程序上完全合法。
Q3勞務採購也要簽結算驗收證明書嗎?
要。第 73 條第 2 項明定勞務驗收準用本條程序。很多勞務廠商以為口頭驗收就能請款,結果被財務處退件。完成顧問案、設計案、訓練課程後,仍須取得雙簽的結算驗收證明書,付款期限才會起算。
Q4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在規定什麼?
工程、財物採購驗收完畢後,須由驗收及監驗人員在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勞務驗收準用,是付款程序的法定起點。
Q5結算驗收證明書是什麼?
確認採購驗收合格、啟動付款並作為保固起算的法定文件,必須驗收與監驗雙方分別簽認才生效。
Q6驗收人員和監驗人員差在哪?
驗收人員負責檢查標的是否合格,監驗人員負責監督查驗,兩者分權制衡、各自簽名,缺一不可。
Q7什麼叫準用?勞務驗收為什麼準用本條?
準用是性質相近事項比照適用既有規定;第 2 項使勞務驗收比照工程、財物程序,同樣需簽結算驗收證明書。
Q8結算驗收證明書怎麼簽才完成?
驗收會議結束前備妥證明書 → 驗收人員簽 → 監驗人員簽 → 雙簽完成 → 取得副本後啟動請款。
Q9驗收後多久可以領到工程款?
雙簽完成後依第 73 條之 1,工程採購機關通常於查核與付款期限內撥款,逾期可主張遲延利息。
Q10怎麼證明機關拖延簽認?
保留驗收會議紀錄、催辦函與往來公文,必要時援引第 71 條限期辦理義務發函限期。
Q11監驗人員不簽該怎麼處理?
請機關書面記錄不簽理由,若非合約事項可請機關首長介入協調或指派代理監驗人員。
Q12驗收通過 vs 結算驗收證明書簽認差在哪?
驗收通過只是檢查合格,證明書雙簽才是付款開關,兩者中間隔著一道簽名手續,不可混為一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tage | 意義 | 是否可請款 | 依據 |
|---|---|---|---|
| 驗收通過 | 標的檢查合格 | 否 | 政府採購法第 71、72 條 |
| 結算驗收證明書雙簽 | 驗收責任書面落實、付款開關開啟 | 可備款 | 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 |
| 付款期限起算 | 機關須於法定期間內付款 | 是 | 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之 1 |
意義
- 驗收通過
- 標的檢查合格
- 結算驗收證明書雙簽
- 驗收責任書面落實、付款開關開啟
- 付款期限起算
- 機關須於法定期間內付款
是否可請款
- 驗收通過
- 否
- 結算驗收證明書雙簽
- 可備款
- 付款期限起算
- 是
依據
- 驗收通過
- 政府採購法第 71、72 條
- 結算驗收證明書雙簽
- 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
- 付款期限起算
- 政府採購法第 73 條之 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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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本會91年2月22日(91)工程企字第91007374號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080100062號令廢止,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修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
- 修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含工程主要內容頁),並增訂相關作業流程及填報說明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廠商,其開立之對象疑義
- 關於勞務採購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執行疑義
- 修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及「驗收紀錄」等格式,並增訂「初驗紀錄」格式。
- 財物及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之簽章疑義
- 工程、財物、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增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欄」,可本於作業需求自行增列。
- 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修訂之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格式
- 驗收紀錄經參與驗收人員就其權責事項確認無誤並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於驗收紀錄上簽認後,參與驗收人員再行簽名,以明責任,並維工程品質。
立法沿革 1 版
(0870501 制定)
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前項規定,於勞務驗收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稽察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二、結算驗收證明書為結案付款之依據,爰予明文規定,以利遵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參照稽察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二、結算驗收證明書為結案付款之依據,爰予明文規定,以利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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